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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局疫情期間價格提醒告誡書

市場監督管理局疫情期間價格提醒告誡書

各經營者及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規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毒水、藥品等防疫用品加強價格管控。現對本市各經營者及相關企業提醒告誡如下:
    一、不得哄抬價格
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規定之日(2020年1月19日)為時間界限,經營者及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可認定為哄抬價格:
    1.庫存商品銷售價格高於1月19日前最後一次實際交易價格的;

    2.商品購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價(或差率)超過之前差價(或差率)的;

    3.所售商品在1月19日之前無實際交易價格,購銷差率超過20%的。
    二、按規定明碼標價
    各經營者及相關企業要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標價籤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量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於規格、等級、質地等另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要實行貨籤對位。
    三、不得有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3.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後,各經營者及相關企業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規範自身價格行為,遵守價格政策。對經提醒告誡後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還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羣眾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發現有價格違法行為,請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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