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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首都志願服務項目大賽實施細則

2021年首都志願服務項目大賽實施細則

2021年首都志願服務項目大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推動首都志願服務事業和志願服務組織發展,根據《2021年首都志願服務項目大賽實施方案》,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2021年首都志願服務項目大賽(以下簡稱“項目大賽”)堅持專業、創新、公正、規範的原則,按照公開徵集、三級評審、支持提升等環節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評審機構

第三條 項目大賽設立組織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項目大賽組織委員會負責大賽籌備運行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各團區委牽頭建立區級項目大賽組織機構。

項目大賽評審委員會統籌負責參賽項目的各環節評審工作。下設市級、區級兩級評審小組。

評審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各評審環節進行監督。

第四條 項目大賽組織委員會祕書處設在北京市志願服務指導中心。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參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法律法規,促進社會進步,推動公益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自願向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

2.申報項目正在實施且已實施時間不少於4個月,項目單個實施週期在志願北京平台記錄時長不低於50小時。

3.申報類別主要包括:文明實踐、服務民生、社會治理、文化教育、國際交往、科技創新、生態文明、衞生健康、安全應急、其他領域等10類別:

文明實踐: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所),組織志願者開展傳播科學理論、宣講黨的政策、培育主流價值、豐富文化生活、深入移風易俗等方面的志願服務項目。

服務民生: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疏解社會矛盾、以長者、殘疾人、婦女兒童等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在生活照料、社區服務、精準扶貧等方面開展的志願服務項目。

社會治理:圍繞社區及周邊服務點,以社會治理等為主要內容,開展文明出行、鄰里守望、法律諮詢與援助、食品藥品安全、禁毒等方面的志願服務項目。

文化教育:圍繞傳承中華傳統文化,發展古都文化、紅色文化、京味文化、創新文化等所開展的文化傳播、文藝指導、人才培養、公共文化教育和旅遊諮詢等方面的志願服務項目。

國際交往:圍繞國際傳播能力建設、講好中國故事、傳播中國聲音,推動“一帶一路”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方面,在促進國際間合作、交流交往,服務國際語言環境建設,以及在京舉辦的大型活動保障等領域開展的志願服務項目。

科技創新:圍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創客創業等與科技創新領域有關的志願服務項目;將新技術積極應用到志願服務的項目。

生態文明:圍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節水護水、垃圾分類、保護動植物、綠色生活、低碳環保等環境和資源保護方面開展的志願服務項目。

衞生健康: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提高健康水平,改善健康公平為重點,在恤病助醫、健康促進、無償獻血、疫情防控、應急救護、心理干預等方面開展的志願服務項目。

安全應急:圍繞公共安全和防災減災救災體系建設,在社會治安、網絡安全和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人道救助、善後恢復等方面開展的志願服務項目。

其它領域:以上類型不能涵蓋的志願服務項目。

4.原則上往屆全國青年志願服務項目大賽金獎項目及2019年以後的北京市志願服務項目大賽金獎項目不再申報。

第六條 申報主體。在“志願北京”平台註冊且無不良記錄的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均可申報。

第七條 申報方式。各申報單位需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志願北京”平台進行參賽填報。同一申報主體不允許重複申報服務項目,如發現參賽項目重複申報,以最前申報的項目為準。

第四章 評審環節設置

第八條 項目大賽設初賽、複賽、決賽三個環節。

第九條 初賽由各區級項目大賽組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實施,區級評審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擇優推報參加複賽。評審監督委員會對初賽進行督導。

第十條 複賽、決賽由項目大賽組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由市級評審小組進行評審,評審監督委員會對各評審環節進行監督。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項目大賽組委會向獲獎項目頒發證書並在志願北京平台進行標註。

第十二條 推薦獲獎項目參加首都學雷鋒志願服務“五個100” 最佳志願服務項目先進典型的評選。

第十三條 擇優推報獲獎項目參加全國青年志願服務項目大賽評選。

第十四條 以適當形式對獲獎項目進行培育指導,優秀志願服務項目編入《北京市優秀志願服務項目手冊》,納入優秀志願服務項目庫,並以適當形式進行宣傳推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評審監督委員會按照職責對項目大賽各環節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申報參賽項目及其團隊核心成員中存在以下任一情況的,由項目大賽組委會取消其參賽資格:

1.提供虛假信息的;

2.違法、違紀問題或不當行為的;

3.涉嫌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十七條 項目大賽評審結束後,對獲獎項目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項目大賽組織機構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獲獎項目及其組織的日常監督、跟蹤服務和聯繫合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項目大賽組委會祕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 2021 年 3 月 5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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