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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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源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
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濟源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全面推進建設工程領域聯合審驗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8〕78號)《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豫建質安〔2019〕199號)《濟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濟源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濟政辦〔2019〕38號)和《濟源示範區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方案(試行)》(濟工程改革辦〔2020〕3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聯合驗收,是指工程項目竣工後,實行“統一申報、信息共享、限時辦理、集中反饋”的聯合驗收模式。原則上已納入聯合驗收的審批事項,所屬職能部門不再單獨受理該事項的驗收申請,由市民之家“工程建設項目受理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統一受理、統一出件,全部流程通過“濟源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系統)”辦理。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濟源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納入竣工聯合驗收的事項包括: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用地複核、不動產面積複核、幼兒園配建、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通信工程竣工驗收、技防驗收、衞生驗收、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供電竣工驗收、供水竣工驗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燃氣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供熱竣工驗收、環衞驗收、綠化驗收等。
第五條 聯合驗收堅持“誰審批、誰驗收、誰負責”的原則,各驗收部門對聯合驗收中分屬本部門的審批事項依法依規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章 工作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 聯合驗收牽頭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參驗部門和單位包括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國安局、教育體育局、氣象局、衞生健康委員會、通信管理辦公室、供電公司等。
第七條 牽頭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公佈聯合驗收階段辦事流程,申請表和申報材料清單;
(二)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三)通報聯合驗收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條 參驗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
(一)明確本部門和單位專項驗收的受理條件、申報材料清單和法律法規依據;
(二)確定本部門和單位聯合驗收工作負責人及聯絡人員,明確工作職責,並將負責人及聯絡人員的名單和聯繫方式報送牽頭部門,以保障聯合驗收工作順利開展;
(三)按職責分工審查聯合驗收申報材料,開展專項驗收工作,並按規定時限出具驗收意見。承擔未按要求參加驗收、逾期未提交意見、結論被系統默認推送等行為的不利法律後果;
(四)結合本部門和單位職能,主動做好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服務指導,提高聯合驗收一次性通過率。
第九條 大數據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一)協調與省市其他平台進行數據對接,為審批系統的正常運轉提供技術保障;
(二)協調設立窗口,作為聯合驗收事項的申報入口及辦結出口。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一)組織各參建方做好聯合驗收前的自檢自驗,並按驗收主管部門整改意見完成整改,確保項目達到聯合驗收條件;
(二)認真準備申報材料、填寫申請表,保證申請表內容真實、填寫規範,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要求;
(三)做好聯合驗收現場組織工作,包括:
1.確定聯合驗收負責人,全面統籌驗收工作;
2.召集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參加現場聯合驗收;
3.安排聯合驗收工作配合人員,要求配合人員必須熟悉所負責驗收專項的工程建設情況,能夠配合驗收部門進行內業及現場驗收,並按驗收整改意見及時組織完成整改工作;
4.準備滿足開展現場驗收工作的會議室,設置簽到台;
5.現場準備全套竣工圖紙、竣工資料和測量儀器。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聯合驗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已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土地開發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二)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完成,具備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條件;
(三)工程已按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規範要求,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四)消防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五)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相關防護防化設備、設施、工程標識標牌等按規定建設安裝到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六)特種設備已按設計要求安裝,並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或提供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限公用管道);
(七)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等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八)工程配建的幼兒園已按設計要求建成,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九)技防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工程,已完成技術保衞設施建設,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十一)工程檔案形成和編制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收集齊全,具備驗收條件;
(十二)其他驗收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和預審。
工程項目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憑項目代碼登錄濟源市工程建設項目網上申報系統,下載並填寫《竣工驗收階段審批申請表》(附件1),提供《聯合驗收預驗收匯總表》(附件2),上傳申報材料;也可到市民之家窗口諮詢並提出申請。窗口對申請表的規範性和申報材料的齊全性進行預審,預審通過後,由窗口推送至牽頭部門、各參驗部門和單位。
建設單位要及時關注聯合驗收系統反饋的信息。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審查。
各參驗部門和單位接到推送後1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反饋至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彙總各參驗部門和單位的審查意見,於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參驗部門和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查意見的,視為申報材料審查通過。
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牽頭部門作出受理決定,並通知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單。
對任一驗收事項申報材料審查未通過的,視為聯合驗收申報材料審查未通過。牽頭部門要將各驗收部門和單位提出的意見綜合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材料補正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建設單位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補正,補充材料經所涉及部門審查通過後,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單;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補正工作,也未作出任何情況説明或延期申請的,認定為建設單位自動放棄聯合驗收。
第十四條 現場聯合驗收。
(一)工程聯合驗收申請受理後,啟動現場聯合驗收程序。現場聯合驗收應在啟動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完成。牽頭部門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建設單位意見,協調確定現場統一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並通知各參驗部門和單位。各驗收部門參驗人員應準時到達驗收現場。
建設單位因自身原因推遲現場驗收的,推遲時間不計入整體驗收時間。
(二)現場驗收會議由牽頭部門主持。參加現場驗收的各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建各方責任主體人員均需簽到。
現場驗收程序:
第一項:核對參驗人員資格情況;
第二項:各參建單位(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做簡要彙報;
第三項: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宣讀聯合驗收方案、驗收分組情況;
第四項:各參驗部門和單位根據分組情況和驗收方案開展現場驗收;
第五項:各參驗部門和單位反饋聯合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出具驗收結論文件。參驗部門和單位應出具明確的驗收事項是否通過的意見。
(一)驗收意見為通過時,參驗部門和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意見,並推送至審批系統,同時出具法律文書(驗收結論文件),提交至牽頭部門。
(二)牽頭部門應在收到本次聯合驗收所有專項驗收法律文書(驗收結論文件)和專項驗收(複驗)意見書後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驗收結果告知書》,並將告知書和各參驗單位提交的法律文書(驗收結論文件)提交至行政審批服務科。
(三)驗收意見為未通過時,中止聯合驗收程序,驗收部門應在現場驗收後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驗收整改意見,由牽頭部門彙總後統一通知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對需要整改的驗收項目,各驗收部門要跟進服務,加強針對性指導。
(四)建設單位一般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牽頭部門提出複驗申請,牽頭部門應組織相關驗收部門對不合格專項進行復驗,複驗流程同首次驗收。
(五)自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設單位在1個月內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請整改複驗、也未作出任何情況説明或延期申請的,認定為聯合驗收未通過。
(六)聯合驗收中任一驗收專項未通過複驗的,則該項目聯合驗收為未通過,由牽頭部門出具《聯合驗收結果告知書》送交窗口,聯合驗收程序終止。其它驗收合格的結論保留有效。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由行政審批服務科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同時出具竣工驗收備案法律文書,提交窗口,聯合驗收程序終止。
窗口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備案法律文書當日,通知建設單位前來領取,領取人應為法人本人或法人授權代理人,領取時應出示合法身份證明。
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備案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基礎設施報裝手續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項目施工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同步完成相關設施建設,聯合驗收通過且按規定移交相關設施設備後,辦理接入或開通事宜。
第十八條 工程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聯合驗收或者聯合驗收不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各方主體擅自偽造申報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實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情況屬實的,驗收結果無效,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和開展聯合驗收過程中,發現參建各方主體有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參驗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竣工聯合驗收的流程和要求開展專項驗收工作,做到驗收內容合法、驗收標準合規、驗收程序公開、驗收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工程未通過竣工聯合驗收,或通過驗收但未按規定移交相關設施設備的,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通信等部門和單位不得私自辦理接入或開通事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工程未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追責,按照《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信用懲戒,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通信等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規定,對未通過竣工聯合驗收或未按規定移交相關設施設備的工程辦理接入或開通事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依法給予相應的信用懲罰。
第二十五條 在聯合驗收工作中,各參驗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配合聯合驗收工作的,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附件:1. 竣工驗收階段審批申請表
2. 聯合驗收預驗收匯總表
3. 聯合驗收流程圖
附件1
竣工驗收階段審批申請表
工程名稱 | ||||||||||||||
建設單位 | ||||||||||||||
項目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法定代表人 | 證件號碼 | |||||||||||||
經辦人、電話 | 證件號碼 | |||||||||||||
建設單位地址 | 項目地點 | |||||||||||||
合同開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
合同價格(萬元) | 棟數 | |||||||||||||
工程性質 | □住宅工程 □公共建築 □其它 | 項目類別 | □新建 £擴建 □改變用途 | |||||||||||
施工許可證編號 | 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編號 | |||||||||||||
總用地面積 | 建設用地面積 | |||||||||||||
建築密度 | % | 容積率 | % | 綠地率 | % | |||||||||
停車位(地上) | 停車位(地下) | |||||||||||||
管線類別 | 管線長度 | m | ||||||||||||
審批總建築面積 | 實測總建築面積 | |||||||||||||
審批地上 總建築面積 | 實測地上 總建築面積 | |||||||||||||
審批地上 計容建築面積 | 實測地上 計容建築面積 | |||||||||||||
審批應建防空 地下室面積 | 實測修建防空 地下室面積 | |||||||||||||
已繳易地建設費 | 補繳易地建設費 | |||||||||||||
已辦理的人防批文 | 位置 | 負 層 | ||||||||||||
平時功能 | 工程類型 | 甲 類 | ||||||||||||
戰時功能 | 建築面積: 平方米 | 防護等級: 級 | 防化等級: 級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文號 | 審核日期 | |||||||||||||
單位類別 | 單位名稱 | 資質等級 | 法定代表人/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 | |||||||||
施工單位 | ||||||||||||||
勘察單位 | ||||||||||||||
設計單位 | ||||||||||||||
監理單位 |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 ||||||||||||||
單體建築 | 結構 類型 | 耐火等級 | 層數 | 建築高度(m) | 佔地面積(m2) | 建築面積(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儲罐 | 設置位置 | 總容量(m2) | ||||||||||||
設置型式 | 浮頂罐(□外 □內) □固定頂罐 □卧式罐 | |||||||||||||
儲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存儲物質名稱 | ||||||||||||
堆場 | 儲量 | 存儲物質名稱 | ||||||||||||
□建築保温 | 材料類別 | □A □B1 □B2 | 保温 層數 | |||||||||||
使用性質 | 原有 用途 | |||||||||||||
□裝修工程 | 裝修部位 | □頂棚 £牆面 □地面 □隔斷 □固定傢俱 □裝飾織物 □其他 | ||||||||||||
裝修面積 | 裝修 層數 | |||||||||||||
使用性質 | 原有 用途 | |||||||||||||
消防竣工驗收情況 | ||||||||||||||
驗收內容 | 驗收情況 | 驗收內容 | 驗收情況 | |||||||||||
□建築類別 | □室內消火栓系統 | |||||||||||||
□總平面佈局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平面佈置 | □其他滅火設施 | |||||||||||||
□消防水源 | □防煙排煙系統 | |||||||||||||
□消防電源 | □安全疏散 | |||||||||||||
□裝修防火 | □防煙分區 | |||||||||||||
□建築保温 | □消防電梯 | |||||||||||||
□防火分區 | □防爆 | |||||||||||||
□室外消火栓系統 | □滅火器 | |||||||||||||
檔案自查情況 | ||||||||||||||
施工單位意見 | 本工程為(新建、改建 擴建)工程,已於 年 月 日經總監理工程師 組織工程預驗收合格。 開工時間: 年 月 日,竣工時間: 年 月 日 其它載體的項目檔案:光盤 片,軟盤 盤, 錄相 盒 以及照片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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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複核意見 | 複核人(現場監理): 總監: 年 月 日 | |||||||||||||
建設單位審核意見 | 1.工程文件自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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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信息屬實,參建各方確認: | ||||||||||||||
設計單位確認:
| 勘察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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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確認:
| 施工單位確認:
| |||||||||||||
建設單位確認:
|
填表説明:申請人在本階段項目報建時報送本表,填寫完畢並打印蓋章後,提交電子掃描件。
附件2
聯合驗收預驗收匯總表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
建設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驗收事項 | 驗收單位 | 預驗收意見 | 負責人 | 聯繫電話 | |
1 | 規劃核實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2 | 用地複核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3 | 不動產面積複核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4 | 幼兒園配建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教育體育局 | |||
5 | 質量竣工驗收 |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 |||
6 | 人防竣工驗收 |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 | |||
7 | 消防驗收 | 工程質量安全與消防驗收科 | |||
8 | 特種設備驗收 | 市場監管局 | |||
9 | 安防驗收 | 國家安全局 | |||
10 | 通信驗收 | 通信管理辦公室 | |||
11 | 技防驗收 | 公安局 | |||
12 | 衞生驗收 | 衞生健康委員會 | |||
13 | 環衞驗收 | 城市管理科、 環境衞生管理處 | |||
14 | 綠化驗收 | 城市管理科、 風景園林管理局 | |||
15 | 防雷裝置驗收 | 氣象局 | |||
16 | 電力驗收 | 供電公司 | |||
17 | 供水驗收 | 公用事業管理局、 北控水務有限公司 | |||
18 | 燃氣驗收 | 公用事業管理局、 中裕燃氣有限公司 | |||
19 | 熱力驗收 | 公用事業管理局、城市供熱有限責任公司 | |||
20 | 排水驗收 | 公用事業管理局、 城市污水處理廠 |
注:此表可自行打印。
附件3
聯合驗收流程圖
材料不符合,牽頭部門按照各相關部門反饋意見,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補正申報材料。(5個工作日) |
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單。 |
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
各參驗部門和單位對資料進行審核,牽頭部門彙總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2個工作日) |
牽頭部門組織各相關專項驗收部門和單位進行聯合驗收,各專項驗收部門完成各自驗收工作。(6個工作日) |
是 否
各參驗部門和單位將整改意見書發送至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彙總整改意見,並向申請單位發放一次性整改通知單。(3個工作日) |
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結束後,向牽頭部門申請繼續啟動聯合驗收程序,由參驗部門和單位對不合格事項進行復驗。 |
各參驗部門和單位出具驗收結論文件,報送至牽頭部門。(2個工作日) |
牽頭部門出具聯合驗收結果告知書,並將聯合驗收結果告知書和各參驗單位提交的驗收結論文件報送至“工程建設項目受理窗口”。(2個工作日) |
“工程建設項目受理窗口”完成竣工驗收備案。(2個工作日) |
濟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祕書科 2021年5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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