2021年钦州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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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钦州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药监管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方式
2021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安排我市农市农药监督抽查任务59个产品。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组织实施,并承担具体抽查任务,各县区做好相关配合,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三种方式进行抽样。
(一)随机抽查。在全市农药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中随机抽样数量35个(其中果、蔬、茶用药抽查样品数量占比不能低于60%),样品类别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
(二)重点抽查。参照随机抽查方式,在农药市场对指定企业(标称)农药产品进行重点抽查数量12个。(企业名单详见附件6)。
(三)专项抽查。结合农资“打假”、农药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专门针对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经常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效成分不足、违规添加隐性成分、未登记药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等问题产品进行专项抽查数量12个。
(四)样品检测。样品检测由自治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抽检结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公布,检测费用由自治区统一向第三方支付。
二、完成时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求,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的农药产品,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抽样和送检,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样品检测。结合实际,我市拟在6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8月31日前完成全部第二批。抽查工作安排计划详见附件1。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销台账、农药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样品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含量、经营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样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原因,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抽查样品一式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一份由抽查单位留存,一份由被抽查单位留存。
四、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方式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留邮寄凭证),要求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须提交相关证据,并要对产品标签上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进行立案查处。
(二)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它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农药判定的主要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等。检测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方式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格式见附件3,保留相关通知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检测机构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样单位封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及时组织落实立案查处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县(区)农业农村局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抽样要求,确保监督抽查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三)检打联动。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四)按时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抽检截止日期15天内,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于12月10日前报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5)。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联系人:陈善杰,联系电话:18207772929。电子邮箱:qzdj12345@。
附件:1. 2021年全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安排计划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 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6. 2021年重点抽查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名单
附件1
2021年全市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安排计划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随机抽查数量 (个) | 重点抽查数量 (个) | 专项抽查数量 (个) | 小计 | 抽样时间 |
1 | 灵山县 | 9 | 3 | 3 | 15 | 6月31日、8月31前完成,任务各半。 |
2 | 浦北县 | 9 | 3 | 3 | 15 | |
3 | 钦南区 | 8 | 3 | 3 | 14 | |
4 | 钦北 | 9 | 3 | 3 | 15 | |
5 | 合计 | 35 | 12 | 12 | 59 |
附件2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抽查了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请你企业接到本通知后立即核实确认被抽查的产品是否由你企业生产,并将回执寄回我单位。如不是你企业生产的产品,请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据,并加盖公章连同回执一并寄回。对收到本通知15日内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农药为你企业生产的产品。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请将产品标准同回执一并寄给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抽查单位的名称):
经我单位核实,在 抽到的
产品,(是、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现予以确认。
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4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 抽取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结果如下(质量检测报告附后):
登记的有效成分 | 未经登记的有效成分 | 判定结果 | 备注 | |||
农药 名称 | 指标 (%) | 检测结果 (%) | 农药 名称 | 含量 (%) | 合格/ 不合格 | |
标签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厅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抄送我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 |||||||||||||||||||
抽样类别 | 农药名称 | 含量及剂型 | 施用作物 | 标注登记证号 | 农药种类 | 制剂类别 | 被抽查单位所在市 | 被抽查单位名称 | 标称生产厂家所在省 | 标称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质量检测结果 | 备注 |
| |||||
登记的有效成分 | 未经登记的 | 质量综合判定 |
| ||||||||||||||||
农药 | 指标 | 检测结果(%) | 农药 | 含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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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中部分选项按数字填写,请勿填写汉字: |
附件5
2021年 市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农药名称 | 含量及剂型 | 标注 登记 证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 标称 生产 企业 | 生产日期 或批号 | 农药数量 (kg) | 农药质量 检测结果 及存在的 主要问题 | 查处情况 | 备注 |
附件6
2021年重点抽查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名单
序号 | 标称农药生产企业 |
1 | 浙江龙游东方阿纳萨克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
2 | 河南白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 | 河南省华威化学有限公司 |
4 | 河南福瑞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 | 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6 | 河南农化有限公司 |
7 | 河南省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 |
8 | 河南省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
9 | 河北盛世基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 | 河北凯斯特农化有限公司 |
11 | 河北德裕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12 | 河北润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
13 | 广西宾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4 | 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5 | 湖南万家丰科技有限公司 |
16 | 湖南泽丰农化有限公司 |
17 | 江苏省宜兴市宜州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
18 | 江苏维尤钠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19 | 江苏省常熟市義农农化有限公司 |
20 | 江苏省南通飞天化学实业有限公司 |
21 | 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
22 | 南京华洲药业有限公司 |
23 | 苏州遍净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
24 | 杭州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
25 | 安徽嘉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6 | 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
27 | 辽宁省大连越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
28 |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9 | 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序号 | 标称农药生产企业 |
30 | 山东绿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1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黉阳农药有限公司 |
32 | 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3 | 烟台科达化工有限公司 |
34 | 美丰农化有限公司 |
35 | 山东省梁山及时雨化工有限公司 |
36 | 山东省淄博恒生农药有限公司 |
37 | 山东福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8 | 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 |
39 | 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40 | 海南正业中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41 | 天津市津绿宝农药制造有限公司 |
42 | 天津施旺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
43 | 江西众和化工有限公司 |
44 | 寿光成欣农药有限公司 |
45 | 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 |
46 | 广东宜禾宜农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
47 | 广东园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48 | 招远三联化工厂有限公司 |
49 | 吉林美联化学品有限公司 |
50 |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
51 | 乐斯化学有限公司 |
52 | 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 |
53 | 上海悦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4 | 上海升联化工有限公司 |
55 | 贵州利尔化工有限公司 |
56 | 江西顺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7 | 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 |
58 | 大连木春农药厂有限公司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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