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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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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為做好和規範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範、處置和善後工作,儘可能減輕水旱災害造成的危害,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汛抗旱並舉,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2.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2.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2.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2.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羣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2.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

1.2.7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1.3 編制依據

制定本預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和《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在防汛抗洪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宜黃縣汛期防汛責任運行制度》、《宜黃縣抗旱預案》、宜黃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等有關規章制度和預案

1.4 現狀與趨勢

宜黃縣位於江西省東部,轄區內共有8鎮、4鄉、2場,23.23萬人口。境內水系發達,主要有宜黃水,宜黃水除有宜水、黃水二大支流外,尚有梨溪水、曹水、蘭水三條一級支流。境內有2座中型水庫,2座小(一)型水庫,36座小(二)型水庫,保護千畝以上耕地的圩堤5座,有較多的中小企業和交通設施。多年平均降雨量1791.9mm。由於受到自然地理和氣候條件的影響,頻繁的洪澇乾旱災害,成為制約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心腹之患。由於防洪標準總體不高,防洪非工程措施薄弱,造成我縣防洪減災形勢嚴峻。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颱風暴雨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颱風暴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為全縣水旱災害的應急組織機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在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縣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指揮。鄉(鎮)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級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指揮。有關工程單位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縣、鄉(鎮)和工程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形成統一的自上而下的指揮體系,統一協調、互相配合、密切協同,共同實施對水旱災害的應急處置。

2.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宜黃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防指下設辦公室,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由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電話:7865603,傳真電話:7865605)。

2.1.1縣防指組織機構

縣防指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城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局常務副縣長任政委,分管水利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武部副部長縣政府辦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人武部、政府辦農業農村局,教體局,扶貧辦,消防大隊,公路分局,文旅局,宣傳部、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衞健委、工信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供銷社、公安局、商務局、供電公司、林業局、糧食局、水利局、應急管理局、氣象局、廣播電視台、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藥材公司、石油經營部、鳳岡鎮、水文站等37門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其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領導或成員。

縣防指政委負責領導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縣防指指揮長協助政委開展工作。

2.1.2縣防指職責

縣防指主要職責是負責督促全縣防洪規劃的實施;執行上級防汛指揮調度指令和經批准的防禦洪水預案、度汛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山洪災害預案和全縣抗旱預案,實施防汛指揮調度;實施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河道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組織建立與防汛抗旱有關的氣象、水情預警信息系統,負責發佈全縣汛情通告,宣佈進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抗旱期;負責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調度;檢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2.1.3縣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指揮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加抗洪搶險、營救羣眾、轉移物資等重大防洪工作(包括組建防洪搶險專業隊伍)。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抗洪搶險總調度,負責本級防汛物資的準備,向縣財政局提出防汛抗洪經費分配、使用方案;負責對汛期在建水工程和全縣水電站安全生產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調度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審批並督促落實尾砂、尾礦壩(庫)度汛方案及防汛應急預案;負責災區災民救濟和救災物資的籌措、發放等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配合縣防總日常工作和防汛抗洪等水利行業管理,負責組織編制防汛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水情旱情工情信息報送和預警工作,組織指導水庫蓄水和洪旱風險圖編制運用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與縣生態綜合執法大隊一道加強河道執法與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防汛抗洪資金和救災、水毀工程修復的補助資金,及時下撥防汛抗洪經費,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縣發改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申報防洪工程、水毀工程修復項目,爭取上級基建投資及各項申報審批工作負責機構改革前糧食局系統的糧食儲備的防洪安全和災區救濟糧的安排、調度及搶險麻袋的儲備,並與農業局共同做好災區所需農作物種子的調

縣工信局:負責做好工信委系統的防汛及支援防汛抗洪的其它有關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重大的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勘察、預防和預案制定工作,並及時向防汛部門提供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已發地區的情報信息;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縣民政局: 協助縣防總掌握災情。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協調農口系統防汛抗洪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負責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實行生產自救的規劃安排及所轄場、所的抗洪搶險工作,協助縣防總掌握災情。負責安排防汛抗旱的農機服務、農機配件供應工作。

縣衞健委:負責災區衞生防疫及災民疾病的醫療、搶救受傷搶險人員和災民。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運輸船隻和縣鄉公路、橋樑的防洪安全以及搶險組織指揮;負責防汛搶險救災交通運輸,調度安排人員和物資運輸車輛;負責協調並妥善解決在建交通涉河項目,確保行洪暢通;與縣水利局、公安局一道做好汛期採沙船隻的停靠安全管理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組織緊急搶險所需木材、毛竹供應,做好竹、木存放和管理,組織落實林業部門的防汛抗洪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城區供水設施安全度汛和飲水安全衞生工作。

縣城管局:負責縣主城區排水系統的暢通和重要市政設施的防汛安全,並落實應急排澇措施。負責水北公園、百鷺洲公園、親水灣公園、卓望塔公園、百花洲公園及其路堤、涵閘,浮橋、音樂噴泉等各類建築物的防汛安全管理

縣商務局:負責防洪搶險抗洪和救災有關物資的籌集供應,並確保商業系統倉庫儲備物資的安全。負責防汛救災,水毀工程需要的水泥、鋼材、機電設備等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廣播電視台加強防汛的宣傳,及時報道災情及抗洪搶險事蹟。

縣文旅局:負責協調督促做好旅遊景區、旅遊設施的山洪災害預防、監測、險情排查和防治工作,開展遊客防洪知識宣傳教育。協調旅遊景區做好水毀旅遊設施的修復、排險工作。

縣扶貧辦:負責山洪災害避災移民搬遷的日常組織和協調,計劃和資金的協調,移民搬遷工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縣教體局:督促學校做好山洪災害預防、監測和防範工作;指導學校開展山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和避災應急演練;協助當地政府及時做好損毀校舍的修復工作,合理調配教學資源,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縣消防大隊:負責組織參加抗洪搶險行動,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洪水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

縣供銷社:負責安排救災所需化肥、農藥等物資的供應,做好供銷系統的防汛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防洪搶險照明用電和排澇、抗洪的用電供應,負責水電站安全度汛,協調有關部門對縣境內上網送電的小水電站防汛安全進行監管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做好災害天氣過程的分析預測,及時發佈雨情信息和中短期天氣預報。

縣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負責轄區範圍內省道的防洪安全及搶險處置,妥善解決在建交通涉河項目,確保行洪暢通

縣財產保險公司:負責防汛抗洪、水利水電工程及財產物資保險方面工作

縣人壽保險公司:負責防汛抗洪、水利水電等人險方面的保險工作

縣電信公司:負責所轄範圍內電信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通訊順暢,保證水情、汛情信息和防汛抗洪調度命令傳遞及時、準確。

縣移動公司:負責所轄範圍內移動電話信號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通訊順暢,保證水情、汛情信息和防汛抗洪調度命令傳遞及時、準確。發生重大洪澇災情時,負責為搶險現場增配信號增強機,及時恢復移動通訊。

縣聯通公司:負責所轄範圍內聯通電話信號設施的防洪安全,確保信號暢通,保證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洪調度命令傳遞及時、準確

縣藥材公司:負責防汛救災急需的藥品物質供應。

縣石油經營部:負責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急需的油料供應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汛期社會治安,加強災區的安全保衞,打擊違法分子的破壞活動;防汛緊急期間,協助組織羣眾撤離轉移,保證防汛抗洪工作順利進行,與縣水利局、交通局一道做好汛期採沙船隻的停靠安全管理工作;特殊情況下,按縣防總的通知,負責做好有關地段的交通管制工作。

縣水文站:及時提供實時雨情、水情信息,負責水情、雨情、水文形勢分析和洪水預報工作。

鳳岡鎮黨委、政府(縣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指揮本鎮防汛抗洪工作,完成縣防汛指揮部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負責縣城區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縣城區內駐縣單位的防汛工作,負責組織落實縣直及省、市駐宜單位參與縣城防洪堤、餘家渡堤的防汛搶險工作。

2.1.4縣防指辦公室職責

縣防辦承擔縣防指日常工作,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有關防汛抗旱的措施並貫徹實施;組織制定全縣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制定和實施防禦洪水方案和抗旱預案;指導、檢查、督促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制定山洪災害的防禦預案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有關部門清除河道、水庫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計劃、儲備、調配和管理;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組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等。

2.2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

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鄉鎮黨委、政府和人武部及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擔任指揮長。其辦事機構設在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及縣直有關部門辦公室。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建水利水電、涉河工程業主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各自的防汛抗災工作,縣內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單位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2.4全縣防汛抗旱應急組織體系如下圖: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1)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氣象、水文部門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報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颱風暴雨災害時,水文部門應按有關報汛規定加密測驗時段,分析河流洪水演變趨勢,預測河流洪峯水位、流量及其推進速度,向社會公眾發佈水情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為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當河流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鄉鎮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上報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生洪水地區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每日8時前向縣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堤防、涵閘、泵站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報至縣防指。

b.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鄉鎮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a.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鄉鎮應派員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並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縣水利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1小時內報至縣防指。

b.當水庫出現險情時,鄉鎮應第一時間向下遊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縣水利部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羣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羣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鄉鎮應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至縣防指,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2)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鄉鎮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迅速加報。

3.2 預警預防行動

預警預防行動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在建的水利水電工程設施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編制。修訂完善各類水庫防洪預案和城市防洪預案、防洪工程設施調度規程、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水庫調度方案。研究制訂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突發大洪水。針對堤防險工險段,制定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儲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水庫、圩堤、重點險工險段(病險水庫、在建工程、山洪災害易發區、縣城城區等)的備用搶險物料應運抵現場,以應急需;易旱地方應儘可能儲備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充分利用電信、移動、聯通通信公網,對防汛通信專網、水庫遙測設施組織分級檢查維修,保證處於完好狀態,確保防汛通信暢通。除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外,應建立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及時傳遞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防汛指令;各水庫和在建工程必須保證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通信暢通。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思想、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汛期河道管理工作。對在沿河流域、宜黃河流域、黃水流域、宜水河流域、曹水流域、梨水流域等人為設障影響河道行洪障礙物,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庫大壩、河道防洪堤等水利工程建築物修建建築物等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水利局、國土局、司法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依法強行拆除。對工程建設棄渣、棄土堵塞河道影響行洪的問題,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力量,限期整改。

9)防汛日常管理。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河、庫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進行防洪影響評價,並按管轄權限審批或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進行拆除。

3.2.2 洪水、水庫和在建水電工程預警

1)當河即將發生洪水時,縣氣象局、桃陂水文站應做好預測、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將出現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勢等情況,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涉外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門的規範程序執行。

2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水庫、在建水電工程、重點流域出現險情時進行預警,水庫由所在地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預警,在建水電工程由項目業主預警,沿河流域的洪水由沿河鎮防汛抗旱指揮部預警,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佈範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確定轄區內漬澇災害預警範圍、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漬澇災害信息,做好搶排有關準備,並根據需要,通知低窪區域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人員和財產。

3.2.4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利、水文、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佈預報警報。

2)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自然資源、氣象、水利、水文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地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指揮部的設置及職責。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羣測羣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應立即向周邊羣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颱風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台發佈的颱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信息,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可能造成災害的颱風,縣氣象台應儘早給縣、鄉防汛部門發佈信息。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水利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各鄉鎮做好防範工作。各鄉鎮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4)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户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採取加固措施。

3.2.6 乾旱災害預警

1)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並加強協調和管理,以增強防範和抗禦乾旱災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機預警

當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出現供水危機時,由縣自來水公司向社會發布預警,城鄉居民、企事業單位應儲備應急用水,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預警支持系統

採用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為防汛抗旱預警預防的支持系統,提供雨水情信息和防禦洪水方案、抗旱預案等,形成統一構架的預警預防應用和運行支持系統。

3.3.1防禦洪水方案

1)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禦河流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河流洪水。

2)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根據變化的情況,修訂和完善防禦洪水調度方案,按照各種不同量級的洪水,提出分區分段調度的具體措施。

3)各類防禦河流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有關地區和部門應堅決貫徹執行。

3.3.2 抗旱預案

1)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乾旱災害。

2)各類抗旱預案由當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批,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應貫徹執行。

4 應急晌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照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縣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經縣防指指揮長審定,報縣長批准,以縣防指的名義發佈;Ⅲ、Ⅳ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縣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經縣防指副指揮長審定,報縣防指指揮長批准,以縣防指的名義發佈。

4.1.2 進入汛期、旱期,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加強水旱災害管理,並根據不同情況發出一、二、三、四級預警,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 縣人民政府和縣防指按規程負責事關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調度,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直接調度。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報告情況。

4.1.4 洪澇、乾旱災害發生後,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實施轄區內的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情況。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2 Ⅳ級應急響應
  4.2.1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預報日降雨量75100mm,3日降雨量超過150mm,過程降雨量將超過200mm,或已出現日降雨75mm,且仍在繼續;

2.宜黃河桃陂水文站達到警戒水位69.5m(黃海高程),且呈上漲趨勢;

3.千畝圩堤發生險情;

4.小(2)型水庫發生險情;

5.全縣15%以上農作物受旱,1個鄉(鎮)或縣城區發生嚴重乾旱;2個及以上鄉(鎮)或城區發生中等乾旱;縣城區或3個以上鄉(鎮)或縣城區發生輕度乾旱;

6.颱風登陸並將嚴重影響我縣;

7.按照市防指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情況。

4.2.2 Ⅳ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於啟動Ⅳ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縣防指副指揮長(應急管理局局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災情的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抓好重點工程調度,並將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領導,縣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高炮人工增雨作業。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總,並通報縣防總成員單位。

4)縣防指辦公室加強值守,縣桃陂水文站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提供信息,並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災害預警發佈工作。縣防指及時將相關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5)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佈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辦會同縣民政局商有關部門審核後由縣防指統一對外發布。通過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乾旱災情及動態。

6)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3 Ⅲ級應急響應
  4.3.1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Ⅲ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預報日降雨量100150mm3日降雨量將超過200mm,過程降雨量將超過250mm,或已出現日降雨量100mm,且仍在繼續;

2.宜黃河桃陂水文站水位已達到超警戒水位70.5m(黃海高程),且呈上漲趨勢;

3.千畝圩堤發生重大險情;

4.小(2)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小(1)型水庫或影響高速公路、省道及縣城的小(2)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已發生較大級山洪地質災害;

7.全縣25%以上農作物受旱,1個鄉(鎮)或縣城區發生特大幹旱;2個及以上鄉(鎮)或縣城區發生嚴重乾旱;縣城區或3個及以上鄉(鎮)或縣城區發生中度乾旱;

8.強颱風登陸並將嚴重影響我縣;

9.按照市防總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情況。

4.3.2 Ⅲ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於啟動Ⅲ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縣防指全體成員緊急會議,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縣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縣桃陂水文站、縣防辦等單位參加。根據需要,鄉鎮防指負責同志以視頻方式參加會議,應急管理、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防指彙報有關情況。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總、縣委、縣政府,並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4)經請求指揮長同意,組織由縣領導帶隊,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縣防指工作組,在12小時內赴災區協助指導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在6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縣民政局及時組織救助災民,縣衞計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衞生防疫工作。縣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火箭炮、高炮工人增雨作業,縣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應根據需要,主動對口落實任務,為防汛抗旱排憂解難。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總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有關部門做好救災資金下撥、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調配和運輸保障。

6)縣防指加強值守,縣桃陂水文站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氣象、國土等部門加強監測預報,及時提供信息,並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災害預警發佈工作。縣防指及時將相關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

7)縣防指成立宣傳報道組、水雨情信息組、專家技術組、和綜合協調組等4個工作組。

8)縣防指統一審核和發佈全縣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縣防辦會同縣民政局商有關部門審核後由縣防指統一對外發布。通過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乾旱災情及動態。

9)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辦協同有關部門及時向市防總請求支援。

10)各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4.4 Ⅱ級應急響應
  4.4.1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宜黃桃陂水文站水位達71.0m(黃海高程),且呈上漲趨勢;

2.千畝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3.小(2)型水庫發生垮壩;

4.中型水庫或影響高速公路、省道及縣城的小(1)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已發生重大級山洪地質災害;

6.全縣35%以上農作物受旱,2個鄉(鎮)或縣城區發生特大幹旱;縣城區或3個及以上鄉(鎮)或縣城區發生嚴重乾旱;

7.超颱風登陸並將影響我縣;

8.按照市防總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情況。

4.4.2Ⅱ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於啟動Ⅱ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長主持召開全縣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防指政委或縣防指指揮長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防指各成員參加會議,根據需要,相關鄉鎮防指負責同志以視頻方式參加會議。應急管理、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防指彙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防指政委或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並將情況報縣長。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總、縣委、縣政府,並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適時向社會公眾通報有關情況。

4)按照預案中關於派工作組的規定,報請縣委、縣政府派出由縣委、縣政府領導或縣防指領導帶隊,縣防指成員參加的工作組,在6小時內出發赴一線進行分片督導。根據需要,在2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等部門及時下撥防汛抗旱救災資金和物資,縣人武部、縣消防隊和縣公安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力量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6)縣防指指揮長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防指成員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等成員單位派員到縣防辦參與24小時值班,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宣傳工作,人員物資運輸保障工作。縣防指成員單位每天14時前向縣防指報告本部門防汛抗旱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7)縣防指成立宣傳報道組、水雨情信息組、險情災情統計組、工程調度組、綜合協調組、專家指導組、督查組等7個工作組。

8)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指協同有關部門及時向市防總、請求增援。

9)相關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不少於2次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10)縣防指根據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有關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汛情、旱情按程序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

4.5 Ⅰ級應急響應
  4.5.1 當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事件時,縣防指啟動Ⅰ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

1.宜黃桃陂水文站水位達71.62m(2010年水位,黃海高程),且呈上漲趨勢;

2.千畝以上圩堤發生決口;

3.縣城防洪工程發生險情;

4.中型水庫、或影響高速公路、省道及縣城的小(1)型水庫發生垮壩;

5.已發生特大級山洪地質災害;

6.全縣50%以上農作物受旱,縣城區或3個以上鄉(鎮)或縣城區同時發生特大幹旱;

7.按照市防總和縣委、縣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情況。

4.5.2 Ⅰ級響應行動

1)縣防辦及時向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指及縣防指成員單位通報關於啟動Ⅰ級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的命令及有關汛情旱情等情況,有關鄉鎮、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宜黃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地方、部門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由縣長主持召開全縣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防指政委或縣防指指揮長主持縣防指會商會,縣防指各成員參加會議,根據需要,相關鄉鎮防指負責同志以視頻方式參加會議。應急管理、水利、氣象、自然資源、水文等有關部門、相關鄉鎮防指彙報有關情況。

響應期內,縣防指每天召開一次會商會,由縣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相關成員單位參加,並將情況報縣長。

3)縣防指將啟動應急響應及防汛抗旱救災情況迅速上報市防總、縣委、縣政府,並通報縣防指成員單位,適時向社會公眾通報有關情況。

4)按照預案中關於派工作組的規定,報請縣委、縣政府派出由縣委、縣政府領導或縣防指領導帶隊,縣防指成員參加的工作組,在6小時內出發赴一線進行分片督導。根據需要,在2小時內派出縣防指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縣防指成員單位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工作。縣電力公司要確保防汛抗旱用電需要。縣財政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縣供銷社為災區緊急供應防汛抗旱物資,縣防指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縣交通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保障。縣民政局及時組織救助受災羣眾。縣衞健委及時派出醫療專班,赴各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縣氣象局視抗旱工作需要,及時組織實施火箭炮、高炮人工增雨作業。縣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相關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5)根據抗洪搶險抗旱救災需要和各地請求,縣防指在2小時內發出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令。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等部門及時下撥防汛抗旱救災資金和物資,縣人武部、縣消防隊、縣公安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力量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做好防汛抗旱救災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6)縣防指政委坐鎮縣防指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縣防指成員及聯絡員保持聯絡暢通。縣委宣傳部、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等成員單位派員到縣防辦參與24小時值班,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宣傳工作,人員物資運輸保障工作。縣防指成員單位每天14時前向縣防指報告本部門防汛抗旱救災情況,重要信息及時報告。

7)縣防指成立宣傳報道組、水雨情信息組、險情災情統計組、工程調度組、綜合協調組、專家指導組、督查組等7個工作組。

8)視汛情、旱情、險情和災情嚴重程度及搶險救災進展,由縣防指協同有關部門及時向市防總請求增援。

9)相關鄉鎮防指根據有關預案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做好有關工作,每日不少於2次向縣防指報告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情況,重大突發性汛情、險情、災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10)縣防指根據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有關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汛情、旱情按程序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當河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羣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佈防,必要時動用武裝部、消防隊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河流洪水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河流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峯,開啟閘門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臨時搶護加高堤防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鄉鎮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力,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啟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儘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係,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4.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國土、氣象、民政、建設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羣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羣眾,應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人武部門、民兵和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國土、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 颱風災害

1)颱風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2)發佈颱風警報階段。

a.氣象部門對台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作出颱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和強度的預報,並立即報縣人民政府及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文部門做好洪水預報的各項準備。

b.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颱風警報上崗到位,並部署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c.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做好受颱風威脅地區羣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颱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按批准臨時超蓄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d.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及時播發颱風警報和防指的防禦部署。

3)發佈颱風緊急警報階段。

a.象部門應作出颱風可能經過我縣的地區、時間和颱風暴雨的量級以及雨區的預報,水文部門據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預報。

b.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根據當地防禦洪水(颱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禦措施落實情況。對台風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縣、鄉人民政府應發佈防颱風動員令,落實防颱風措施和羣眾安全轉移措施,組織、指揮防颱風和搶險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強工程巡查,並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河流洪水調度運行。

d.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滑坡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e.颱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應做好防護和加固工作;電力、通信企業落實搶修人員,一旦設施受損,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信暢通;城建部門做好縣區樹木的保護工作;醫療衞計委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

f.電視等新聞媒體應增加對台風預報和防颱風措施的播放。

g.武裝部和消防隊,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h.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防颱風行動情況。

4.6.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遊發出警報。宜黃水乾流及主要支流重點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水庫垮壩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縣防指。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羣眾轉移,並視情況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調度有關水利工程,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 乾旱災害

當發生乾旱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幹旱、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制訂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抗旱會商和科學調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抗旱,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落實職責,協調聯動,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規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依法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宣佈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強化旱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和信息發佈,及時分析瞭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趨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發電水庫按照“抗旱用水第一,發電第二”的原則,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調度運行。

4)開源。採取臨時措施儘可能從河流引水,各類蓄水工程儘量蓄水。同時,抓住有利條件實施人工增雨,盡力為抗旱增加水源。

5)節流。大力推行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大力推廣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杜絕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據需要適時採取應急限水、調水等非常措施,對居民生活用水極度緊缺的地區應急送水。

7)加強灌區用水管理,維護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發生水事糾紛。

8)加快旱情、災情的上傳下達,加強抗旱宣傳報道。

4.7 信息共享和處理

4.7.1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逐級上報,資源共享的原則。

4.7.2 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一時難以及時報告的基本信息和情況,在抓緊了解情況後,迅速補報。

4.7.3當險情、災情嚴重或發生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報送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同時報市防總。

4.7.4 當水旱災害涉及或者可能影響毗鄰縣的,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及時向毗鄰縣通報;當水旱災害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縣外的,縣防指應當及時向相關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並向市防總報告。

4.8指揮和協調

水旱災害發生後的應急響應以當地為主,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具體指揮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共同參與抗災救災。根據不同級別的響應,啟動不同級別的預案。

為確保指揮協調科學快速、有力,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以下制度:

信息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對水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結論,以供科學決策。

專家諮詢:由各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隨時研究磋商,從天氣形勢、洪水趨勢、搶險救災措施等方面,提出諮詢意見,以作指揮調度的主要依據。

定期會商:由領導、專家、主要防汛值班人員共同參加的會商會,定期召開,情況緊急隨時召開,集中、明確、簡短地研究抗洪救災措施,做到針對性強,切實可行。

請示報告:按照指揮體系,自下而上層層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分為定期報告、急事急報、綜合報告和重要情況專報等。Ⅳ級響應以定期報告為主;Ⅲ級、Ⅱ級響應定期和不定期報告相結合,急事急報;I級響應實施24小時跟蹤報告。

損失評估:由當地政府組織民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災害進行及時調查和評估,並報上級政府。

4.9 緊急處置

4.9.1 抗洪緊急處置措施

抗洪緊急處置的主要原則是蓄泄兼籌,以泄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許下充分發揮河道泄洪作用;當遇超過河道現狀泄洪能力的洪水時,棄守小,同時全力搶險,保護重點堤防、城市和地區的安全;遇特殊情況,採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9.1.1 河流抗洪緊急處置措施

1、當上遊發生特大暴雨,預報水位將超過二十年一遇洪水(即超標準洪水),各圩堤都將面臨潰堤或漫堤進水時,各級領導都必須坐陣指揮,統一調度,除組織堅持在防汛一線的常備防汛人員參加搶險外,還要組織發動防汛預備人員參加搶險,全力以赴,日夜監控巡查,必要時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同時利用各種報警信號發出警報,組織動員羣眾按預定方案,迅速向預定山崗、樓房及其它高位建築物處轉移。

宜黃縣各圩堤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泡泉、頂衝、滲漏、涵閘過短等險工險段隱患,加之天氣和洪水形勢、搶救無效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潰堤失事。因此,各堤防管理單位都必須做好兩手準備:

(1)在圩堤險工險段處,備足防汛卵石、塊石、草袋、編織袋、土工布、土工膜、木材等搶救物質;針對汛期可能出現的險情,事先研究出最行之有效的搶救方法和措施,組織好搶險隊伍;指派專人對險工險段進行日夜24小時巡堤查險,發現險情,立即以鳴哨、鳴鑼、鳴槍等方式報警,並組織隊伍全力搶險,力爭不潰堤。

(2)對存在險工險段的堤段,應事先分析計算可能造成潰堤的洪峯流量、流程流量、水位等,制定應急措施,如監視警報、羣眾安全轉移路線及安置地點、生活安排、衞生防疫等,一旦發生突發性潰堤洪水,能有計劃地迅速組織人員安全轉移,最大限度地減少洪災損失。

宜黃縣城區

(1)標準內洪水防禦

根據洪水預報,桃陂水文站水位將接近警戒水位69.5m時,應對加強巡邏,做好病險堤段的值守。做好正在施工堤段的安全度汛工作。並做好河東、西馬路、六裏鋪等排洪閘下水口封堵準備。

根據洪水預報,桃陂水文站水位已達警戒水位,應對豐樂市場及汽車站低窪地帶進行防洪預警,進行安全轉移。對病險圩堤進行臨時加高加固,以保證洪水不漫堤。

當預報水位將超過警戒水位,河段中的採砂船應一律停止作業靠岸拋錨固牢;其它船隻一律停止航行,靠岸拋錨固牢。特別是宜黃大橋、通濟橋、老附東橋要加強巡查,甚至進行交通管制,防止因行洪能力不足而造成垮橋事件發生。

當洪水頻率在二十年一遇以上洪水時,全縣大部份堤防都將漫堤,應組織低窪地帶人員做好安全撤離。

(2)超標準洪水防禦

根據桃陂水文站提供的洪水預報,如可能發生五十年一遇的洪水時,多處圩堤不能抗禦,將潰堤或漫堤進水,搶已失去了作用,此時縣城主城區的防洪措施重點在於人員轉移,保障生命安全。並對縣城所有橋樑實行交通管制。

水庫工程抗洪緊急處置措施

各類水庫嚴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調度運行,堅決杜絕超蓄;若遇超標準洪水或重大險情,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仍繼續上漲可能危及大壩安全時,在全力搶險的同時,考慮啟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慮非常措施泄洪。採取上述非常措施時,提前通知下游各鄉鎮及相關單位,做好抗洪搶險準備和羣眾安全轉移工作。

4.9.2抗旱應急處置。若發生乾旱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輕度、中度、嚴重、特大四個乾旱等級,啟動關抗旱預案,採取下列應急措施:

強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抗旱會商和科學調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抗旱,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發電水庫按照抗旱用水第一,發電第二的原則,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調度運行。

開源。採取臨時措施儘可能從江河湖泊引水,各類蓄水工程儘量蓄水。同時,抓住有利條件實施人工增雨,盡力為抗旱增加水源

節流。大力推行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大力推廣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杜絕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根據需要適時採取應急限水、調水等非常措施,對居民生活用水極度緊缺的地區應急送水。 

加強灌區用水管理,維護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發生水事糾紛。

強化旱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和信息發佈,快旱情、災情的上傳下達,加強抗旱宣傳報道。

4.10 搶險救災

4.10.1發生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迅速進行監控、追蹤,弄清情況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10.2根據險情災情,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策。

4.10.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迅速調集本地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物資和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險情整治、決口搶堵和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按既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等實施。

4.10.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按照各地成員單位具體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4.11 安全防護

4.11.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防暑消毒藥品,以備急需。

一線抗洪、潰口搶堵、涵閘搶險、潛水排險等高危應急搶險人員進入抗洪搶險現場實施作業時,必須配備防護設施和救生設施,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

應急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決定。

4.11.2 羣眾安全防護

發生水旱災害後,當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羣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對轉移的羣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並保障基本生活條件。避難場所可以選擇廣場、空曠地搭帳蓬或臨時借用有關辦公場所、招待所及假期學校。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發佈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水源。

發生水旱災害後,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衞生、防疫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及時設立現場緊急救護所或派出醫療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4.12 社會力量動員參與

發生水旱災害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宣傳、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4.13新聞報道

4.13.1 新聞報道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報道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

4.13.2 新聞報道的重點是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以及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對災區人民的關懷;發佈的汛情、旱情、災情信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幹部羣眾投入抗洪救災工作的情況;各部門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的情況;武警官兵、公安幹警和廣大幹部羣眾英勇無畏的感人事蹟;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具體行動和可貴精神。

4.13.3級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統一審核和發佈。

4.14 應急結束

4.14.1 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旱情緩解後,視情適時宣佈解除預警,結束應急。預警解除程序一般由高向低,逐級宣佈預警解除發佈機構同預警發佈機構。

4.14.2 依照緊急防汛期有關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並由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4.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協調,進一步恢復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工程等基礎設施,儘量減少災害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後期處置

5.1 救災

5.1.1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時,視嚴重程度和涉及範圍,各級相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5.1.2 民政部門負責災區特別是洪澇災區的災民生活救助。負責調配救災款物,安置災民,災民倒塌房屋重建,保證災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必需。

5.1.3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災區傷病人員救治和指導環境消毒,對重大疫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5.1.4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5.2 災後重建

洪澇災害發生後,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後重建工作。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若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5.3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水旱災害過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彙總防汛抗旱搶險料物的清耗情況,做好後續補充工作。

5.4 水毀工程修復

5.4.1 對影響當前防洪、抗旱和城鄉供水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儘快恢復功能。

5.4.2 遭到水毀的交通、電力、通信、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及時修復,恢復功能。

5.5 調查和總結

5.5.1 調查和總結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按照有關程序組織事件調查,並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總結,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應急委員會。

5.5.2 防汛抗旱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防汛抗旱過後都應從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指出努力方向,進一步把工作做好。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各級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特急水旱災害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

6.1.2 防汛計算機網絡電路提供部門()必須依法保證防汛信息網絡的暢通。

6.1.3 各級水文部門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對自建的防汛信息報汛網必須保證防汛信息及時採集和傳輸。

6.1.4 通過部門內部網絡及機要電話等多種手段保證與黨、政、軍及各成員單位信息暢通。

6.1.5 利用通信公網及廣播電視等媒體保證防汛信息的及時發佈。

6.1.6 建立和公佈防汛責任人的通訊方式。

6.1.7 各種通信平台和採集傳輸系統加強管理,確保故障排除有措施,應急通信有備份。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重點堤的險工險段和病險水庫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預案,建立由防汛責任人、工程技術人員及搶險人員組成的應急搶險組織。一旦出現險情,速赴現場實施搶險。

堤、水庫等重點防洪工程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現場所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滿足搶險救災的急需。

6.2.2 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隊伍

1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2.防汛隊伍可分為以下幾種:

(1)專業搶險隊。為防汛搶險的技術骨幹力量,由水庫等工程管理單位的人員組成,熟悉工程情況,有一定防汛搶險技術,汛期上崗到位,分段包乾,及時發現和處理險情。

(2)機動搶險隊。在一些主要河堤段和重要工程建立訓練有素、技術熟練、反應迅速、戰鬥力強的機動搶險隊,主要承擔技術要求高的險情搶護。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現已組建起機動搶險隊,配備有必要的車輛和機具。

3.武警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

4.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序: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所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調動;若需上級或同級的其他區域防汛搶險隊伍支援,則應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協調,統一調動。

5.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序:一般情況下,鄉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申請,縣人武部提出具體要求,縣人武部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安排。申請調動部隊時,應説明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抗旱隊伍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動員組織各方面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起羣眾性的抗旱隊,鄉自為戰、村自戰、組自為戰,抗禦旱災減少損失。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抗旱服務隊,抗旱期間發揮骨幹作用,為旱區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租賃抗旱機具和物資,做好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3.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劃和調度,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4.人影作業隊伍、消防部門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影工作部門根據旱情發展和有利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6.2.3 供電保障

縣供電公司及其下屬各供電部門,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協調安排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2.4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防汛抗旱期特別是抗洪緊張階段,應準備足夠的車輛、船舶,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和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緊急防汛期,負責河道禁航保障。

6.2.5 醫療保障

衞生行政部門抽調醫務人員組建災區醫療衞生隊,負責災區巡迴醫療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和武裝警察部隊,負責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盜竊防洪抗旱物資設備等違法行為,做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衞以及重要領導視察的安全保衞工作。

6.2.7 物資保障

物資儲備

防汛物資籌集和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採取級、專儲、代儲和單位、羣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縣防指防汛物資倉庫和1個防汛石料儲備點,按計劃儲備編織袋,抗洪搶險設備和物資。

1.林業交通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車、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的組織協調供應。

2.鄉(鎮)級儲備。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相應設立防汛倉庫,根據本地抗洪抗旱需要和具體情況,按計劃儲備相關物資。

3.羣眾自籌。防汛任務繁重的鄉(鎮),普遍實行羣眾自籌防汛物資的制度,按具體任務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儲備一定數量的編織袋,抗洪急需時集中調配,統一使用。

4.級儲備一定數量的旱地龍和油料等抗旱物資。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

物資調撥

1.物資調撥原則。實行先近後遠,先下後上,先主後次,急用優先的原則。級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於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重要地區、重點工程的抗洪搶險應急需要;鄉(鎮)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轄區內抗洪搶險急需。

2.物資調撥程序。首先調用防汛搶險地點附近的鄉(鎮)和工程管理單位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證需要,則申請上級進行物資支援。當遭受特大洪澇災害,級儲備的防汛物資出現嚴重短缺時,則由防總請求物資支援。

3.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產設備,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

6.2.8 資金保障

防汛抗旱資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鼓勵社會各界採取多種形式資助防汛抗旱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責,從財政性資金統籌安排用於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於防洪抗旱規劃編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遭受水旱災害地區的抗洪抗旱和水毀工程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運輸以及按照省規定允許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項防汛抗旱資金,應嚴格執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使用開支範圍,確保專款專用。

防汛抗旱資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中央補助的特大防汛經費、特大抗旱經費和應急度汛資金;省財政安排的省級防汛經費、省級抗旱經費;市、縣財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經費;()和羣眾自籌的防汛抗旱經費。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基金一部分用於防洪和抗旱。

此外,各級政府還應安排救災資金,當災民基本生活經費發生困難時給予專項補助。

財政、審計部門加強防汛抗旱和救災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6.2.9 社會動員保障

遵照《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責任,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當發生水旱災害,要廣泛動員全社會參加防汛抗旱,搞好這項艱鉅龐大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汛期和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編髮《防汛抗旱簡報》和《情況反映》,定期和不定期在防汛信息網和各新聞媒體發佈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各級領導和全社會的關注。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和災後重建工作。

防汛抗旱的關鍵時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負責制應發揮突出的作用,領導要靠前指揮,堅持在第一線組織指揮廣大幹部羣眾奮力抗災減災。

6.3 技術保障

6.3.1 開展防洪抗旱新技術研究

1 搶險新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2 工程除險加固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

3 抗旱新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 

4 節水灌溉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

6.3.2 完善乾旱、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分析處理、信息傳輸和信息綜合加工為主體的預警系統,提高幹旱、暴雨災害預警能力。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防汛抗旱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審批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

當發生大範圍的流域性降水,宜黃水及其支流發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發的山洪造成嚴重影響或出現中度乾旱時,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

6.4.2 培訓

按分級負責開展培訓原則。負責鄉(鎮)和中型工程防汛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幹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防汛負責人、型工程等防汛搶險技術負責人培訓。

培訓工作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舉辦一次培訓。同時,培訓要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真正收到實效。

6.4.3 演練

1)縣、鄉、有關單位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羣眾的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演練結束後應進行總結。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的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水上舟橋連要加強水上搜救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搶險救災演練,由縣防指負責組織,一般23年舉行一次。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解釋:

7.1.1 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 24 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

單位毫米

 

等級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強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 250

 

7.1.2 水位:河流、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誌。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徵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河流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2.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 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權限的防汛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1.一般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較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峯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乾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

1.輕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為30% 以下,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為20%以下。

2.中度乾旱:受旱區域作物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為 30%50%,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為20%40%

3.嚴重乾旱:受旱區域作物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為50%80%,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為40%60%

4.特大幹旱:受旱區域作物面積佔播種面積的比例為80% 以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為 60%以上。

7.1.5 緊急防汛期:河流的水情將要超過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縣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應適時宣佈結束緊急防汛期。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指辦公室負責管理,每五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政府辦公備案。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人民政府辦公備案。

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河流、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防指備案。

7.3 獎勵與責任

汛期過後,鄉(鎮)防汛指揮部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彙總,通過有關部門報請人民政府、市防總、縣人民政府批准;對錶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防洪法》、《防汛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實施《防洪法》辦法、防汛紀律等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7.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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