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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兩委一局關於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

上海市兩委一局關於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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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兩委一局關於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

上海市兩委一局關於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高校、研究生培養單位,各區縣人事局,各用人單位:


為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現印發《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户籍受理辦法》(見附件1)和《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工作辦法》(見附件2),並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將2007年辦理進滬就業手續的辦法及時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併為其做好相關申報材料的鑑證工作。


二、各用人單位應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2007年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07〕3號)的要求,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各項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定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户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如發現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有關部門將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户的申請。


一經發現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户籍或申領居住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部門將取消有關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一經發現有不良用工記錄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將取消其申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的資格。凡在近兩年(2005-2006年)中,每年獲准辦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落户後一年內退工率超過90%的用人單位,將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請(具體名單將在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佈)。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獲准辦理本市户籍後,一般應在2007年9月30日前辦理相關落户手續。


三、本市各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點,要根據《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工作辦法》(見附件2),及時做好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的受理工作。



附件:1.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户籍管理辦法


2.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管理工作辦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本市户籍受理辦法


一、基本條件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辦理上海市户籍的,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為;


2.學習成績優良,具備規定的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3.一般為應屆畢業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


4.已與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一般應為直接錄用協議)。


(二)用人單位一般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前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不含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


二、學業基本要求


申請辦理上海市户籍的進滬就業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在學習成績、外語與計算機應用能力方面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學習成績的基本要求為:應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二)外語能力要求為:獲得大學外語四級證書或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證書。


(三)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為:獲得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合格證書(文科專業學生為“一級”,理工科專業學生為“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1.所學專業為體育學類和藝術學類。


2.父母一方為本市“支邊”、“支內”職工的。


三、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上海市户籍的進滬就業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由用人單位向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户籍申請表》(含《學習成績評定表》,樣張見附件。可從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下載)。


(二)由學校(或培養單位)的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


(三)填寫完整的就業協議書(如含有畢業生未能辦妥落户手續將解除就業協議內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學校(或培養單位)教務部門蓋章的成績單(一般按學期分列)。


(五)由學校(或培養單位)教務部門或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複印件。


(六)由學校(或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在其最高學歷學習階段期間所獲各類獎項證書的複印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校級(含校級)以上“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幹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領到有關證書的,須提供發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並應在6月30日前交驗證書原件。


2.國際性和全國性競賽(含地方賽區)獲獎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驗原件)。企業非法人用人單位須另提供以下材料:


1.上級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上級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權書;


3.上年度在滬繳納營業税税單原件;


4.上年度在職員工繳納社保證明。


(八)其他材料:


1.畢業生父母一方為本市“支邊”、“支內”職工的,須提供:


⑴由父母當年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⑵父母一方“支邊”、“支內”工作經歷證明;


⑶畢業生入學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2.畢業生父母雙方户口已遷入上海市的,須提供:


⑴父母雙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證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3.在本市創辦企業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提交公司註冊驗資證明、學校或培養單位出具的自主創業證明。獲得上海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資助的高校畢業生,須提交由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4.畢業生在本人最高學歷學習期間獲得或申請專利的,須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或專利申請受理證明(驗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認為確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或有關説明。


四、受理地點和期限


受理地點: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延安西路900號)。受理截止時間為2007年5月31日。


五、審核標準的結果與公佈


審核標準另行公佈。


審核結果在受理截止期後20個工作日內統一公佈。



注:各類普通高校、研究生培養單位名單可在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查詢。



附件2:


2007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工作辦法


一、申領條件


(一)被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用人單位錄用的2007屆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符合本市重點發展領域(詳見《上海市重點領域人才開發目錄》)和緊缺專業的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學歷限制可適當放寬為大學專科畢業(具體辦法及標準可在上海市人事局政務公開網查詢)。


二、申領主體


符合以上申請條件(一)的人員,需申領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人才類《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向上海市或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符合以上申請條件(二)的人員,需申領人才類《居住證》的,由聘用單位向上海市或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申領程序及申請材料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由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為其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2.《通知單》的第一聯用於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報到期限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第二聯用於申領人才類《居住證》。同時,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業報到證》。


3、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


(二)人才類《居住證》申領程序


1、申領人(本人或聘用單位)按照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就近方便原則向上海市或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幾項:


(1)《通知單》;


(2)《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表》(可網上下載,需加蓋聘用單位公章);


(3)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驗原件,已婚人員為配偶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還應提交《結婚證》複印件,為未成年子女申領的需提交其他證明,驗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證明;


(5)在滬居住地證明覆印件(已在滬購置產權房的需提供產權證,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需出具單位證明,借住滬籍親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產證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證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寄住證明,驗原件);


(6)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驗原件);


(7)聘用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驗原件)。聘用單位註冊資金原則上應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


2.市人事局進行審核認定,核定人才類《居住證》有效期限,並由市或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將審核認定結果通知申領人。


3.通過審核認定的申領人到指定地點採集圖像等信息, 須按規定繳納人才類《居住證》工本費人民幣25元,領取《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


4.申領人按照《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的要求,領取人才類《居住證》。


四、受理時間、地址和諮詢電話


詳見上海市人事局政務公開網()。


五、其他


不符合本辦法申領條件的,可向本市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從業類《上海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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