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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7篇 公告: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正式出台

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7篇 公告: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正式出台

本公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相關法規,經過充分徵求意見和論證,在本鎮區政府的領導下制定的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詳細説明徵收土地的範圍、徵收計劃、房屋補償標準等相關細節,旨在維護公正與公平,確保徵地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7篇 公告: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正式出台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 滬府土[20xx]472號批文批准的徵地方案,現將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青浦區徐涇鎮陸家角村1組、青浦區徐涇鎮陸家角村2組(村隊組);徵收農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設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計徵地面積 43010.8平方米。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 《上海市徵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xx)》(滬府發[20xx]61號)執行,標準為 徐涇鎮 農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農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方式為 轉賬。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上海市徵地財物補償標準(20xx)》(滬府發[20xx]61號)執行,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青苗補償費標準按《上海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20xx)》(滬府發[20xx]61號)執行,標準為每平方米徐涇鎮 鎮糧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四、徵地範圍內涉及房屋補償的,詳見《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

五、有關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償按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六、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書面意見,送達 青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視作無意見。

七、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要求舉行聽證的,請於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徵地聽證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送達 青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八、《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求意見後,報 青浦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批准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徵地的實施。

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7篇 公告:國有土地徵地房屋補償方案正式出台 第2張

第2篇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xx〕603號文和茂名市國土資源局以茂國土資復〔20xx〕131號文批准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t;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徵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本次徵收土地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信宜市20xx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信宜市東鎮街道尚文社區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範圍:詳見徵地紅線圖。

本次徵收土地涉及信宜市東鎮街尚文社區居委會、尚文社區紅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經濟合作社,總面積1.0611公頃。

(一)徵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按信宜市徵地土地補償及安置標準:水田96.15萬元/公頃;旱地52.65萬元/公頃;園地41.0萬元/公頃;林地24.75萬元/公頃;養殖水面101.48萬元/公頃;未利用地23.51萬元/公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參照信府〔20xx〕12號、27號文補償標準實地估價計算補償。對以上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決,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二)徵地補償支付辦法:被徵收土地面積經國土部門測量(丈量)登記核實,按照徵地補償的標準核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等款項,由信宜市國土資源局一次性劃到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會保障安置:按《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xx〕41號)的規定,根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及協商,按實際徵地面積的12%比例計提留用地指標,市人民政府承諾在兩年內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留用地選址後依法辦理該留用地報批,獲批准後徵收劃撥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建設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x]41號)的規定繳交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產權證明材料,到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股辦理徵地補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國土資源局、東鎮街道辦、東鎮街道尚文社區居委會相關人員組成的徵地小組調查結果為準。

六、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被徵地範圍內新栽種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構築物,徵地時一律不納入補償範圍。

第3篇

20xx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20xx)政國土掛字第2號批准徵收集體土地6.1167公頃。現將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xx縣xx鎮xx村村委會5.9421公頃;xx鎮xx村村委會0.1746公頃。

(一)徵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xx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xx市徵地補償補充標準的通知》(x政發〔20xx〕3號)和《xx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x政發〔20xx〕5號)執行。

四、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採用貨幣安置等辦法進行安置。

五、被徵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六、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汝城縣國土資源局調查結果為準。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現將東路補徵地建設用地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被徵收土地單位天元區馬家河鎮仙嶺社區,徵收土地總面積1.698畝,徵收土地類別稻田、坑塘水面、專業菜地、旱土、園地、建設用地、道路、林地。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株政辦函〔x1〕97號覆函、株政辦函〔x5〕14號文件補償安置。

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株政發〔x1〕2號文件補償。

按株政辦發〔x0〕28號文件的規定對被徵地農民實行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六、徵地補償費和涉及多户的生產補償費採用轉帳方式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生產補償費及地上建(構)築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

七、被拆遷人應在補償告知後30日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在規定期限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80元/m2的獎勵;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再給予70元/m2的獎勵;在項目指揮部設定的期限內提前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積350元/m2給予特別獎勵。逾期未籤協議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在補償告知後15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不予複核。

八、如對本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法規科提出對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聯繫電話:。

九、如對本方案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xx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5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xx〕2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xx〕238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徵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覆函》(國土資廳函〔20xx〕196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深入開展徵地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xx〕51號)和《廣州市人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xx〕2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徵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徵地的位置和範圍(詳見公告附圖):廣州市芳村大道與浣花路交叉口處西側

二、擬徵地的規劃用途:珠江三角洲城際快速軌道交通廣州至佛山段項目沙湧站

三、預徵地面積:本次擬預徵土地總面積為0.0685公頃(合1.0275畝)。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局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徵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並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xx〕238號)和《廣州市人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xx〕2號)有關規定擬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被徵地農民安置途徑:以支付安置補助費、落實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手續、其他安置措施等措施安置。

(三)本局根據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徵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充分聽取意見。被徵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6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 滬府土[20xx]100號批文批准的徵地方案,現將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上海北楊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北楊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建華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建華實業有限公司(村隊組);徵收農用地 0平方米、建設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計徵地面積 143765.7平方米。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 《上海市徵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xx)》(滬府發[20xx]61號)執行,標準為 華涇鎮 農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農用地69.3 元/平方米 ,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方式為 轉賬。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上海市徵地財物補償標準(20xx)》(滬府發[20xx]61號)執行,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青苗補償費標準按《上海市徵地青苗補償標準(20xx)》(滬府發[20xx]61號)執行,標準為每平方米華涇鎮 鎮糧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轉賬。

四、徵地範圍內涉及房屋補償的,詳見《徵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

五、有關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償按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六、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書面意見,送達 華涇鎮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視作無意見。

七、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要求舉行聽證的,請於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徵地聽證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送達 華涇鎮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八、《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求意見後,報 徐彙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批准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徵地的實施。

第7篇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北京外國語大學温州附屬學校建設工程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1、項目名稱:北京外國語大學温州附屬學校建設工程。

3、批准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號批准。

4、批准徵地面積:項目用地面積:1.0774公頃, 其中:徵收南湖村集體土地1.0774公頃(計16.161畝),其中一般建設用地0.5334公頃(計8.001畝),建設用地(城鎮低效用地a)0.544公頃(計8.16畝)。

二、徵地補償安置依據:《温州市市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文件。

1、本次徵地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2、徵地補償費用為:120.2378萬元(人民幣大寫:壹佰貳拾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本次徵地可安排20人蔘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標:本次徵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標489.60平方米。

五、本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在徵地報批前通過書面送達、公開張貼徵地聽證告知書等形式,告知並徵求了被徵地村的意見,規定期限內未收到聽證申請。本次公告後,仍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用書面形式送達本機關(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甌海區府2號樓304室),逾期將被視為放棄。

六、本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求意見並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機關組織實施。對公告涉及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書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申請人可按規定的程序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協調、裁決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七、本項目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在本機關門户網站(網址:)公告公示專欄內予以公佈。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本機關已經與被徵地村、街道辦事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街道辦事處和被徵地村要按照協議規定,落實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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