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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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1
申請人:江蘇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xxx縣xxxx工業園區8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申請事項:申請證人高xx出庭作證。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上海xxxxx齒輪有限公司向申請人交付的齒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上海xxxxx齒輪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與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出售的齒輪按上海中船第xx設計研究院設計的圖紙規定的質量標準制造。根據圖紙的要求,齒輪的硬度需經調質處理並達到220~250的質量標準。然而用户在實際使用齒輪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發現齒輪磨損嚴重,遂會同被告單位技術員張xx、上海中船第x設計研究院工程師高xx一起到現場對齒輪進行硬度測試,測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齒輪平均硬度只有165,遠遠低於約定的220~250的硬度標準。上述現場測試有全體在場人員的簽字認可,高xx作為圖紙的繪圖人及現場測試人,對被告交付的齒輪因不符合約定的硬度標準導致嚴重磨損的事實一清二楚。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高xx到庭作證,證明被告違約向申請人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齒輪。
證人的基本情況: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2
申請人: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系×××與×××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繫,導致上訴人×××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能證明上訴人×××與×××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洗滌廠的機器設施作價26萬元,由 ×××支付13萬元給×××,×××享有該廠其中50%股份,洗滌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支付了10萬元款項給 ×××,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閲證據資料,×××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律師:
××年×月×日
附:證人:×××,男,漢族,身份證住址: ,現住 ,聯繫電話: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3
申請人:xxxx
通訊地址:xxxx
電話:xxxx手機:xxxx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xxxx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xxxx系“xxxx與xxxx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xxxx已回雲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繫,導致上訴人xxxx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xxxx能證明上訴人xxxx與xxxx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xxxx廠的機器設施作價xxxx萬元,由xxxx支付xxxx萬元給xxxx,xxxx享有該廠其中xxxx股份,xxxx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後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後,xxxx支付了xxxx萬元款項給xxxx,該款項屬於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xxxx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閲證據資料,xxxx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並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律師事務??
律師:x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4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採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在民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當事人總是在開庭後,法庭調查中口頭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並説明
證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況下,法官為了查清事實都會予以許可,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並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首先,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舉證期屆滿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第5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何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可見,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僅要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而且應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樣證人出庭作證才能規範化。
其次,對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並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應當製作協商舉證期限筆錄,但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宜過長,主審法官應當考慮3個月的辦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那麼,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情形二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5
申請人:xxx,聯繫電話:xxxx
案號:xxx
案由:xxxx
申請事項:
貴會受理申訴人xxxx訴被訴人xxxx仲裁案件。為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證人xxx、xxx出庭作證,證明如下事實:
1、xxxx;2、xxxx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證人身份證複印件x份。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用)
二、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為了履行舉證責任,在缺乏書證、物證和錄音錄像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支持自己的主張。但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僅僅提供證人證言,而是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雙方的質詢。如果當事人僅僅是提供證人證言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證人未出庭作證為由懇請勞動仲裁機構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究其原因,主要是證人所提供的證人證言肯定是對提供該證言的一方有利,這種情況下如果證人不出庭,不接受對方當事人和勞動仲裁的提問,該證言就太具有偏頗性,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
當事人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勞動仲裁機構《舉證責任通知書》給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開庭時,證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進入質證階段時,由仲裁員安排證人進入仲裁庭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的程序包括:
1、核對證人的身份;
2、詢問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
3、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和法定權利;
4、告知證人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5、由對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詢問;
6、由申請證人出庭的當事人詢問證人;
7、仲裁員詢問證人;
8、證人退庭;
9、由證人簽署筆錄。
哪些公民不能作為證人出庭呢?依據法律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如果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仲裁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我們要注意,首先證人的證言必須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不能是隨意捏造的。另外,如果出庭是需要遞交出庭作證申請書的,在申請書中,我們要交代好案卷號以及申請事項等內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圖律師。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6
一、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敍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敍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二、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7
申請人:李,男,白族,1975年04月1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路11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繫電話**50872。
申請事項:
申請證人楊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高訴李離婚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李與高一起,為了家庭生產生活,向楊借款20萬元,之後還款2萬元,目前仍有18萬元夫妻共同債務尚未償還。
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54條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楊到庭作證,以證明存在夫妻共同債務的實際情況。
請予批准為盼,謝謝!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
20xx年05月20日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2023證人出庭申請書篇8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住址:
(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聯繫電話、地址)
被申請人:單位全稱(工商註冊登記名稱)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郵編:
請求事項:(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要具體明確)
1.
2.
3.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説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和經過等,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爭議的焦點;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
1。副本 份;
2。物證 件;
3。書證 件。
注意: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下載打印須使用a4級,言語末的落款應為申請人的親筆簽名或蓋章。
2、仲裁請求應逐項寫明具體要求體要求,有金錢給付請求的應有明確金額。
3、副本份數,應按被申請人數提交。
4、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牌、廠牌、工卡、工資表(單)、求職登記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本申請適用於勞動者申請仲裁,用人單位申請的自行製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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