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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制度規定5篇 請假制度:為企業構建高效管理的基石

請假制度規定5篇 請假制度:為企業構建高效管理的基石

請假制度規定是企事業單位中的一項重要規章制度,它是指員工因特殊情況而需缺席工作時,必須依照公司制定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請假制度的實施可以規範員工請假行為,確保企業正常運轉。下面,我們就來詳細瞭解一下請假制度的相關規定。

請假制度規定5篇 請假制度:為企業構建高效管理的基石

第1篇

針對生產部各車間人員請假較為頻繁,又由於生產區各部門定員、定崗,不僅影響班組內部團結,同時影響整個車間的生產進度。為控制或避免每月員工多次請假,創造團結和諧的團隊和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補充管理規定:

1.所有員工請假審批程序參照公司勞動紀律及日常行為規範。在此基礎上車間相應做些細則補充;

2.倒班員工必須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謝絕口訊、電話等形式請假。主管要核實情況,不得有假就準。請假一個班由班組長、車間主管同時批准方可有效;

3.請假兩個班至三個班由班組長批准後,當事人找車間主管、生產部批准方可有效;

4.請假三個班以上鬚生產經理批准,請假回來後必須到辦公室、生產部、車間銷假,違規者按曠工處理;

5.倒班員工每請假一個班先交150元現金給車間主管或班組長,再辦理請假手續。對節假日或農忙季節請假每請假一個班交200元。連續請假三天內(含三天),扣款歸車間分配,車間給該員工考勤劃出勤,不影響請假人的年終獎發放和分配;

6.請假超過三天以上部分,公司扣發請假人工資,按此班次計算依此類推。若不交現金扣工資3倍,並記考勤為事假缺勤;

7.對於遲到、早退各部門按照車間管理規定處理。對婚、產、各類工傷、病、喪假,請假超過一個月的生產部不保留原崗位。對其他制度按公司勞動紀律及日常行為規範執行;

8.續假需補假條替換請假前假條,並一日內補交缺勤扣款;

9.請假扣款車間主管按照車間績效考核合理分配,用來提高先進員工的工作熱情獎勵或其他激勵方式開銷;

10.各部門所得扣款應有相應的上交和分發台賬,主管要透明管理,生產部隨機抽查,如有徇私舞弊,將嚴厲處罰;

11.各部門主管及常白人員請假需辦理以上手續,認真劃考勤,一線員工請假一天由車間主管批准即可;

12.倉庫、後勤班員工請假一天主管批准即可,連續請假兩天,請假人寫好假條主管批准後找生產部批准,主管請假必須由生產部批准;

13.車間上白班員工連續請假兩天由車間主管批准,生產部知情;三天鬚生產部批准,生產經理知情;超過三天須由生產部批准後,當事人再找生產經理批准;

14.部門主管請假需辦理請假手續,三天及以下鬚生產部批准,生產經理知情。超出三天須先上交缺勤扣款,處理辦法與倒班人員相同。由部門主管負責考勤和工資分配;

15.洪智生產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須由全體被考勤人員簽字後上報生產部存檔,生產部複印一份交辦公室存檔。

1)倒班員工就餐:崗位員工自行安排先後順序。早晨;6:00~7:00。中午;11:00~12:00。下午;5:00~6:00;夜間;11:30~12:30,早晚交接班須在7:50前到工作現場認真交接,否則不得離開,若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當班工作要求加班的,離開現場的`給予100元的處罰,耽誤生產進度給予200~500元的處罰;

2)白班員工:早上7:50前必須到生產區本部門現場開早會,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時間按照辦公室規定執行。生產部隨時抽查,無特殊情況違規,給予50元/次的處罰!

17.此補充管理規定即發佈之日起執行,適用於生產部全體員工,解釋權歸生產部。

請假制度規定5篇 請假制度:為企業構建高效管理的基石 第2張

第2篇

為了健全公司的規章制度,便於管理以及員工的合理休假,並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公司對於法定假期安排工作的員工,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

所有公司員工均可按公司規定過年休假,(年假期間包括春節三天固定假期)。

1、公司為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正式員工提供4天/月的帶薪休假,如無充分理由,員工不得缺勤或請假。事假可以按公司實際情況調休。無論任何其他原因超過4天/月的事假每人每天扣100元。

2、事假超過一週者,當月資薪按0.75工資基數計算。一個月累計事假達一週,扣發當月獎金。

1、員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須治療或休養,依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書參考假期時限。突發急症可依附近診所診斷參考。

2、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公司停發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3、員工因病需到外地治療,持轉院證明,經公司領導批准可延長假期,但需要辦理相關的續假手續。

4、員工在聘任期間,經有關醫療部門診斷患嚴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惡性腫瘤等),在參照國家有關政策的基礎上,可延長假期或停薪留職一年。

1、公司為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員工結婚時提供3天帶薪休假。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雙方初婚的可增加不帶薪晚婚假7天。重新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條件的,可享受同樣待遇。

員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公司提供三天帶薪喪假。旁系親屬去世,公司提供一日帶薪喪假。路途遠者另給假。

查體、培訓等因公需要請假,需要呈驗有關證件,經上級主管簽字批准。

1、公司為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女員工提供90天帶薪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依公司認可的醫院證明,給予產後加假20天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產後加假50天。

2、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依公司認可的醫院證明在月經期間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3、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男員工因對象產假,可享受7天帶薪休假。

1、女職工產假滿後,若嬰兒無人護理,且工作崗位離得開,經人事部門批准,可申請護理假,但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年。3個月以內,按80%發給基本工資;超過3個月的,按60%發給基本工資。

2、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給予在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1、員工因公傷需要休息,依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書參考假期時限,併發放9元/天的生活費。

2、特別病傷假期滿仍未能上班者,可辦理續假手續或停薪留職手續。

1、請假應由本人於事前填寫請假條,附交有關證明呈請核准,(電話或口頭請假一律無效),請假條必須講明請假種類、請假事由、請假時間、交接事項等,文字端正、格式正確。

1—3天,必須由部門主要領導審核後,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

>3天,必須由部門主要領導審核後,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再由總經理簽字方可生效。任何人請假,不得越級。

3、對於緊急或特殊情況,應委託告知部門領導,事後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崗位,作曠工處理。若造成生產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行政處分等,屢教不改者報上級部門處理。

4、對於請假的內容,經查實是私自捏造或與事實不符的,將視請假無效,作曠工處理。

1、因患重病不能如期按時,可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續假手續,或超假時間可作為事假處理,若不辦理續假手續者,以曠工處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返回,持有關證明可事後辦理續假手續。

1、假期屆滿之後,應立即到部門領導或組織人事部門處銷假。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按曠工論處。

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有關請假制度的規定。

2、全體員工病事假由組織人事部負責做累計、統計,作為考核主要依據,並存入檔案。一年累計曠工1天(含)以上者,取消當年先進個人考評資格。一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或連續曠工超過7天者,予以辭退。

4、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司以前發文中若有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第3篇

第一條鑑於目前公司生產運營及人力緊張的情況,為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特制定此規範。

第二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一式兩份(一式部門留存,一式交人力資源部)報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三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四條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請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門主管(部長)同意後,需經事業部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准;

3、請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經部門主管確認,事業部總經理審核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人力資源部長處審批,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5、部門主管、部長請假3天(含3天)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主管批准和人力資源部同意,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七條員工確因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交由縣級或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診斷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應返崗。

第八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2天工資,曠工3天,公司除追究曠工給工作造成的損失外,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九條員工在一年之內請假累計不準超過30天(產假和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公司可以按實際超過天數,扣回所繳納社保等相關費用;

第十條請假7天以上者,取消當月績效獎,年累計請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評優、績效獎;

第十五條本請假規定,與以前相關制度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4篇

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穩定、正常開展,不斷提升學校內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准假、暫緩准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每月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天。若當月請假超過兩次,則從第三次起每節事假扣2分,並每一節課按16元扣。學期期末考試請假(除公假外),每天按10節課計。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況必須經縣教科局批准。

1.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藥費發票。

2.病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病假從第三月起到第六個月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20%。病假從第七月起,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代課費按學校的平均課時量計)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除大病住院按國家政策執行外)。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個月以內,應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取相應的金額支付給代課者。(除大病住院外)

①調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必須在結婚期間(以舉行結婚儀式為準)前後一週或兩週的特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計。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7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按相關文件文執行。

②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含節假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有權威部門鑑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後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威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為防止虛報謊報工傷規範工傷請假制度,現對工傷情況做以下界定:教職工在上班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③按規定批准權限辦理批准手續;④批准後的請假條和課程表一併送教務處安排好課程及相關工作;⑤返校要及時銷假;⑥相關資料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提前用電話通知相關組織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若出現空課堂,按曠工處理。

3.所有的請假一律以書面假條為準,一律由校長審批。

4.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5.成考、自考等先按事假計,見證件後再按規定的特假算。其它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1、教師儘量不調課,凡有事需調課的教師,必須在調課前的一天,以書面形式申請雙方簽字,並經教務處同意為準,否則以私自調課論。不準隨意調課(私自調課),違者扣當事人雙方檔次工資各2 0元。

2、每月調課不超過1次(1天),調課不許間隔週次調課。若遇調課當天有其它活動,不許調課。違者按相關規定執行,私自調課一節扣2分。

八、關於上課遲到、曠工、曠課、私自調課和上課接打手機的處理

(4)准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等),無正當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未按時到職者;

(7)學校教師應按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以曠工論處。

3、上課接打手機者一次扣20元,兩次按曠課一節處理。

4、無意曠課一節扣2 0元,有意曠課一節扣5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1 0元,曠會一次扣2 0元,會假一次扣1 0元。另:曠課一節扣1 0分,遲到、早退、曠會扣5分,升旗按一節課計。

6、早晚自習,早自習是義務性的,但一次不到扣量化分2分,遲到扣1分,每個晚自習按一課時計。

7、故意不服從學校安排、不參加各種有益活動者扣2 0元。

8、凡有曠課、曠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評優,年終不能評為先進;一學年累計曠課10節以上或曠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第5篇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請假行為,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病假、休假及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請假必須履行審批手續。1天(含1天)以內的,由處室審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長審批;3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

2、請假手續應在事前履行,並安排好手頭工作。特殊情況事前未能請假的,要及時補辦請假手續。不上班,又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3、請假3天以上的,應填寫《請假單》,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處室留存;一份及證明材料交人教處,作為年底考核依據。請假結束後要及時銷假。

4、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局長報告,並報局長。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請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應提供病歷,並出具醫保定點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證明。

2、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及其以上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計發,其它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貼、工作性補貼的單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計發,其他各項全額發放。

2、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停發本人的單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補貼。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

4、當年度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未參加考核的人員,年終一次性獎金不予發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滿一年的人員,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發目標考核獎。

1、鼓勵機關職工按照規定休假。年休假由各處室根據工作情況,結合個人要求統籌安排。

2、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可扣除節假日天數後順延。

3、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安排休假的,經局長同意,可與下年度休假期合併使用。

1、工作滿1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1、機關幹部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的(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時給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的(男25週歲,女23週歲),延長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半年內休完,逾期作自動放棄。

1、女職工生育時給予產假90天。難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年滿24週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婦女方產假30天。

2、產假期滿後,因身體不好,上班有困難,需要繼續休息的,持醫院證明、本人申請,經研究批准,可再請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

3、女方產假期間,給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為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10天。護理假應在女方產假期間用完,過期不補。

4、妊娠3個月內自然或人工流產的,給予休假20—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給予休假90天。男性結紮,休息7天;女性結紮休息21天,如在產後結紮的增加產假14天。女性放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

1、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1、本制度如與國家及省、市有關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國家及省、市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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