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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心得十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心得十篇

(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心得十篇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對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國家監察體系,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意義重大深遠。基層紀檢監察機關要把學習貫徹監察法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主動適應監察體制改革新任務新要求,強化使命擔當,忠誠履行職責,全力提升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能力水平。

提高政治站位,持續深化改革。黨的**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強力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反腐懲惡、激濁揚清,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監察法在總則開宗明義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彰顯黨中央將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的堅強政治定力。紀委和監委是政治機關,學習貫徹監察法,就要提高政治站位,學出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強烈自信,持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深刻認識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根本保障也在於加強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問題線索研判、反腐形勢分析、重大案件情況報告、關鍵環節審核把關等具體工作中,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監督,確保改革沿着正確的政治方向順利推進。要持續加強建章立制。監察法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嚴格規定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深化改革的過程,也是建章立制、實踐完善的過程,需要根據監察法要求探索建立紀委監委機關組織決策、執紀執法、紀法銜接、監督制約等方面的制度體系,全要素運用各種調查措施,推進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構建高效順暢、規範有序的監察工作運行機制,增強反腐敗工作合力。要全力推動延伸拓展。監察法將監察對象擴大到6類人,面對大量的村居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管理人員被納入監察範圍,必須增強基層監察力量,打通監察監督“最後一公里”。要堅持重心下移,加強基層紀檢組織建設,探索賦予鄉鎮紀委和派駐紀檢組監察職能,推動監察向基層延伸,使羣眾身邊的公職人員受到嚴密監督。

牢記政治使命,全面履職盡責。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學習貫徹監察法,要堅守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監委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定位,激發更加有力的使命擔當、更加強烈的責任自覺,全面履行、一體貫徹紀檢和監察兩項神聖職責,聚焦主責主業、恪守權責邊界,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獲得大進步、大提升。要從嚴監督不鬆勁。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紀委監委職能相互銜接、互為補充,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重點要牢牢抓住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這個有力武器,強化日常管理監督,在早發現、分類處置、用好第一種形態、談話函詢上不斷深化,用嚴格的監督使廣大黨員幹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要高壓反腐不停步。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突出精準發現、精準嚴懲、精準施治,聚焦“三類重點人”和重點領域,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彰顯強大震懾力,全力推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向壓倒性勝利轉化。要不忘初心再出發。牢固樹立人民立場,把監察工作與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緊密聯繫起來,聚焦羣眾感覺不幸福、不快樂、不滿意的問題,紮實推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綜合整治,開展深化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民生領域突出問題、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移風易俗等專項治理,堅決整治羣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以正風肅紀反腐新成效不斷增強羣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守政治信仰,強化自身建設。“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更需善行善治,紀檢監察幹部至為關鍵。監察法第七章專門規定“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第65條還明確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以案謀私”“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濫用職權”等9種行為法律責任,劃出了紀檢監察幹部不可觸碰的底線。學習貫徹監察法,就要學出更加堅定的政治信仰、更加純粹的黨性覺悟,鍛造忠誠、乾淨、擔當的新時代紀檢監察隊伍。要形神兼具,深度融合。持續開展談心談話和家訪活動,做實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思想理念、職責業務、幹部感情、文化作風的全面深度融合,強化“進一家門、成一家人、説一家話、幹一家事”,實現“形”的重塑、“神”的重鑄。要紀法兼通,持續提升。紀委監委擔負神聖使命,既要善於執紀又要精於執法,幹部能力直面全新課題與挑戰,普遍存在知識恐慌和本領恐慌問題。要積極開展紀檢監察系統全員培訓,通過大學習、大培訓,深化學思踐悟,培養紀法兼通、本領高強的“專才”。要內外兼顧,強化監督。改革後,紀檢監察幹部面對的政治考驗更加嚴峻、“圍獵”風險更加突出、利益誘惑更加巨大,更要強化自我監督,探索建立查辦案件質量責任制,着力完善內控制約機制,不給幹部犯錯誤的空間和機會;
更要強化外部監督,細化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落實機制,探索其他監督方式實現路徑,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篇二)

監察法,它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深刻闡釋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鮮明導向、聚焦方向和具體指向。而制定監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法的方式懲治腐敗。

通過觀看《帶你瞭解監察法》視頻資料,加深了我對監察法的理解和把握,增強了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識一:監察法是公權力監督利器,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監察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固定下來。這意味着反腐敗機構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獨立性更強。同時,我們要更新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認識二:從前行政監察屬於自體監督,監督執行力效果不佳,而《監察法》的制定彌補了現行監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創制之舉,它明確了監委會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它是政治機關,我們要深刻認識它的政治屬性。

最後,作為一名紀檢工作人員,我需要不斷學習、正確把握監察法相關條文的內涵精髓,強化紀法貫通,強化工作銜接。用更高的標準嚴於律己,用實際行動踐行打鐵必須自身硬,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篇三)

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進行了精心研讀,進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羣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我們能從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真是發自內心地支持。

一是認清形勢。監察法把黨的**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監察體制越完善,監察覆蓋面越廣,就能越好地維護羣眾的利益。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堅定不移把全面從嚴治黨引向深入,向縱深和基層發展,以黨風政風帶動民風社風的好轉。因此,我們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從嚴治黨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二是勤於學習。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務、新要求,紀檢工作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豐富自身理論知識,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省、市、縣各級紀委會議精神,熟練掌握各項規定製度,用理論武裝好頭腦,用理論來指導好實踐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工作的能力。同時,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三是勇於擔當。紀檢工作者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於早,着眼於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於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政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篇四)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一步,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黨和全體人民的共同意願,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明確了監察人員的監察程序和責任制度,並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對象,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創新。全面從嚴治黨任重道遠,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堅定不移把全面從嚴治黨引向深入,向縱深和基層發展,以黨風政風帶動民風社風的好轉。因此,我們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從嚴治黨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佈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範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接下來,社區工作,將進一步加大對監察法、監察改革、監察體制的宣傳,以監察隊伍為先鋒,在新時代為反腐敗鬥爭作出新的貢獻。

身為基層工作者,我們要加強政治思想建設,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祕密,堅定理想信念,夯實使命擔當,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主動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加強對社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依法公開工作信息,提升工作透明度,維護良好工作作風,為加快建設品質社區、活力社區、美麗社區、人文社區、和諧社區做出積極貢獻。

(篇五)

3月20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監察法,開啟了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新徵程。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學深悟透用好監察法這一法治反腐利器,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

學深法律條文,深刻認識實施監察法的基本要義。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也是履行監察職能的基本遵循,必須逐章逐條逐句認真學習,做到學深學透、熟知精通,從中深刻認識國家制定實施監察法的基本要義。監察法是反腐敗歷史經驗的總結。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對6類對象進行監察,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構築了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了法治保障。

悟透法治精神,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必須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黨的全方位、全過程領導,從初核、立案到採取留置措施、提出處置意見和審查意見等,嚴格按照規定向黨委報告,確保監察工作始終在黨的堅強領導下進行。要促進紀法貫通和法法銜接。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本質上是一致的,要強化法治反腐理念,完善配套法規制度,堅持依紀依法懲治腐敗。既要做到紀在法前、紀嚴於法,用好“四種形態”,教育挽救幹部,又要與法律懲處貫通,使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黨員幹部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讓反腐敗鬥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用好法定職能,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監察法是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基礎性法律,必須堅持依法履職,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察職責。要把準職責定位。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必須履行好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把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這“兩把尺子”用好,既協助黨委以嚴明的紀律管黨治黨,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使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互銜接、優勢互補。要履行監察職能。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委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特別是規定了留置措施,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們的反腐敗法治難題。要嚴格按照監察法要求,全要素試用監察措施,全面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特別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為開展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從嚴把關留置審批,確保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良性運行。

(篇六)

南宋詩人戴復古在《寄興》中寫道:“黃金無足色,白璧有微瑕”。換言之,金無足赤,人無完人。2018年3月20日公佈實施的《監察法》,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集黨的最新反腐理論、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精華之大成,結構合理、邏輯嚴謹。作為一項呱呱墜地的新制度,也不可能十全十美,仍有一些細節未來可以日臻完善。

一、需明確律師介入,有利於法法貫通

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2條均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並且在限制或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方面,《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尋求律師救濟的權利。而作為借鑑《刑事訴訟法》部分內容特別是偵查手段的《監察法》,雖然在第5條規定了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通篇隻字未提律師救濟機制。雖然《監察法》規定,調查人員開展訊問以及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但從既往公安系統、檢察系統查辦案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司法實踐來看,即便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但仍不能完全遏制少數案件選擇性錄音錄像的司法貓膩存在,並出現了少量有影響的冤假錯案。信任不能代替監督。雖然監察委的幹部政治素質整體比較高,但在涉及到限制或剝奪當事人人身自由時,應該有允許律師適當介入的規定,以保持《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的貫通性、一致性。

二、監察委內部專門監督機構設置的考量

《監察法》第55條規定,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隨後,自中央到地方,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內設機構也不斷優化整合。其中,紀委系統有一個內設部門叫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以解決好紀委自身監督的問題。那麼,各級監察委設立的內部專門監督機構又該是什麼模式呢?十九大報告在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方面規定,監察委同紀委合署辦公。因此,第一種思路就是二級合署辦公模式,在紀委的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加掛監察委的監察官監督室牌子。第二種思路是名稱不變,業務劃線。監察委的幹部——監察官,其實也可以稱為監察幹部。從語義角度來講,紀委的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可以涵蓋監察幹部。但在合署辦公條件下業務上可以劃分條線,監委可以監督自己的非黨員幹部和一部分黨員(例如一般幹部),紀委的幹監室監督另一部分黨員(例如中層以上幹部)。第三種思路是完全重置一個新機構。這種思路不可取,有悖於中央2018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精簡機構、優化職能配置的政策精神。類似的,還有《監察法》第12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於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上述第三種思路亦不可取。

三、監察委應該向同級人大做工作報告

2018年3月,憲法修正案公佈後,形成了人大監督下的一府一委兩院模式。一府兩院必須向同級人大做工作報告。而目前《監察法》第53條規定,監察委只需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做專項工作報告,無需向同級人大做綜合性的工作報告。這條規定其實值得商榷。因為《監察法》第54條同時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專項工作報告可能僅涉及轄區一些大要案的專報,且面向對象範圍較窄,僅是人大常委會委員,沒有面向當地全體人大代表。可能立法者考量的是工作保密的緣由。實際上,在檢察院反貪、反瀆職能劃轉到監察委之前,檢察院查辦的貪腐案件均是涉密的,包括大量的其他普通刑事案件,而且各地“兩會”期間,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仍然在向人大報告查辦貪腐的情況,並無不妥。關鍵是拿捏好保密的尺寸。宏觀的數據、信息可以公開,個案的具體信息未經法定程序和方式公佈,則不公開。另外,各地的監察委主任由當地紀委書記兼任。有的人可能考慮到紀委書記每年均要向黨代會做工作報告,若再向人代會做工作報告,有重複作業之嫌。其實不然,前者接受的是黨內監督、黨委監督,而後者接受的是人大監督、社會監督。人民的監督才是更重要的監督。

(篇七)

監察法是在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大背景下出台的首部反腐敗國家立法,是反腐敗事業向深水區邁進的重要里程碑。黨的**以來,黨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體和局部的辯證關係,創造性提出並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取得了“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護森林”的顯著成效。學習運用監察法,必須深入把握“四種形態”這一寶貴經驗,深刻理解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的一體有機聯繫,找準反腐敗工作的出發點、着力點和落腳點,勤學篤行,為維護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舉旗幟,提高政治站位。黨是領導一切的,監察法着重強調“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學習運用監察法,首先必須旗幟鮮明講政治,以黨的主張為指引,全面準確把握我們黨一貫秉持的“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政策方針,主動把“四種形態”要求融會貫通運用到監察工作和反腐敗實踐中。要把貫徹落實監察法作為強化黨的領導的有力武器,認真落實十九大報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設為統領的要求,着重瞭解監察對象單位的政治生態和監察對象個人的政治表現,按照“四種形態”要求分類施策,既要及時糾正“四個意識”不強的一般性問題,也要嚴肅查處“七個有之”的典型問題,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全面立起來、嚴起來。

知行合一,積極探索實踐。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積極幫助轉隸幹部學習領會“四種形態”要義,轉變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的政績觀,把全委的思想擰成一股繩,始終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貫穿於整條監察業務鏈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種形態,把教育挽救幹部作為更加緊迫的任務,綜合運用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警示提醒、學習政策法規等手段,迅速補齊築牢對非黨員公職人員的第一道防線。要在第二、三種形態上下功夫,全面探索運用監察法明確的政務處分手段,動輒則咎,防止幹部由一般違紀違規墜向違法犯罪深淵。要毫不放鬆第四種形態,“零容忍”懲治腐敗行為,確保反腐利劍鋒芒常在。

強樁固基,完善自身建設。強有力的“護林系統”是履行好監察職能的保障。海滄區開展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始終眼望整片森林,積極構建“一線化立體式全覆蓋”監督體系,為踐行“四種形態”創造有利條件:配置力量“一線化”,轉隸幹部全部充實到業務一線,區紀委監委從事日常監督和調查處置的人員佔比超過總編制數的75%,努力確保人林比例適當;
監督格局“立體式”,形成了區紀委監委居中坐鎮、巡察組遊擊清掃、派駐組蹲點駐防的三支“護林員”隊伍;
監督對象“全覆蓋”,深化派駐機構改革,賦予派駐機構監察權限,實現對區直機關部門和街道兩大“主林區”無死角監督。下一步,海滄區將繼續優化工作機制,強化人員保障,不斷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讓整片森林都盡情沐浴在監察的陽光下。

(篇八)

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對監察工作的體制機制、監察職責範圍、管轄問題、監察權限程序等內容作了詮釋,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 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目的是為了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制定監察法,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要切實將法治思維貫徹落實到執紀執法辦案工作中,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執行好《監察法》。一是要認真學習監察法,深刻認識到制定《監察法》是強化權力監督,維護人民利益,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的需要,深刻理解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的創制之舉。二是要強化責任擔當,堅持問題導向,全方位、全覆蓋開展監察工作。要突出監察辦案第一要務,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查處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三是要強化自身監督。加強隊伍建設,打造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提升監察工作透明度。

(篇九)

2018年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年份。這一年,既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改革開放40週年,是決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施“十三五”規劃樞紐的關鍵一年。這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更加得到認可。

    時代與時俱進,社會如朝霞一般,必將會破除雲霧,光芒撒像陰暗!今年的全國兩會在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上是大快人心,是時代格局的一個重大事件。在全國各大代表團圍繞監察法草案的具體內容,代表們發言熱烈,各抒己見,積極響應這次重大的審議。一些代表直擊此法重點,“這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彰顯了中國特色反腐敗國家立法,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經驗以法律形式的全面固化,是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機銜接的又一制度樣板,是對國家監察權從嚴監督制約的“法律之籠”。

2018年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的成立。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具有政改性質,打破了現有的憲法體制,形成人大之下“一府兩院一委”的格局,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權”也將成為與行政權、司法權相平的權力,是對國家機構產生制約的特殊機構,為民為國,人民拿起制約腐敗的利劍,是當下社會乃至全國人民渴望及其嚮往的,而如今利劍已鑄,反腐鬥爭的道路必將如推枯拉朽般重擊腐敗的主體,為國家建設更加堅定,社會更加和諧打造一片美好燦爛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時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進一步表明了國家對咱人民羣眾利益的關心,進一步確定了建設開展以“民生為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清政廉潔的人民認可的國家機構,各級監察委員會成為人民放心的國家機構,是祖國在實幹中讓人民放心,讓社會更加和諧穩定的一項劃時代的重要決策與行動。它代表的不僅僅是以習近平主席領導班子為主體的領導下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富強,民主、和諧、穩定的社會的決心,更是國家與黨對每一個國家公職人員的嚴格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執行將帶給人民的是更加公平正義的環境,加快實現偉大中國夢。

(篇十)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消息傳來,立即引起了幹部的強烈反響。大家紛紛表示,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全市各級幹部都開展了學習監察法,通過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充分認識監察法的重要意義;
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採取靈活多樣、羣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宣傳。

監察法把黨的**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監察體制越完善,監察覆蓋面越廣,就能越好地維護羣眾的利益。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佈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做勇於自我革命的“頭雁”,嚴格自律的標杆,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

制定監察法,進一步構築完善的監察制度體系,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佈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範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切實抓好監察法的貫徹落實,自覺維護監察法權威,遵守監察法各項規定,全面履行監察法賦予的職責,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
要推動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維護人民利益;
要強化自身監督,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約束自己,嚴防“燈下黑”,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監察法突出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覆蓋,體現了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國家法制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將為反腐敗工作開創新局面、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立法是黨和國家大事,我們黨員們一致都在關注。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羣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我們能從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真是發自內心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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