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用電協議
-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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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水電
二、每月由甲方抄表後向乙方出具交費通知,乙方應於收到通知後()日內()標準向甲方支付水電費,拖欠超過()日,甲方可中止供電供月並有權中止合同。三、甲方不得無故中止供電供水,如因甲方停電停水造成乙方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乙方用電用水應安全節約,不得破壞水電設施,損壞照價賠償。
五、本協議自()至()期間有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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