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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3篇 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專業穩定 持續提升

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3篇 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專業穩定 持續提升

近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有了新的進展和變化,我們通過不斷暴露薄弱環節、完善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成績,進一步提升了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水平,為實現全民終身學習、助推人民羣眾更好地就業創業作出了積極貢獻。

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3篇 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專業穩定 持續提升

第1篇

1.本站由國家林業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指導,實施林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2.本鑑定站在站長領導下,完成鑑定站的年度工作計劃制定,並完成年度總結。

3.鑑定站鑑定前對學生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宣傳、考試命題、考核、成績上報、證書辦理和發放工作。

6.安排考評員參加鑑定指導中心對考評員的培訓與指導工作。

7.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各種費用收支由站長審批。

9.建立職業技能鑑定培訓、考核及證書保管等工作檔案。

1.主持本站職業技能鑑定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佈置年度鑑定任務。

4.主持安排考評員參加培訓和鑑定站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4.技能鑑定中負責對考評員的監察和考生紀律檢查工作。

3.審核技能鑑定考核試題抽取工作以及試卷印刷工作。

4.審核鑑定材料的準備、鑑定所用儀器工具的準備工作。

5.安排考核宣傳動員,安排考核時間以及下達考核通知工作。

3.負責各工種組的儀器設備準備、考核材料準備工作。

4.負責本工種組考生的成績評定及成績複查審核工作。

2.協助組長完成鑑定儀器的準備、儀器檢查和材料準備工作。

1.負責上級鑑定部門下發的文件保管工作,負責文件的傳閲。

2.負責鑑定成績單、鑑定合格證書複印件的保管,鑑定資料的保管及借閲工作。

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3篇 技能鑑定工作月總結:專業穩定 持續提升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實現職業技能鑑定的社會化管理,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以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職業技能鑑定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一)勞動部綜合管理全國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制定規劃、政策和標準;審查批准有關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審查批准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關規定和辦法:

3.考務、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小組成員組成原則及其管理辦法;

(三)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四)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具體實施對勞動者職業技能的鑑定。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鑑定站(所)。

第五條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鑑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鑑定理論研究及諮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七條經勞動部批准,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八條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九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是具體承擔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

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1.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

2.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二)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單位,根據上述條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其發給《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明確鑑定的工種(專業)範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標牌。

(三)鑑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審批權限;鑑定技師資格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勞動部備案。

(四)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地區的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和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各總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勞動部審批。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十二條勞動部組織有關行業或單位的專家、名師,根據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統一編制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建立職業技能鑑定題庫。

第十三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必須遵守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必須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提取,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一)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職業技能鑑定;

(二)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願申請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六條申報職業技能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二)《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照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20xx]1號《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製,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鑑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用。

(一)職業技能鑑定費用支付項目是: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閲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二)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於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由當地財政、物價部門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鑑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二十條考評員由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考核,由勞動行政部門核准並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帶有本人照片的職業技能鑑定資格胸卡。

第二十一條鑑定技術等級的考評員資格認定和合格證書的核發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二條職業技能鑑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相應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聘期三年,並應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二十三條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指導中心或鑑定站(所)的工作;考評人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二),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由勞動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費用。沒收的費用,專項用於職業技能鑑定事業。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二)中第五項和第十七條(三),偽造、仿製或濫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除宣佈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1、閲卷人員和考評員必須統一嚴格掌握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地閲卷、評分。閲卷、檢測評分開始前,應由考評小組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門研究,統一評分標準、檢測方法和標準答案。

2、閲卷、檢測評分工作應在考生姓名、考號密封線的條件下進行,閲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擅自拆開試卷密封線,如有裝訂錯誤,應交考評小組負責人重新裝訂後再進行評判。

3、閲卷檢測評分,記錄分數要統一使用紅色鋼筆和圓珠筆,字跡要清楚易辯,有修改之處要有文字説明並簽字。

4、閲卷人員和考評員不得修改考生試卷或實際鑑定項目,不得向外界透露有關工作情況,對有徇私舞弊者要取消其閲卷、考評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處理,

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考核人員要嚴格遵守本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違者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影響者,清除職業鑑定工作隊伍。

1、考前要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

2、考務人員考前不準向參加鑑定人員泄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鑑定人員身份。

3、考試要按時當眾將試袋開封,考前不準向任何人泄露試題。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準寫有參考人員的單位、姓名和特殊記號,不準考評員參加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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