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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居民公約

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居民公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組織法《計生法》以及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制定本社區居民公約。

社區居委會計劃生育居民公約

第一條 社區居民都應自覺遵守本居民公約。

第二條 居民應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履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遵守《婚姻法》、《計生法》規定,鼓勵晚婚,反對買賣婚姻。新婚夫婦應自覺參加街道、居人口學校的學習。

第三條 實行憑證生育,鼓勵晚育。符合生育條件的居民應自覺申請辦理計劃生育證。持證懷孕後不得進行非法胎兒性別鑑定,不得擅自終止妊娠。

為了母嬰安全,提倡住院分娩。生育孩子的家庭應在當月內主動向居委會報告生育情況,並在一個月內到公安部門申報户口;發現有棄嬰、溺嬰行為的應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居民抱、送養孩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計生法》的有關規定。凡非法抱、送養孩子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按《計生法》規定的標準收社會撫養費,屬買賣孩子的;一律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第四條 已生育的育婦都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育措施。育婦可實行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凡出現計劃外懷孕的應主動向居委會報告,採取補救措施。

第五條 外出務工的居民應到街道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告知外出的詳細地址,提供一個擔保人。

第六條 外來人員應遵守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向居委會交驗婚育證明。

第七條 居委會根據本居的情況制定對計生“三户”的優惠規定和服務承諾。

第八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居民,取消節育措施知情選擇資格。凡計劃外生育,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街道上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查處。

第九條 落實責任制,實行合同管理。1、計生領導小組與包片的居幹部、居民小組長、中心户長簽訂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2、包片居幹部與已婚育齡夫婦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合同的簽訂時間從辦理結婚登記日開始。

第十條 幹部及其家屬應帶頭實行計劃生育。對違反、包庇計劃外生育,不抓不管計劃生育工作的居委會幹部、居民小組長和中心户長,居民有權提議依法罷免。

第十一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委員員執行。

第十二條 居民具有監督、批評、建議、申訴和檢舉的權力,有權要求居委會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社區成立居民公約監督小組,對公約的執行進行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居委會提議產生並公佈。監督小組監督計劃生育的實行情況、優惠規定和服務承諾項目兑現,計劃生育居務公開的真實性以及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正性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在執行過程中,有選舉權的居民或户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提議修改本居民公約,則可按制定居民公約程序和要求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本居民公約的應用解釋權屬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公約於20XX年7月25日表決通過,自20XX年7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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