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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辆租赁合同6篇 驾驭自由:全新个人车租赁合同

个人车辆租赁合同6篇 驾驭自由:全新个人车租赁合同

个人车辆租赁合同是一份约定个人车辆出租和租用条件的合同文件。该合同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车辆使用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签署该合同,个人租车者和车辆拥有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确保安全有序的租车交易进行。

个人车辆租赁合同6篇 驾驭自由:全新个人车租赁合同

第1篇

双方本着高度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车辆租赁费,人民币元的车辆租赁抵押,并于每月日支付当月的车辆租赁费。

三。合同期限为年:甲方将车的型号和车牌号交付给乙方使用,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合同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出借、抵押或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3)扣除折旧费用后,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乙方的车辆抵押贷款余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车辆,或在甲方车辆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

4、乙方损坏甲方车辆或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5)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甲方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保险赔偿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已经赔偿,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和储存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失,如单独轮胎损坏、车辆进水启动时排气管进水或进水后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承担合同期内车辆的年度检验费、道路维护费、车船费、正常维护费(包括汽车油、离合器油、刹车油、冷却液)。

(5)甲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牌照等手续丢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完成相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以下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在合同期内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和年检,并按期进行保养(首次保养里程为公里或车辆已行驶数月,首次保养后按厂家规定按期进行保养)。年检时,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并按要求做好车辆卫生。对于未能按时进行维修或年检的车辆,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送往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维修和保养。

3、车辆合同期内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车辆开至甲方维修办公室,乙方不得自行拆卸和更换原车辆设备及零部件。乙方应承担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所有事故责任和损失。乙方正常使用车辆时,发动机和变速箱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检查维修。

4、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车辆或第三方损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

(3)未报告事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处理事故的;

(4)车损、第三者保险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金额的部分。

(1)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被盗、损坏或报废的,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公司赔偿之日止,乙方继续承担合同中车辆的抵押付款。

(2)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的不赔偿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应向另一方支付未付抵押金额20%的违约金。

(2)如甲方延迟交付车辆,则应在支付抵押款的基础上,每日向乙方支付乙方逾期归还车辆的,按实际使用时间(150元/天)支付违约金,从归还的抵押物中扣除。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车辆并退还押金,如有违约,每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车辆交付给乙方后,若甲方无法按照合同中登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乙方取得联系,无论合同期限是否届满,均视为恶意骗车,并立即按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1)除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

(2)合同期满乙方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5天内办理续签手续。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车辆移交单

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个人车辆租赁合同6篇 驾驭自由:全新个人车租赁合同 第2张

第2篇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吨载重量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载。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元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第3篇

甲、乙双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证件:身份证、全家户口本(个人承租者)、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正式驾驶证

2、租用甲方型、颜色为小轿车(面包)车辆,所租用车辆的所有权为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5、承担车辆租用期间的油料及车辆使用中的其他费用。

1、保证在租用期满时,按时交还车辆。交还车辆时经甲方按车辆交接单上的内容逐一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2、保证赔偿由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其金额不足时,保证三日内补齐其金额。

3、乙方保证不将所租用的车辆转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也不能在里程表上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甲方有权按每天租金的1—3倍收取罚金。

4、保证爱护车辆以及车内设施,坚持例行日常保养。长期租者应服从甲方的规定定期回公司进行保养。凡无故损坏车内的任何零件及设施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其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依据损坏程度外罚500—1000元处罚金。

5、乙方保证所承租车辆合法使用,并保证不将所租用的车辆用于以下用途:

(4)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以及污秽物品;

(5)销售、抵押、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方所有的权的行为。

凡用所承租车辆用于上述内内容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身负。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处罚—元的违约金。

为了确保人车安全,汽车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小时,驾驶员有权拒绝超劳超时行车,否则发生事故和车损由乙方全部负责。

1、同意乙方租车的请求。向乙方提供性能完好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等(物品清单以双方签字的车辆交接单上内容为准)。

2、租用车辆为每日24小时限驶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元人民币,4小时以内按半个计算日计算,4小时以上按一个计算日计算。

3、如发现乙方有期骗违约等不良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所租车辆,并处500—5000元罚金。

4、甲方应乙方的请求可向乙方提供抢修服务周转车辆,费用届时双方另议。

5、因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经有关仲裁部门确认,属甲方责任的部分甲方负责赔偿。

6、协助乙方对车辆在租用期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和等问题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办理有关索赔手续。

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 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 ;该车辆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 个月;车辆月租费用 元,共计 元。此车辆只能由乙方家庭使用。

1. 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2. 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 元,还车时甲方退还 元给乙方,如果租赁期内乙方无交通违规的欠缴费用,未发生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后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租赁车辆必须状况良好、部件完整,各项基本功能正常;

2. 甲方应具有该车辆的合法产权,且车辆无抵押,在租赁期间将机动车行驶证交由乙方使用;

3. 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

4. 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因车辆故障未能使用期间相应的租金;

5. 甲方负责租赁期间对车辆投保车险,负责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保养费用、自然故障和老化的维修费用、车船使用税、车检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保有车辆产生的`日常税费。

1. 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5. 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

6. 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期间车辆的租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7. 租点清车辆附件,验收后,合同终止。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负责将车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赔偿甲方损失;

8. 租赁的车辆只限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如果乙方需要驾驶车辆超出北京市范围,必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如未得甲方同意,超出范围行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 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10. 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或进行体育、军事、竞赛活动和作测试使用。

1. 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一周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

2. 不缔结新的合同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圆满结束。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而不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1. 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三、四条行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权利时,权利受侵害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受侵害方为乙方,乙方可要求退还租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 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天告知对方,并按照期满时处理方式,乙方向甲方退还车辆,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应全额返还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并返还所剩租期内的相应租金。如合同签订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乙方要求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车辆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

4.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附件(甲方身份证、车本、行驶证和各项车险保单的全部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5篇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1.每天(月)租金元(币)/辆,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币),承租方于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承租方租车在个月以上的,则在每月日前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出租方交纳应交租金的%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个月的租金。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天以上,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3.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所租汽车时超出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小时按全天计费。

出租方将牌车辆,车牌号码,从年月日时起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时止收回,租赁期共年个月天时,交付地点:

2.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3.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4.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5.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等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6.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10.按%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11.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2.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租赁期间因租赁车辆质量存在问题而对承租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

7.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

9.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0.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给承租方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11.按%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12.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3.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解决。

14.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天(含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8.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出租方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方按所拆零件价的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方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3.担保方对被担保方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被担保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担保。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币元(大写元)押金给出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下班之后还车,押金将于下一工作日内退还。

4.还车结算时,由承租方预留币元的交通违章保证金,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则全部返还给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在代付交通违章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方。

1.出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车损、盗抢和第三者责任险,若租赁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3.承租方应在事故发生的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否则承租方应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4.上述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方承担。出租方仅就承租方或出租方书面允许的驾驶人员发生的保险索赔事宜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5.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车辆发生各种事故,承租方应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损失额的%,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

7.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个月)的车辆租金的%。

1.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预见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双方各自过措大小来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方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预交的租金、押金。此外,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5)如果因出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支付给承租方补偿金币元(大写:)作为对承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同时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押金。

(6)出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给承租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币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个月的租金。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超过天,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出租方责任。

5.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b 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c 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d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日。

e 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f 承租方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g 承租方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a 承租方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的,承租方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b 承租方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c 承租方应承担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d 承租方应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e 承租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f 如果因承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支付给承租方补偿金币元(大写:)作为对承租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同时(是/否)有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已交纳的租金、押金。

6.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2.承租方在租赁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车辆,必须到出租方重新填写《汽车租赁登记表》并缴纳租金,否则视为非法占用出租方车辆。

(1)出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2)出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1)承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2)承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款视实际情况选择性适用)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合同于补充合同条款规定不一致,以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汽车承租方须知》、《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清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各执一份。份合同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为了租赁车辆的安全运营,也为了您的切身利益,请承租方记住以下条款:

1.除您本人或您在《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驾驶人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龄一年以上)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与租用车辆相符。

3.您承租的车辆必须在省以内地区使用,若确需驶出上述范围,务请提前天取得出租方书面许可并加收币元押金,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4.您应按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车辆交接清单》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若出现新的刮、碰、损坏等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您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5.为避免上一条情况出现请您每天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如确需填加油液,必须使用生产厂家允许的产品。还车时承租方应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否则出租方将收取元的清洁费。

6.如果承担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如未与出租方联系,继续使用造成损失将由您承担。

7.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禁止继续使用已受损的车辆,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方不承担车辆租赁期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

9.您如果在承租车辆期间遗失牌照或其它有关证件,您应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

10.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场时《车辆交接清单》为准。

11.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和备件,否则,您不但须及时性归还原零件或设备,还须付给出租方最高不超过所拆零部件或设备原价倍的违约金,车辆的防盗器遥控板若发生损坏或丢失,您应赔偿元币。

12.您不能拆动车辆的里程表,若在您租车期限内有拆除现象,须交付出租方币元赔偿费。

13.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禁止用所租车辆参加竞赛,做测试试验及其它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否则您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交付出租方不少于币元的违约金。

14.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客货运输,禁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向您收取不少于币元的违约金。

15.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汽油车必须使用#以上无铅汽油),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坏完全由您承担。

16.为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状态,请您务必在租车当日确定每月何日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保养一次。如每少保养一次,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外加收币元的费用,小时为一个租赁日,月租按天计。

17.因欠租未还车辆产生的租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8.本《汽车承租方须知》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条款已由出租方明确告知承租方、担保方,且承租方、担保方已完全理解,并认同。

第6篇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核定载重量为:,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1、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总租金共计人民币费用及税费)。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1、合同期间,在乙方未支付所有租金款项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上述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3、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1、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并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费用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上述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款项,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

5、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的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5、如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

6、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必须找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深圳市。

第十条:保密协议: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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