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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篇 卓越文輯:改善社會住房條件的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篇 卓越文輯:改善社會住房條件的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政府為解決低收入羣體住房問題而頒佈的一項重要法規。該辦法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類及管理要求,旨在提供經濟適用房的租賃選擇和保障貧困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本文將詳細介紹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效果。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篇 卓越文輯:改善社會住房條件的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1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4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准入、配租、租賃、退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供應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羣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審計、地税、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採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照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劃塊配建、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投資建設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為主。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符合本辦法規定收入條件的下列羣體: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外來務工人員;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城鎮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政府確定的城市低保金數額的3倍以內。

具體准入條件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週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得同時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請。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或者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納税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人才市場提供的大中專畢業生有關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資格在當地媒體進行不少於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具體審核程序和輪候期限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工商註冊、社會保險、繳税等情況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具體配租面積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配租。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户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各州(市)、縣(市、區)可採取按照申請人員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方式進行合理配租。配租結果及時在當地媒體公佈。

第十七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發出入住通知書後30日內簽訂《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區域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不含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當優先配租。

第十九條、企業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二十條、配租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的農業轉移人口或者外來務工人員等羣體的公共租賃住房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邀請相應的工會組織和街道、社區協助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實施統一管理、分級定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建設成本為基礎,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和市場租金水平分級核定。租金原則上不得高於同地段同檔次市場租金的70%。具體分級租金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區分不同保障對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1次,並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可以從承租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户中支付。具體辦法、標準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可以實行產權所有單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沒有續租或者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一)採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第三十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確保做到租賃過程公開透明、租賃結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運營等情況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租賃、退出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於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違法違規收取、貪污、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篇 卓越文輯:改善社會住房條件的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的發放和租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的政策制訂,協調、指導和督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及租後管理等工作。

各區(開發區、新區)負責實施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後管理等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價格、財政、司法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離異、喪偶的,可以由申報家庭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共同申請人計算在內。

子女成年後未婚的(男性年滿25週歲、女性年滿23週歲),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第五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六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市家庭的,應當至少1名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持《居住證》連續滿3年、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户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第七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自籌資金建設、面向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調配。

開發區、工業園區也可以根據本園區外來務工人員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將市級的公共租賃住房劃撥一定數量用於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統籌考慮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規模、本市居民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後,可以劃撥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用於保障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申請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條 申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户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開展分配的,其保障對象應當為經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住房和委託同級民政部門審核收入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具體審核程序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含申請、審核、分配內容的分配方案,報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自行實施。分配結束後,應當將分配人員名單等分配情況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備案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對象檔案,並將備案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本市租賃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在適當時候可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條 本市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二)申請人連續享受本市低保6個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員供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户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十三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複印件,原住房已被徵收的,應當提交徵收安置(貨幣補償)協議;

(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證、特困人員證明、殘疾證、烈屬證、優撫證、勞模證或者復轉軍人立功證明等證件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四)申請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同意對其住房、收入和車輛等情況進行核查的聲明及授權;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證的複印件;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應當提供未婚證明;

(七)《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申請前6個月收入情況表》;

(八)《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車輛擁有情況申報表》;

(九)有車輛的提供車輛登記複印件,無車輛的無須提供;

(十)收入類材料。有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2、工資存摺(銀行卡明細複印件(申請當日及前六個月明細)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單(條)複印件(申請當月及前六個月));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複印件;4、在外務工人員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無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在校學生可提供學生證明代替收入證明。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應當現場出示原件,供社區工作人員核查。

第十四條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六)項材料,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十一)項材料。

第四章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申請、審核、分配、監督等工作,應當逐步實現日常化、動態化。

1、受理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社區居委會設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請。本市户籍申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外來人員向居住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併提交。

申請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況可委託代理人。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受理工作人員見證下,簽署同意對其收入和財產進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權,並加蓋手印;受理工作人員見證後應當簽字蓋章並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各項證件原件與複印件,核查一致後,在複印件上簽字蓋章。

2、錄入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提交的所有資料錄入、掃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確保所有錄入、掃描信息準確無誤。

對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補齊視為放棄申請。

3、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後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社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張榜公示3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網站的應同時在網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受理意見、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通過住房保障信息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房產。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住房情況,將符合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反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單位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申請人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反饋的符合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及委託書後,將委託書掃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並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將申請人所有信息及委託書導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信息系統,發起委託。同時將所有紙質材料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所有移交紙質、電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門與民政部門進行協商確定。

不符合住房條件的,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門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經濟狀況核查。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在收到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後的45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日)內,完成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載明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車輛等核查信息。

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將核查報告等相關材料按照協商程序返回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並將核查報告涉及的信息從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反饋給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四)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公示。

1、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民政部門核查報告後的10個工作日內,綜合核查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及房產核查情況,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將名單張榜公示3天,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理由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2、異議複核。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3天內,向原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由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再次申請認定,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情況再次核查住房面積或者委託同級民政部門再次進行經濟狀況核查。再次核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仍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理由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3、信息反饋。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所有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後,將申請人的認定結果從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反饋給南昌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

(五)材料移交。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人相關材料移交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建檔。

(六)名單報送、資料建檔。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後,將名單及相關檔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報送備案。

(七)備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已認定的住房保障對象在南昌市房地產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結束,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建檔。

公示期間,申請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認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否則,一經發現並查實,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並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補貼的資格申請的受理和審核程序按第十六條執行。申請人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搖號分配前,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擬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數量、租金標準和分配方案等向社會公示。搖號分配後,應當將中籤人名單和中籤房源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市政府根據申請人和房源數量,在全市統籌安排、分區配置。

區(開發區、新區)自行制定本轄區的分配工作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自行組織實施分配。

第二十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優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為第一優先順序,烈屬家庭、優撫對象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市級以上勞模、成年孤兒、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為第二優先順序,連續3次未中籤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為第三優先順序。

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和特困人員中的60歲以上(含60歲)老人,應當配租4樓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條 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經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市財政部門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二條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租金標準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退出後,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租金標準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異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按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10%的標準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標準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40%的標準收取,收入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過2.5倍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70%的標準收取。對享受低保、特困人員待遇的烈屬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全免。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參照周邊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自行確定。

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兩家以上(含兩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擬訂租金標準,報區(開發區、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評估費從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費標準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費市場水平,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相關規定報區(開發區、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按實際收取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報酬。

第二十六條 房屋交付使用時,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第二十七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改變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不得轉租、轉借、閒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裝修的,應當徵得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裝修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不可拆移的裝修設施在騰退時不予補償,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累積6個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第三十條 承租人符合申請條件願意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續約。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經濟狀況開展核查,核查程序參照第十六條執行。核查後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約;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應當按時騰退住房。

第三十一條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和對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動態監管,定期、不定期開展核查,核查程序參照第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收入條件發生變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可以動態調整租金。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未分配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分配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的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統一轉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以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

以騙取低保、特困人員待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或者補貼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或者補貼資金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回,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籤家庭放棄承租中籤房源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市、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誠信檔案,將申請人不誠信行為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社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人等按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可以優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羣,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組織分配。

第三十七條 各縣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住房核查的範圍為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和南昌縣、新建縣。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為非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居民。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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