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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縣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耕地質量保護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37號)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恩施州縣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辦發〔2019〕1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縣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巴東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方案》(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統計局(以下簡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佔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每年12月底完成。

第五條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異地補充耕地、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鄉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各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全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鄉鎮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向考核部門提交年度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以及年度衞片執法監督情況,採用抽樣調查和衞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國家對省級、州對縣市的評價指標,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並根據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各鄉鎮轄區內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強制約束性指標,若突破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考核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考核部門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轄區內年度耕地數量變化、耕地佔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佔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等方面情況,涉及補充耕地承諾制、邊佔邊補的鄉鎮還應檢查該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於每年12月初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當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對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將考核結果報縣人民政府,並予以通報。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
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鄉鎮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鄉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對其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抄送縣監察委員會、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縣委辦公室督查考評室、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室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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