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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檢測合同5篇 "工程檢測合同: 保障工程品質與安全"

工程檢測合同5篇 "工程檢測合同: 保障工程品質與安全"

《工程檢測合同》是指委託方與檢測機構之間達成的一種合作協議,用於規範和明確工程檢測的責任、義務和費用等相關事項。該合同涵蓋了工程檢測的範圍、標準與方法,並確保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本文將介紹工程檢測合同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內容。

工程檢測合同5篇

第1篇

甲方委託乙方對其開發建設(承建)的 工程進行檢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質量檢測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簽約合同總價為(大寫): (¥ )或合同固定折扣費率為 %。

1. 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為乙方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提供條件,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

(1)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質量檢測報告與相關服務。

(2)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檢測工作,不轉包或違法分包。

3.甲方和乙方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3、補充協議: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工程質量檢測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築材料、中間產品、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安全、使用功能等進行測試的活動。

1.1.3 “相關服務”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受委託方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建造、保修、使用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4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乙方的工作。

1.1.5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乙方的工作。

1.1.6 “項目負責人”是指代表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檢測人員。

1.1.7 “酬金”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乙方的金額。

1.1.8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正常工作,甲方應給付乙方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9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附加工作,甲方應給付乙方的金額。

1.1.10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雙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有關方。

1.1.1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3“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1.1.14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檢測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4)本合同及委託方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工程質量檢測依據。

2.3.1 乙方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組,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組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及重要崗位檢測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正常進行。

2.3.3乙方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組人員。乙方更換項目組人員時,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乙方更換項目組其他檢測人員,並通知委託方。

2.3.5 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組工程質量檢測人員。

乙方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工程質量檢測與相關服務範圍內,甲方提出的意見和要求,乙方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

乙方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甲方提交工程質量檢測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等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工程質量檢測有關文件歸檔。

乙方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甲方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場地、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甲方提供的房屋、設備屬於甲方的財產,乙方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甲方,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甲方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乙方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甲方應為乙方完成工程質量檢測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2.1 甲方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場地、設備,供乙方無償使用。

3.2.2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甲方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乙方聯繫。甲方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乙方。當甲方更換甲方代表時,應及時通知(含書面)乙方。

甲方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委託人認可。

4.1.1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委託方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乙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乙方向甲方的索賠不成立時,乙方應賠償委託方由此發生的費用。

4.2.1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4.2.2 甲方向乙方的索賠不成立時,甲方應賠償乙方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因非乙方的原因,且乙方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乙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説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6.2.3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導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乙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甲方。增加的檢測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6.2.4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乙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5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檢測與相關服務的數量、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6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工程量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6.2.7因工程規模、檢測範圍的變化導致乙方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乙方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乙方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乙方的部分義務導致乙方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甲方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當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甲方在乙方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乙方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后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乙方時本合同解除。甲方應將檢測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乙方之日,但乙方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3 乙方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甲方發出催付通知。甲方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乙方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乙方可向甲方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乙方仍未獲得甲方應付酬金或甲方的合理答覆,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甲方時本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4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5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甲方同意,檢測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審核後支付。

經甲方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乙方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乙方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檢測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檢測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甲方的同意。

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砂、石常規檢驗、混凝土檢驗、砂漿檢驗、簡易土工檢驗、混凝土摻加劑檢驗、防水卷材檢驗、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及組合件檢驗、瀝青檢驗、瀝青混合料檢驗、牆體材料(強度)檢驗、建築裝飾材料技術性能檢驗等檢測項目。

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樁的承載力檢測、樁身完整性檢測、錨杆、錨索鎖定力檢測、靜力、動力觸探檢測等檢測項目。

混凝土強度檢測、砂漿強度檢測、砌體強度檢測、尺寸偏差、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混凝土構件結構性能檢測、後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變形觀測、建築門窗檢測、結構粘結強度、錨栓和植筋檢測、結構裂縫檢測、混凝土缺陷檢測等檢測項目。

建築幕牆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幕牆用型材強度檢測、型材的鍍(塗)層厚度檢測、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硅酮結構膠剝離粘結性檢測等檢測項目。

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鋼結構防腐及防火塗裝檢測、鋼結構節點檢測、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鋼結構的變形檢測、鋼材、鋼鑄件力學性能檢測等檢測項目。

室內環境污染物、建築材料、土壤中氡濃度等檢測項目。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水壓試驗)、建築電氣工程(絕緣電阻、接地電阻)、通風與空調工程等檢測項目。

(具體檢測內容、抽檢數量及檢測費用詳見工程檢測項目工程量清單。)

2.3.3檢測總負責人和各檢測項目組如有變更,乙方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總負責人或檢測項目組負責人繼續履行2.3.2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總負責人和項目組負責人。乙方擅自更換總負責人和項目組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3.4 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檢測總負責人或檢測項目組負責人。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乙方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後仍要求更換的,乙方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總負責人或檢測項目組負責人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甲方。繼任總負責人或檢測項目組負責人繼續履行2.3.2項約定的職責。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總負責人或檢測項目組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附錄b中由甲方無償提供的房屋、場地、設備的所有權屬於: 。

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內移交甲方無償提供的房屋、場地、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

甲方同意在 天內,對乙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1.1乙方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由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明確): 。

4.2.3 甲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由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明確): 。

第二次付款檢測工作量完成60%(0~50)%(含之前支付額度)

最後付款檢測工作量完成100%,最後一批報告提交前(如為政府財政項目,可約定為“檢測工作量完成100%,檢測費用結算後15個工作日內”)。100%(含之前支付額度)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檢測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工程檢測合同5篇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程》、《雲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檢測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4監督單位: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諮詢中南公司雲南丘北趕馬路風電工程監理部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向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已方執一份。

第3篇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的 工程質量及原材料檢測,由乙方負責檢測,特訂立本合同。

(2) 指定取樣、送樣、見證取樣人員保證樣品取樣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並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2) 嚴格按國家規範、標準進行檢測,確保數據公正、準確,必要時提供檢測方案;

1、由甲方將受檢產品送到乙方實施檢測或現場檢測二種。

2、如需乙方現場抽樣,甲方須提前一天(扣除節假日)通知乙方。

3、每次送樣或乙方現場抽樣,甲方需填寫檢測委託書,明確樣品的相關信息及檢測要求。

1、工程常規檢測收費:按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建設廳《關於核定(江蘇省建設質量檢測和建築材料試驗收費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的_80% 結算。

2、樁基檢測按如下價格計費:(以下價格不包括現場道路、地基、樁頭處理等)

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通過法律途徑或進行仲裁解決。

1、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自雙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之日起終止。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4篇

學校幼兒園工程進行檢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檢測是想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工程名稱:如皋市外國語學校附屬幼兒園 結構類型: 框架 建築面積:11658平方米施工單位: 南通大辰建設集團 監理單位:如皋市規劃設計院 鑑證人員:湯友雲工程監督註冊號: 工程地址:位於如皋市政法路以西,如皋市檢察院以北 建設單位:如皋市外國語學校附屬幼兒園項目負責人:朱建梅 電話:

甲方委託乙方檢測的檢測項目包括:見證取樣檢測、主體結構工程檢測、建築節能檢測、建築水電檢測、牆體材料檢測、防水材料檢測、建築門窗、飾面材料、室內環境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

2、需乙方現場抽樣,甲方需提前一天(扣除節日)通知乙方。

3、每次送樣或乙方現場抽樣,甲方須填寫檢委託單,明確樣品的相關信息及檢測要求。

2、甲方對檢測項目費用有異議的,應及時與乙方協商,但不得拖延其他無意義項目檢測費用的支付。

1、甲方不得將同一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型檢測項目委託其他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2、甲方應於檢測活動開始前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本檢測業務有關的資料及文件,並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3、甲方委託檢測前,應將見證單位及見證人員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鑑證人員發生變更的,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4、在委託見證取樣類樣品檢測前,甲方應填寫檢測委託單。委託單應採用乙方統一樣式,並經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當場簽字確認。

5、檢測項目屬工程類檢測的,甲方應提前通告乙方。見證人員應對工程現場檢測進行見證,並在現場檢測原始記錄上簽字確認。

6、甲方應當負責與本工程檢測業務有關的第三方的協商,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條件。

7、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學家檢測報告。

8、對在建築工程的各類檢測數據有知情權,合同執行過程,可隨時查詢。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本工程檢測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建設工程檢測資質證書,計量證書的複印件。

2、乙方承諾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援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本工程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無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3、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進場開展檢測活動。但如檢測現場或樣品不具備檢測條件或跟委託不符等情況導致檢測無法進行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4、乙方現場檢測時應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現場管理制度。

5、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乙方應在獲得檢測結果後日內通知甲方(節假日除外)。

6、按檢測相應的服務內容收取檢測費用,並出具檢測費用清單。

1、因甲方未履行義務而造成乙方無法按時保質的完成檢測業務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完成檢測業務的時限由雙方另行約定。

3、檢測報告信息錯誤、未按照約定的檢測依據進行檢測或檢測結論判斷錯誤的,乙方應進行更正或免費重新進行檢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錯誤的除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七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2、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仲裁。

第5篇

根據省建設廳《關於改變我省建設工程質量見證取樣檢測委託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建質20xx-372號),甲方委託乙方對其開發建設的 工程進行各項檢測,雙方經友好磋商,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地址: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聯繫電話: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聯繫電話: 監理單位: 項目總監: 聯繫電話: 建設(監理)單位見證員: 聯繫電話: 送樣員: 聯繫電話: 質監編號: 報建面積: (平方米)檢測費用: 元(按建築面積估算,工程結束以實際工作量結算)。

1.常規建築材料類:水泥、砼試塊、建築用砂、鋼筋、建築用砂、磚、瓦、高強鋼結構用螺栓、鋁合金等。

2.市政土工及防水材料類:瀝青、各種防水卷材、防水塗料、外牆塗料、土工、道路回彈彎沉、瀝青混合料、水泥土等檢測。

3. 現場結構檢測:超聲回彈測砼強度、鑽芯取芯檢測砼強度、鋼結構焊縫測缺、飾面磚粘結強度、錨固件抗拉力、超聲法檢測砼缺陷、鋼筋保護層、現場砂漿抗壓強度、結構載荷試驗、結構安全性評估等。

4. 水電設備安裝類:門窗現場三性、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接地電阻、線路絕緣、通球、水壓等檢測。

5.室內環境類:室內甲醛、苯、氡濃度、氨、tvoc檢測;無機建築材料放射性檢測;內牆塗料檢測;人造板及其製品甲醛釋放量等檢測。

6.保温節能材料類:eps板材、保温漿料、抗裂砂漿、膠粘劑、界面砂漿、耐鹼玻纖網格布、鍍鋅鋼絲網、珍珠巖保温板等檢測。

7.基樁檢測:預應力管樁抗彎性能、靜載試驗、低應變動測樁身完整性、高應變。

8.基坑監測:基坑開挖過程中對支護結構體系及周邊道路、房屋、管道等進行動態監測。

9.幕牆工程:幕牆三性檢測(四性)、玻璃檢測、型材檢測、後置錨固件現場拉拔、鋁塑板抗剝離、結構膠等。

10.□小區市政工程:井蓋、管道、路緣石、道路磚等。

注:本工程實際檢測項目根據質量監督部門、設計要求確定。

1.常規建築材料類、市政土工及防水材料類、現場結構檢測類、水電設備安裝檢測類、室內環境類、保温節能材料類等六大類檢測項目的收費標準參照《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和建築材料試驗收費標準》制定,本工程實際收費按收費標準的 計價,並按實結算。

注:檢測收費優惠是針對本合同內簽訂的所有檢測項目均在我中心檢測而特定,如未按合同簽訂項目委託

2.基樁檢測:靜載試驗按 元/噸計,低應變動測按 元/根計,高應變按 元/根計,預應力管樁抗彎性能試驗:l≥10米,2300元/根計;lt;10米,20xx元/根計,按實結算。□詳見合同附件。

3.基坑監測:視基坑側壁的安全等級來確定監測項目及數量,按標準單價可下浮 %計費,詳見另專門合同。

基樁檢測、基坑監測的檢測費用需預付人民幣 ,餘款待取報告時一次性付清。其它檢測費用支付方式如下:□每次取報告時按實支付;□以記帳形式時,先預付人民幣 元,透支額度 元,透支期限 30 天。

1、工程開工後,凡建設過程發生的相關檢測均委託乙方進行。

3、樁基靜載荷試驗用砼試塊作配重時,現場必須道路暢通,場地堅實平整,可供16t汽車吊正常行走並吊裝作業,且滿足乙方設備運輸的要求;靜載荷試驗用黃砂作配重時,試樁周圍場地堅實平整,且甲方需在試驗現場提供堆載所用黃砂。

4、做好靜載試樁的樁頭處理、試樁周圍的場地平整及基坑排水等工作,提供乙方穩定的試驗用電。

5、做好動力檢測樁的樁頭處理,樁頭標高宜接近設計標高。

(1)樁位平面圖(包括基樁設計參數),且必須由選樁人簽字;

1、 對在建工程的各類檢測數據有知情權,協議執行過程,可隨時查詢。

1、 根據相關標準及甲方要求,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檢測任務,並及時提供檢測報告。

2、 對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實際檢測結果不足設計要求等),及時向甲方通報。

3、 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特殊項目檢測(或乙方檢測能力以外的項目),分包前應將分包單位情況通報甲方徵得甲方同意後進行分包。

4、 提供檢測諮詢服務,若甲方需要時應指導甲方抽樣送檢工作。

5、 提供網上檢測數據查詢、網上同條件養護砼試塊温度查詢服務。

6、 檢測費用透支期限超過30天,中心將電話通知甲方,一星期內未來續款,則停發報告。

7、 基樁檢測時,乙方應遵守甲方在廠(場)內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並應安全操作,若發生安全事故, 責任由乙方自負。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 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若一方毀約,則毀約方應按本合同額的15%賠償另一方經濟損失。

七、未言明事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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