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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权益日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日 | 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时间线

1983年

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

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1月15日

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10年1月30日

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维护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与小联一起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促进健康文明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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