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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黨委會議事規則

鄉鎮黨委會議事規則

  鄉鎮黨委會議事規則

鄉鎮黨委會議事規則

  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鎮黨委會議事效率和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結合鎮黨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範圍

  鎮黨委會在鎮黨代會閉會期間是全鎮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鎮黨代會的決議,領導全鎮的工作。

  1、組織實施上級黨委、政府和鎮黨代表大會的決議。

  2、對全鎮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社會事業發展、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問題做出決定。

  3、審定全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建設項目。項目建設資金收支及相關事項須提交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4、聽取鎮人大、鎮政府和鎮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彙報,並及時對其請示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

  5、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幹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幹部。

  6、以鎮黨委名義向區委請示、報告工作,向所屬組織發佈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鎮黨委名義發出的其它重要文件。

  7、決定召開鎮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的重要事項。

  8、對必須由黨委會議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做出決定。

  二、議事制度

  1、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2、黨委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確定,會議召開前通知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3、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4、根據工作需要,黨委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一般只參加有關的議題。

  5、黨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票;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的,應逐人表決。

  6、黨委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事項可編髮會議紀要。

  7、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鎮黨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

  8、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書記或副書記或委員可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9、黨委會議的內容,除決定可傳達公佈的以外,與會人員均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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