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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這3種行為全部違法

用人單位這3種行為全部違法

案例解析:

用人單位這3種行為全部違法

1.上個月陳先生被公司辭退了。

“你已經不適合公司崗位,辦好手續趕緊走人吧!”面對公司突然而來的辭退,陳先生很是氣憤。

“我給公司辛辛苦苦幹了十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憑什麼讓我走?”

“公司有更合適崗位的人選,你已經不適合了!”

無論陳先生怎麼跟公司爭辯,公司就是鐵了心要趕他走,具體原因,陳先知道是因為公司準備讓廠裏更年輕的小張接替他的職位,這讓陳先生感到莫名的心酸。

“我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你們這麼做是違法的!”

商量無果後,陳先生一下把用人單位告到了法院,由於用人單位沒有按規章制度辭退員工,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給陳先生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連下來,陳先生拿到了七萬多的賠償金。

2.楊女士是一家化粧品公司的銷售主管,年初她向公司申請了產假。

幾個月後她回到公司上班時,卻被公司告知她以前的崗位已經被人接替,領導另外安排了她為美容顧問主管,楊女士對此並沒有想太多便同意了。

次月,公司按美容顧問主管崗位的工資標準向楊女士發放。可拿到工資後,楊女士卻不樂意了,原來自己的月工資比原來足足少了一千多元。

“你們當初給我換崗位可沒有説要降低工資!”

與單協商無果後,楊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補足原工資水平。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

3.李某是一家電子廠的員工,前段時間他因為腳傷行動不便跟公司請了兩個月假。

兩個月中,公司認為李某已經不能勝任崗位,單方面通知李某被辭退。

得知被辭退消息的李某當然不服氣,他諮詢了律師,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在醫療期內,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你遇到過以上三種情況嗎?收到公司賠償金了嗎。

標籤: 用人單位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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