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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 "透明治理的基石:探析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 "透明治理的基石:探析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保障公民受到知情权、监督权的制度。此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重视和推广,成为了推进政府透明化、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

第1篇

局办公室负责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局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负责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报审、网上发布以及信息员队伍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

1.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4.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9.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结果等;

(一)队伍建设。各科室站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站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更新等工作,并配合局办公室做好有关栏目建设工作。信息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时间要求。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会议情况、新闻类信息于次日报送,文件、报告类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他信息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内容要求。各科室站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符合实际,文字表述要准确、严谨、恰当。

(四)信息发布审核。各科室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科室站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通过贵港政府门户网站后台管理发布,文字信息采用doc格式,图片采用jpg格式。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

第2篇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发布渠道: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②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条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科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各科室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九条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科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四条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五条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十九条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3篇

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4.3 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4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4.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4.6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

4.11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5.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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