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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汽车合同8篇

买卖汽车合同8篇

在当下社会中,会使用到合同的人事越来愈多了,我们写的合同想要获得别人的认可就一定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条例,本站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买卖汽车合同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买卖汽车合同8篇

买卖汽车合同篇1

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国产/进口:_______自排/手排: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生产者名称: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内饰颜色:__________

出厂时间:_____________排量:________

尾气排放标准:__________外廓尺寸:__________

核定载客:___________核定载重: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第二条关于车辆配置的约定

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量标准

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且不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四条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_____元,大写_____.

数量______台,总计_____元,大写_____.

乙方如委托甲方代为拍牌、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及车船税、代为验车与办理上牌手续等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_____元,大写_____.

2、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即____元,大写____;余款_____元,大写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

3、其他_______.

乙方应当将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甲方的销售人员。

第六条交付与验收

1、□甲方送车;□乙方自提;□其他。

2、交车地点:_______.

3、交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当小于_____公里。

5、车辆交付时应当场查验,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型号规格、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如发现表面瑕疵,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并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

6、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有维修记录车、处理品车、改装车、“三包”退换车及生产日期超过____年以上的库存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甲方不得承诺能够直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4、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书面告知乙方。

5、乙方签订合同,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_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原因未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银行无法办理贷款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____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如不按时退还,应当以乙方已付款项为基数按每天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汽车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低于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

补充协议

(此页为签署页)

买卖汽车合同篇2

出卖人(甲方): 签订地点:

买受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配件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汽车配件买卖合同。

第一条 标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款:

生产

厂家 标的

名称 商标

品牌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备注

合计人民币

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续)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双

方可约定选择其中一项标准)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四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双方对汽车配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通过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定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车配件检验机构出据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 定金(可选项)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车配件总额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货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反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反还定金。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乙方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汽车配件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合同范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

2、分期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七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约定

(一)检验标准: ;

(二)检验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配件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配件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支付的汽车配件款项,乙方还可继续追究甲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违约或适用定金条款。

2、甲方明知配件严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汽车配件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配件货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乙方应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如数将汽车配件退回甲方,甲方还可继续追究乙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得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事人双方申请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 卖 人

出卖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买 受 人

买受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

买卖汽车合同篇3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经协商后共同签订,并自愿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购买车型

l买方同意购买、并且卖方同意出售其销售的汽车。

2本合同买卖的汽车为:

车辆型号:红岩牌货车 车身颜色:黄色 数量:1 发动机号:1611l246173 车架号:lzff25n48bd233565

第二条 购买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l买方同意以人民币 贰拾肆万捌仟 元正( 248000.00)作为购车款购买合同1.1条所列的汽车。

2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2.1条的价格,将本合同1.2条所列的汽车出售给买方. 3支付方式:买方一次性付清给卖方。

4本合同购车款不舍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车辆上牌费用以及国家应征收的费用(车辆购置费、落户杂费及车辆保险费等).

5 过户费用由买方负责,卖方提供所有车辆证件。

第三条 汽车的交付

1卖方在签字后向买方交付本合同1.2条所列汽车.

2 双方签字买方付款后,该车辆所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与卖方无关,由买方自己承担。

第四条 保证和承诺

l卖方保证向买方出售的汽车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2卖方保证向买方出售的汽车是经国家批准且是在《公告》内的产品

3卖方保证向买方出售车辆的基本技术性能情况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该车技术性能情况. 4买方保证是所购买汽车和最终用户,买方不以任何商业目的的对所购买汽车进行展示和或任何害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5买卖双方明确了解汽车的重量、功率、油耗、最高时速及其他具体数据只被视为近似值.

第五条 汽车的验收及使用、保养

1卖方向买方交付汽车时,同时交付该车的:

a销售发票 b使用说明书 c维护保养手册 d随车工具

2买方接收汽车时须对所购车辆的基本功能、外观及有关证件、手续是否齐全进行认真检查,并签署验收汽车确认书。买方签署验收汽车确认书后,即视为卖方交付的本合同1.2条所列汽车之质量和数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3买方接收汽车后,须认真阅读“汽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并按“汽车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保养汽车,按期到指定服务站进行保养、维修,若因买方未能按“汽车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保养汽车或保养、维修不当所产生的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买方接收汽车后,享有按生产厂“汽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所列的免费保养项目进行免费保养、在质量担保期及质量担保范围内进行索赔的权利。

5卖方服务站有为买方所购车辆提供生产厂规定范围内的免费保养、质量索赔、技术咨询及保养、维修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特别约定

l买卖双方申明,双方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均已经经过认真仔细的阅读并已理解了这些条款的含义,保证履行。有关本合同买卖的汽车的任何广告、宣传单、推介资料和或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仅供买方参考。

2买方未按舍同第二条的约定向卖方付清购车款前,则本合同1.2和所列汽车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3买方提取合同车辆之时起,对合同车辆将承担全部风险.包括因不当使用合同车辆而造成的损坏或损害。

4由于卖方出售的汽车运输距离遥远,则卖方因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调整车型、生产计划和或天气、道路情况等原因和或因素造成的买方交付汽车延误的,买方对此表示理解;买方因此而要求退订的,卖方承担买方订金同期银行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倘若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补充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汽车合同篇4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汽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汽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余款 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余款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 至 止,每月 日前支付 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第二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中任何一期的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汽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及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内,往后即概不负责。

第七条 后记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汽失毁损,其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价金,并负连带清偿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附:

汽车的标示:牌照号码:

颜 色:

型 号:

引擎号码:

买卖汽车合同篇5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车辆、特种车辆为20%,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无权索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车辆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合同

一、委托服务备忘录

二、车辆交接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汽车合同篇6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20xx年4月27日 至20xx年9月30日。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20xx年8月。

行驶公里数:25万公里。

车辆使用性质:(/ )客运、( /)货运、(是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11万元;大写 十一万元整 。

买方应于20xx年9月 1 日在买方住所地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当天内向买方支付全部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款后当天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允许办理车辆过户时30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全部由买方负担。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改气合格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社会集团体会员证、保险单各一份。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养路费和相关罚款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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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 买方(章):

地址: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卖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新区______路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2)全额分期付清(3)首付款加贷款(4)部分款: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分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市______支行帐号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后_____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市______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______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______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______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盖章):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汽车合同篇7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为未到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

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

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

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如案例一:

原告李春桂于20xx年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日向冯彬支付完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0xx年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车来源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车费40元,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20xx)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

案例二:

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1026d小型载货汽车,车辆行驶证号为琼d30594,出卖给潘世海。双方约定,车价为8000元。同日,潘世海向朱海林写下欠条一张,其欠条载明:“欠购车款捌仟元(¥8000)定于20xx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果不按时付可按车价款壹倍处罚。欠款人:潘世海20xx年8月26日”。潘世海写下欠条交朱海林后,朱海林便同意潘世海把车开走,至同年9月20日潘世海未按欠条时间向朱海林支付购车款8000元,朱海林也没有将该车的相关证件交付给潘世海,双方因此引起纠

纷。朱海林于20xx年3月17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世海支付其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并承担车旅费100元。潘世海辩称,其本人已于20xx年10月12日将4000元支付给朱海林,按双方的约定,朱海林应办理好产权转让登记手续,而朱海林没有办理,因此,双方的口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朱海林退回定金4000元,并请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一审中,潘世海提出反诉,要求朱海林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朱海林支付为该车修理所付出的费用2420元。原审法院通知其缴交反诉费,但在法定期间内,潘世海未向原审法院缴交反诉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潘世海自动撤回反诉处理。一审中,朱海林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二审另查明,朱海林于20xx年3月间购买该车,总价款为35200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该车使用年限为8年。按使用8年计算,该车每天折旧费为12.0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旧小货车,根据国务院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的规定,原告所卖的旧货车,必须要在经过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方可进行交易,否则应视为交易无效。因此,原告擅自将自己的旧小货车卖给被告,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应视为买卖无效。对无效买卖所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16000元和车旅费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原告的这一事实,由于被告向法庭提供在场证人张桂铭出庭作证,虽然原告否认,但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度,被告有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主张的可信度大于原告否认的可信度。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参照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的旧车买卖无效;二、被告潘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琼d30594号小货车给原告朱海林;原告朱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4000元给被告潘世海;三、驳回原告朱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朱海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海林与被上诉人潘世海于20xx年8月26日达成口头买卖汽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协议约定后,上诉人将车辆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车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将该车交付被上诉人,没有将该车相关的证件交给被上诉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正常的进行营运,上诉人的行为也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应视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责任相等。本案中,双方均未完全履行协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该车退回,被上诉人表示同意,故双方约定的口头协议可予以解除。由于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上诉人,也不及时将车退回上诉人,致使该车由被上诉人占用长达一年,因此,被上诉人应支付该车的折旧费给上诉人,其折旧费按每天12.05元计算,上诉人主张支付时间从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4月23日,共计239天,计2880元。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用车款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0xx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主张20xx年10月12日支付4000元给上诉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上诉人双倍退还定金8000元,并要求补偿购买维修汽车配件费用2420元,由于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反诉费,一审已裁定按其自动撤回反诉处理,被上诉人现主张没有理由。原审判决根据国务院贸易部颁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双方的旧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是属于部门的规章,并不是行政法规。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已支付4000元购车款,并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其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

买卖汽车合同篇8

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及车型:

行驶公里数: 公里(车辆路码表显示数)

车辆使用性质:家庭自用非营运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整 。

双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自验收、审验无误后买方应以现金的方式当即向卖方支付全部车款。

买方应在收到车后 日内办理完毕该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全部由买方负担。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买方应在收车后 日内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5.车辆交付后,交付车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其中包括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相关罚款等全部所有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的,应每日按车款 2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允许办理期限30日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的全部产权归买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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