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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雇人员管理细则3篇 外籍员工管理手册: 提升人员管理的有效性。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3篇 外籍员工管理手册: 提升人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以“外雇人员管理细则”为主题,针对企业如何合理管理外雇人员进行介绍。外雇人员作为企业的重要助力,有效的管理对于企业运营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工作安排、薪酬支付等细节方面,为企业提供相关管理原则和操作建议,旨在提升外雇人员管理的效率与质量。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3篇 外籍员工管理手册: 提升人员管理的有效性。

第1篇

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完善企业行为,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及管理办法,避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依据20xx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20xx年9月发布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有关内容而制定。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有资质的各级单位承包外单位的工程(项目)。

4、安全管理工作是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内容。

5、安生部负责外雇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执行,做好安全教育与考试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工作。

6、负责对外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自觉性,及时纠正外雇人员执行规程、制度的错误倾向。

7、严肃对待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立即上报厂主管领导与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主持召开好每日的班前、班后会,安排当天的工作,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技术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外雇人员管理细则3篇 外籍员工管理手册: 提升人员管理的有效性。 第2张

第2篇

外聘工作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为了加强我院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效率,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各部门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1、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院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医院人事部门下文聘用。

2、一经聘用,及时签订《外聘工作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

(1)聘用人员要身体健康,思想作风端正,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热爱本职工作,并能服从组织分配。

(2)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执业证书者。

(1)医疗组: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临床医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护理部: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院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理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

(3)药学组:待聘用人员必须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

(2)待聘人员将相关证件和个人材料呈报院部,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

(3)院部组织相关人员(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医院人事部门择优录用。

(1)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聘用人员要接受医院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医院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3)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现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的立即报人事部门予以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考勤表,部门按月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每月必须凭月考勤表方可审批月工资。

(5)考核。对外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管理能力,勤奋工作态度,实际工作效果,由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应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和差。根据不同情况选定不同的硬指标,制定考核打分表,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应有文字记载,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奖励措施。

(1)医疗组:女同志可续聘到55周岁,男同志可续聘到60周岁,副高以上职称可适当延长。

(2)护理部:在医院聘用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可续聘到50周岁。

(3)药学组:在医院聘用人员中工作表现较好的男同志可续聘55周岁,女同志可续聘到50周岁。

1、外聘工作人员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享受平等的权利,医院和部门应尽力为他(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他(她)们的劳动,应该予以尊重。

2、外聘工作人员因岗位不同,工资标准也不同,各岗位工资标准由医院统一制定、颁布,各部门执行。

3、医院外聘人员由部门按月制工资表,财务科统一按月制工资表,汇总办公室,经院长审批后发放。

1、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年终给予公开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3、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较大差错和失误者,应给予批评,严重的要全院公开批评。对造成重大工作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予以辞退,并给予经济制裁。

4、外聘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都应进行适当调整,优存劣汰,采用末位淘汰制,坚持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

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xxx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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