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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幾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幾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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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幾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參考1

一、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幾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因犯刑律或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和退黨、自行脱黨、勸告退黨、黨內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黨,黨組織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

經過基層黨組織長期考察,如果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的,經嚴格審查,可以吸收其重新入黨。

二、受到行政拘留的黨員應如何處理

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被行政拘的,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參考2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九條: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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