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地鐵4號線沂水路站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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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鐵4號線沂水路站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青島地鐵工程是青島市重點建設項目,為做好該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目的
為確保地鐵4號線沂水路站按計劃開工建設,做好相關房屋徵收工作。
二、徵收人
市南區人民政府。
三、房屋徵收部門
市南區房屋徵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徵收承辦單位
市南區人民政府江蘇路街道辦事處,
市南區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徵收範圍
江蘇路6號乙棟7户甲房屋(門牌號為江蘇路4號甲),江蘇路13號小揚州賓館建築物(含門牌號江蘇路11號甲、江蘇路11號乙)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徵收人
被徵收人為本方案第五條所列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行政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
徵收所有權共有房屋,所有被徵收房屋共有人作為被徵收人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七、簽訂補償協議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部門公示的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期限內,持房屋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到房屋徵收部門公示的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地點與市南區房屋徵收安置中心、市南區人民政府江蘇路街道辦事處或市南區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辦事處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根據市南區人民政府江蘇路街道辦事處或市南區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辦事處通知的時間搬遷騰房。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期限和搬遷騰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徵收房屋面積的確認
被徵收房屋和補償房屋的面積以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築面
積為準;
(三)無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計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設手續的
房屋和計租表上未載明建築面積的公有房屋,其建築面積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測的建築面積為準。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的記載為準。
房屋權屬證書、房屋計租表與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地產登記簿為準。
九、補償方式
本項目實行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兩種方式,被徵收人可任選一種補償方式。
十、住宅房屋應補償面積的確定
徵收住宅房屋的應補償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給予補償;被徵收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徵收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
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按照徵收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四)補償房屋的公攤面積單獨計入應補償面積,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應補償面積之和乘以公攤面積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十一、徵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第十條確定的應補償面積,結合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貨幣補償金,並增加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的5%作為獎勵,不足6萬元的按6萬元計發。
十二、徵收住宅房屋選擇異地房屋補償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與第十一條確定的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供被徵收人選擇。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算差價款。
本項目異地補償房源為李滄區青島酒店管理學院西側新建商品房,具體户型圖、面積等異地房源信息和選房定位辦法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示。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規定的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期限內選擇異地房屋補償並簽訂補償協議的,給予每產權户或公房承租户6萬元的獎勵,逾期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十三、搬遷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承辦單位公示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户或公房承租户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按每户1200元計發。
(二)臨時過渡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臨時過渡補助費。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採取自行過渡的方式,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起算時間支付至2021年10月31日。
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不能按照上述過渡期限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逐月計發臨時過渡補助費。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計算。
十五、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徵收補償
徵收從事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參照非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按照住宅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一)房屋坐落於沿街底層且用於商業或服務業用房的;
(二)取得營業執照或税務登記證一年以上,並有納税
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或税務登記證註明的
營業地點一致。
對選擇按照住宅房屋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的有關規定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
(一)貨幣補償: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結合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貨幣補償金。
(二)異地房屋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與第十一條確定的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供被徵收人選擇。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結算差價款。
本項目異地補償房源為李滄區青島酒店管理學院西側新建商業房屋,具體户型圖、面積等異地房源信息和選房定位辦法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示。
(三)獎勵辦法: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承辦單位公示的期限內搬遷騰房的,給予每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1萬元的速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金
(一)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發,總額低於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金:
1.被徵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等非住宅用途,或經區政府按規定程序認定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並在近3年內有納税記錄;
(3)房屋權屬證書、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註明的營業地址相一致。
對住宅房屋用於商業經營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備上述第1條第(2)、(3)款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實際經營面積和本方案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非住宅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照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劃分為:
(1)商場類建築(大型百貨商場、超市等)、商鋪類建築(門面房、商鋪等)、旅館類建築、餐飲類建築、娛樂類建築等。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2)商務類建築(金融、證券、商業寫字樓等)。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工業類建築(廠房、倉庫等)、辦公類建築(行政辦公樓等)和公共類建築(圖書館、博物館等)。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協議約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2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3.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第2條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近三年的會計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納税證明等相關材料;由被徵收人從市房屋徵收部門公佈的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中,選擇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鑑定。
4. 選擇異地房屋補償的,過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房屋徵收部門不能按照過渡期限交付補償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標準雙倍逐月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
(三)上述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在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騰房後一次性支付,屬於私有房屋的支付給被徵收人,屬於公有房屋的支付給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八、裝修補償費
裝修補償費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住宅房屋裝修補償費標準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依法選定的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
如被徵收房屋集中安裝燃氣、供暖設施,由被徵收人提供集中安裝的相關證明,經評估機構據實評估後進行補償。
非住宅房屋裝修補償費由依法選定的房屋徵收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
十九、房屋徵收評估
(一)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示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名錄,房屋徵收承辦單位組織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承辦單位組織被徵收人投票確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
(二)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由選定的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進行分户評估,評估基準日為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
(三)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複核評估。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屋徵收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十、未經登記建築的處理
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區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房管、建設、規劃、城管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補助,由當事人在有關部門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徵收
公有住宅房屋徵收採取貨幣補償和異地房屋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選擇,但下列三種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異地房屋補償且被徵收人同意解除租賃關係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徵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徵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本方案規定對原房屋承租人進行房屋補償,補償房屋的產權歸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且被徵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將按照本方案規定計算的貨幣補償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購買被徵收房屋所應當支付的價款,餘款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給被徵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與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異地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關規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公告確定的簽訂協議期限內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組織實施。
(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應將房屋權屬證書交房屋徵收承辦單位,由房屋徵收承辦單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權屬註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不能提交原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辦理房地產權屬註銷登記手續,並將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予以公告作廢。
(三)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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