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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各類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各類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衞生健康委:

關於加強疫情期間各類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通知

為指導我省各類場所安全、規範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防止新冠狀病毒可能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傳播和擴散,保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ws394-2012)、《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ws488-2016)、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機制綜發〔2020〕50號)等要求,現就加強我省各類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衞生管理範圍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疫情期間,全省各類安裝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醫療機構、辦公場所、公共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均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並建立長效衞生管理機制。

二、衞生管理責任

(一)各類醫療機構

全省各類醫療機構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該醫療機構,第一責任人為該醫療機構的法人代表。

(二)各類辦公場所

1、各類辦公場所為某辦公單位獨有且單獨在此辦公的,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該辦公單位,第一責任人為該辦公單位的法人代表;

2、單獨租用、借用、使用某場所辦公的(不含短期臨時租用、借用、使用),該辦公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單獨租用、借用、使用該場所辦公的單位,第一責任人為該辦公單位的法人代表;

3、若干單位共同租用、借用、使用某辦公場所,有物業管理單位的,該辦公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該辦公場所的物業管理單位,第一責任人為該物業管理單位的法人代表;
無物業管理單位的,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為管理該辦公場所的單位(部門),第一責任人為管理該辦公場所的單位(部門)的法人代表。

(三)各類公共場所及生產經營場所

1、各類公共場所及生產經營單位獨有且單獨使用該場所的,該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該使用單位,第一責任人為該使用單位的法人代表;

2、單獨租用、借用、使用某公共場所及生產經營場所的(不含短期臨時租用、借用、使用),該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該場所租用、借用、使用單位,第一責任人為租用、借用、使用該場所的單位法人代表;

3、若干單位共同租用、借用、使用某公共場所及生產經營場所的,該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部門為該場所的物業管理單位,第一責任人為該物業管理單位的法人代表;
無物業管理單位的,衞生管理的主體責任為管理該場所的主管單位(部門),第一責任人為管理該場所的單位(部門)法人代表。

三、衞生管理要求

(一)疫情期間,全省各類辦公場所、公共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要在本地衞生健康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規範》(ws394-2012)、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機制綜發〔2020〕50號)等法規文件要求,規範使用、安全管理本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健全衞生管理檔案,落實衞生管理責任。非疫情期間,每年也至少開展一次清洗、消毒和衞生檢測,且由省內具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cma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衞生檢測合格報告後方可使用。

(二)各類安裝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醫療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中央空調系統運行管理》(ws488-2016)要求,參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機制綜發〔2020〕50號)等法規文件要求,規範使用、安全管理本單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健全衞生管理檔案,落實衞生管理責任,制定衞生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衞生檢測,且經衞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使用。

(三)各類安裝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場所,發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時,要在本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機制綜發〔2020〕50號)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和清洗處理,並經衞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四)疫情期間,各類醫療機構、辦公場所、公共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單位,要積極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主動監督檢查該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如因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原因造成疫情轉播、擴散的,依法追究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責任單位的法律責任。各類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級衞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不定期對各醫療機構、公共場所開展衞生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各醫療機構、公共場所落實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管理要求情況,對發現的衞生安全隱患,及時下達衞生監督意見書督促整改;
對不符合衞生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及時依法立案查處,並上傳至“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公示。

附件: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

江西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指南

一、目的

為保證新冠肺炎流行期間,辦公場所和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因空調通風系統開啟而導致新冠肺炎疫情的傳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地保護使用者,特制定本指南。

二、運行要求

(一)當空調通風系統為全空氣系統時,應當關閉迴風閥,採用全新風方式運行。

(二)當空調通風系統為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時,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應當確保新風直接取自室外,禁止從機房、樓道和天棚吊頂內取風;

2.保證排風系統正常運行;

3.對於大進深房間,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內部區域的通風換氣;

4.新風系統宜全天運行。

(三)當空調通風系統為無新風的風機盤管系統(類似於家庭分體式空調)時,應當開門或開窗,加強空氣流通。

三、管理要求

(一)新風采氣口及其周圍環境必須清潔,確保新風不被污染。

(二)對於人員流動較大的商場、寫字樓等場所,不論空調系統使用運行與否,均應當保證室內全面通風換氣;
並且,每天下班後,新風與排風系統應當繼續運行1小時,進行全面通風換氣,以保證室內空氣清新。

(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當通過開門或開窗的方式增加通風量,同時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口罩。

(四)建議關閉空調通風系統的加濕功能。

(五)加強對風機盤管的凝結水盤、冷卻水的清潔消毒。

(六)下水管道、空氣處理裝置水封、衞生間地漏以及空調機組凝結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應當定時檢查,缺水時及時補水,避免不同樓層間空氣摻混。

(七)當場所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停止使用空調通風系統:

1.發現疑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類型、供風範圍等情況不清楚。

(八)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空調通風系統的常規清洗消毒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範》(ws/t396-2012)的要求。可使用250mg/l~500mg/l含氯(溴)或二氧化氯消毒液,進行噴灑、浸泡或擦拭,作用10min~30min。對需要消毒的金屬部件建議優先選擇季銨鹽類消毒劑。

2.當發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時,在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對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和清洗處理,經衞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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