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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合同5篇 "工程检测合同: 保障工程品质与安全"

工程检测合同5篇 "工程检测合同: 保障工程品质与安全"

《工程检测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检测机构之间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用于规范和明确工程检测的责任、义务和费用等相关事项。该合同涵盖了工程检测的范围、标准与方法,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文将介绍工程检测合同的重要性及其主要内容。

工程检测合同5篇

第1篇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承建)的 工程进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质量检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签约合同总价为(大写): (¥ )或合同固定折扣费率为 %。

1.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提供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与相关服务。

(2)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检测工作,不转包或违法分包。

3.甲方和乙方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3、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质量检测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1.1.3 “相关服务”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委托方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建造、保修、使用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4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乙方的工作。

1.1.5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乙方的工作。

1.1.6 “项目负责人”是指代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

1.1.7 “酬金”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乙方的金额。

1.1.8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正常工作,甲方应给付乙方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9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附加工作,甲方应给付乙方的金额。

1.1.10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有关方。

1.1.1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4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检测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4)本合同及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程质量检测依据。

2.3.1 乙方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检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正常进行。

2.3.3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人员。乙方更换项目组人员时,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乙方更换项目组其他检测人员,并通知委托方。

2.3.5 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组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乙方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工程质量检测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甲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检测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等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文件归档。

乙方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甲方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场地、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甲方,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甲方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工程质量检测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2.1 甲方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场地、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

3.2.2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乙方。当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含书面)乙方。

甲方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4.1.1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委托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乙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乙方向甲方的索赔不成立时,乙方应赔偿委托方由此发生的费用。

4.2.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2.2 甲方向乙方的索赔不成立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因非乙方的原因,且乙方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2.3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增加的检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6.2.4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5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检测与相关服务的数量、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6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6.2.7因工程规模、检测范围的变化导致乙方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乙方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乙方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乙方的部分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当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应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甲方在乙方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乙方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后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解除。甲方应将检测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但乙方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3 乙方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通知。甲方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乙方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乙方仍未获得甲方应付酬金或甲方的合理答复,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甲方时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4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甲方同意,检测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审核后支付。

经甲方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乙方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乙方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检测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检测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检验、砂浆检验、简易土工检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防水卷材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及组合件检验、沥青检验、沥青混合料检验、墙体材料(强度)检验、建筑装饰材料技术性能检验等检测项目。

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锚索锁定力检测、静力、动力触探检测等检测项目。

混凝土强度检测、砂浆强度检测、砌体强度检测、尺寸偏差、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变形观测、建筑门窗检测、结构粘结强度、锚栓和植筋检测、结构裂缝检测、混凝土缺陷检测等检测项目。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幕墙用型材强度检测、型材的镀(涂)层厚度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硅酮结构胶剥离粘结性检测等检测项目。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钢结构节点检测、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的变形检测、钢材、钢铸件力学性能检测等检测项目。

室内环境污染物、建筑材料、土壤中氡浓度等检测项目。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水压试验)、建筑电气工程(绝缘电阻、接地电阻)、通风与空调工程等检测项目。

(具体检测内容、抽检数量及检测费用详见工程检测项目工程量清单。)

2.3.3检测总负责人和各检测项目组如有变更,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总负责人或检测项目组负责人继续履行2.3.2项约定的职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总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乙方擅自更换总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4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检测总负责人或检测项目组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总负责人或检测项目组负责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继任总负责人或检测项目组负责人继续履行2.3.2项约定的职责。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负责人或检测项目组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附录b中由甲方无偿提供的房屋、场地、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甲方无偿提供的房屋、场地、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甲方同意在 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1乙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

4.2.3 甲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

第二次付款检测工作量完成60%(0~50)%(含之前支付额度)

最后付款检测工作量完成100%,最后一批报告提交前(如为政府财政项目,可约定为“检测工作量完成100%,检测费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100%(含之前支付额度)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检测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工程检测合同5篇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4监督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中南公司云南丘北赶马路风电工程监理部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已方执一份。

第3篇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 工程质量及原材料检测,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2) 指定取样、送样、见证取样人员保证样品取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2) 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公正、准确,必要时提供检测方案;

1、由甲方将受检产品送到乙方实施检测或现场检测二种。

2、如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提前一天(扣除节假日)通知乙方。

3、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填写检测委托书,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1、工程常规检测收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_80% 结算。

2、桩基检测按如下价格计费:(以下价格不包括现场道路、地基、桩头处理等)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通过法律途径或进行仲裁解决。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学校幼儿园工程进行检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是想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如皋市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 结构类型: 框架 建筑面积:11658平方米施工单位: 南通大辰建设集团 监理单位:如皋市规划设计院 鉴证人员:汤友云工程监督注册号: 工程地址:位于如皋市政法路以西,如皋市检察院以北 建设单位:如皋市外国语学校附属幼儿园项目负责人:朱建梅 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包括: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水电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建筑门窗、饰面材料、室内环境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需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需提前一天(扣除节日)通知乙方。

3、每次送样或乙方现场抽样,甲方须填写检委托单,明确样品的相关信息及检测要求。

2、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意义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1、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甲方委托检测前,应将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鉴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在委托见证取样类样品检测前,甲方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单应采用乙方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5、检测项目属工程类检测的,甲方应提前通告乙方。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6、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协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7、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学家检测报告。

8、对在建筑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合同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证书的复印件。

2、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援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但如检测现场或样品不具备检测条件或跟委托不符等情况导致检测无法进行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5、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日内通知甲方(节假日除外)。

6、按检测相应的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并出具检测费用清单。

1、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的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3、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的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七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2、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仲裁。

第5篇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xx-372号),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开发建设的 工程进行各项检测,双方经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员: 联系电话: 送样员: 联系电话: 质监编号: 报建面积: (平方米)检测费用: 元(按建筑面积估算,工程结束以实际工作量结算)。

1.常规建筑材料类:水泥、砼试块、建筑用砂、钢筋、建筑用砂、砖、瓦、高强钢结构用螺栓、铝合金等。

2.市政土工及防水材料类:沥青、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外墙涂料、土工、道路回弹弯沉、沥青混合料、水泥土等检测。

3. 现场结构检测:超声回弹测砼强度、钻芯取芯检测砼强度、钢结构焊缝测缺、饰面砖粘结强度、锚固件抗拉力、超声法检测砼缺陷、钢筋保护层、现场砂浆抗压强度、结构载荷试验、结构安全性评估等。

4. 水电设备安装类:门窗现场三性、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线路绝缘、通球、水压等检测。

5.室内环境类:室内甲醛、苯、氡浓度、氨、tvoc检测;无机建筑材料放射性检测;内墙涂料检测;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等检测。

6.保温节能材料类:eps板材、保温浆料、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耐碱玻纤网格布、镀锌钢丝网、珍珠岩保温板等检测。

7.基桩检测:预应力管桩抗弯性能、静载试验、低应变动测桩身完整性、高应变。

8.基坑监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对支护结构体系及周边道路、房屋、管道等进行动态监测。

9.幕墙工程:幕墙三性检测(四性)、玻璃检测、型材检测、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铝塑板抗剥离、结构胶等。

10.□小区市政工程:井盖、管道、路缘石、道路砖等。

注:本工程实际检测项目根据质量监督部门、设计要求确定。

1.常规建筑材料类、市政土工及防水材料类、现场结构检测类、水电设备安装检测类、室内环境类、保温节能材料类等六大类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制定,本工程实际收费按收费标准的 计价,并按实结算。

注:检测收费优惠是针对本合同内签订的所有检测项目均在我中心检测而特定,如未按合同签订项目委托

2.基桩检测:静载试验按 元/吨计,低应变动测按 元/根计,高应变按 元/根计,预应力管桩抗弯性能试验:l≥10米,2300元/根计;lt;10米,20xx元/根计,按实结算。□详见合同附件。

3.基坑监测:视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来确定监测项目及数量,按标准单价可下浮 %计费,详见另专门合同。

基桩检测、基坑监测的检测费用需预付人民币 ,余款待取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其它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如下:□每次取报告时按实支付;□以记帐形式时,先预付人民币 元,透支额度 元,透支期限 30 天。

1、工程开工后,凡建设过程发生的相关检测均委托乙方进行。

3、桩基静载荷试验用砼试块作配重时,现场必须道路畅通,场地坚实平整,可供16t汽车吊正常行走并吊装作业,且满足乙方设备运输的要求;静载荷试验用黄砂作配重时,试桩周围场地坚实平整,且甲方需在试验现场提供堆载所用黄砂。

4、做好静载试桩的桩头处理、试桩周围的场地平整及基坑排水等工作,提供乙方稳定的试验用电。

5、做好动力检测桩的桩头处理,桩头标高宜接近设计标高。

(1)桩位平面图(包括基桩设计参数),且必须由选桩人签字;

1、 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1、 根据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

2、 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 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

4、 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若甲方需要时应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5、 提供网上检测数据查询、网上同条件养护砼试块温度查询服务。

6、 检测费用透支期限超过30天,中心将电话通知甲方,一星期内未来续款,则停发报告。

7、 基桩检测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厂(场)内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并应安全操作,若发生安全事故, 责任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 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若一方毁约,则毁约方应按本合同额的15%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七、未言明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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