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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

一、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相关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将与合同有关的信息予以详细告知,另请注意查看合同1式3份(多份)的合同内容须完全一致。

二、为了您的资金和权属安全,我公司所有收费项目均会向您提供盖有财务章或专用章的收据。如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收据的,请您务必谨慎付款,并请与我公司服务监督电话取得联系。

三、佣金的收取: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本公司实行菜单式服务、菜单式收费,协助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视为达成交易,收取佣金(房屋成交价格的3%,买卖双方各支付1.5%)。请您按合同约定于签约当日支付佣金。

四、税费及其它交易费用: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买卖双方协商支付,贷款所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如需)由买受人承担。

忠心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将珍惜委托、全力以赴,为您做到更好!

服务监督电话:0760-********

中山市房屋买卖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如曾签订委托出售、购买房屋的相关文件,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

【共有权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出卖人为公司的):

【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

【共同买受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买受人为公司的):

【营业执照注册号】: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山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中山市

区,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产权证明所载建筑面积共平

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

□【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

他:。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补充协议。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填发单位为。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屋;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屋;

4、按经济适用住屋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机构/个人)

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项权利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且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成交方式:

甲乙双方通过中山市辉皇装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成交。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成交价格:

屋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其中包括,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同时包括,本房屋所含的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固定附属配套设施等作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上述价款由买受人一并支付给出卖人。

(二)、购房定金: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定金不高于成交总价的20%,支付方式为口【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口【银行托管支付】。

(三)、剩余房款的支付方式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

1、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商业银行专为存量房设立的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建委指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2、买受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经纪机构见证。

(四)、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付齐定金后,向口【居间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口【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屋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

行负担;

(五)、居间服务佣金费

甲方:小写元,大写:乙方:小写元,大写: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出卖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回及其他文件因二方速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定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区是/否团发生过正常

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如果出卖人在本签署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和居间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出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定金及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

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及居间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就已收取的定金、房款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贷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向居间方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包括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区是/否区漏

水情况(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存在漏水的情况,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前修复,如出卖人未予修复的,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但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

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和设备及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出卖人同意,该房屋产权过户时以买受人指定的人名义办理新《房屋所有权证》(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1、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取得新的房产证后,于□当日/个工作日

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3、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个工作日内将该

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

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出类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

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补充协议与物业交割单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房屋房门钥匙。

(三)、在房屋交付日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全部费用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贵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将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

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屋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于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

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

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三)、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央行现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屋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中山市的相关缴纳各项税、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议。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因政策原因(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对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调整除外)使原有税费金额增加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

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央行现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7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

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口【所有权转移】/口【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居间机构1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补充协议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出卖人(签章/手印):买受人(签章/手印):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间方:中山市辉皇装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兹有乙方购买甲方位于本合同所列之房产,甲乙双方在认真了解中山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中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后,充分考虑过交易资金有可能面临的风险,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囗甲方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口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办理公证,公证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本人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口委托他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人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办理公证,公证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件一房屋现状说明书、共有权人出售声明

共有权人声明(到场版本)

本人(配偶/共有权人姓名)、、是本合同所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的配偶及共有权人,我们已充分商定同意出售共有产权的房产。并且认可上述出卖人对外所签订的一切该房屋出售相关文件,我们保证该房产没有产权纠纷,未被法院查封。特此证明!

共有权人(签字/手印):身份证号:

共有权人(签字/手印):身份证号:

共有权人(签字/手印):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共有权人声明(未到场版本)

(配偶/共有权人姓名)、、是本合同所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的配偶及共有权人,我们已充分商定同意出售共有产权的房产,并且认可上述出卖人对外所签订的一切该房屋出售相关文件,我们保证该房产没有产权纠纷,未被法院查封。

由于配偶及共有权人因工作繁忙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在征得配偶及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本人代为签署的所有关于此房产出售文件,若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我个人承担,与签约乙方及房产经纪机构无关!特此声明!

产权人代共有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满5唯一”

如本合同所列房产,甲方的产权证或契税发票已满5年并属于出售家庭唯一住屋,甲方保证在与乙方办理过户完毕前不再另购住屋,以保证符合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的,请在此确认签字!

甲方确认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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