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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協議書3篇 "無法繼續合作:終止協議書的必要性與實踐技巧"

終止協議書3篇 "無法繼續合作:終止協議書的必要性與實踐技巧"

終止協議書是一種協議中止方式,當協議雙方不能或不再願意履行協議時,可以簽署終止協議書解除協議。本文將介紹終止協議書的作用、簽署要素、注意事項等相關內容。

終止協議書3篇

第1篇

説明: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主要為:

1、適用 範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於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係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終止協議書3篇

第2篇

甲方與乙方於20x年x月5日簽訂的《xx項目營銷策劃及廣告設計服務協議》(合同編號xx),約定由乙方負責甲方所開發建設的**項目提供全程營銷策劃、產品策劃、廣告設計等服務,同時乙方還附贈銷售策略顧問服務。雙方的合作期限為x個工作月(春節月不計服務費用),協議有效期為xx年x月5日至xx年12月20日。

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xx年4月9日提前終止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20xx年x月5日簽訂的《x項目營銷策劃及廣告設計服務協議》,不再履行。

1、甲方應於20xx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70000元(人民幣大寫:柒萬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應向甲方開具等額發票。

2、乙方在收到此筆款項後,甲、乙雙方因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價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等)已全部結清。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侵犯了甲方知識產權及商業祕密等有關祕密,

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祕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無償歸甲方所有。

3、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價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等)提起仲裁、訴訟、申訴、信訪;否則,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已全部支付的服務費用。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為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20xx年 月 日,甲方與乙方簽署了《 合同》,合同有效期限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20 年 月 日提前終止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協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

1、甲方應於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期間的 費用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應向甲方開具等額發票。

2、乙方在收到此筆款項後,甲、乙雙方因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價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等)已全部結清。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侵犯了甲方商業祕密等相關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祕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無償歸甲方所有。

3、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協議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價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等)提起仲裁、訴訟、申訴、信訪;否則,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 費用。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1、未盡事項,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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