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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心得体会8篇 "探寻法学世界:律师实习的感悟"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8篇 "探寻法学世界:律师实习的感悟"

在律师实习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工作的严谨性和挑战性。通过与资深律师们的交流和实际操作,我逐渐明白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和应用方法。实习期间所积累的经验和心得,让我对未来的职业道路充满信心和期待。接下来,我将分享我在律师实习中的所思所感,希望能为其他律师实习生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8篇

第1篇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律师实习心得体会8篇

第2篇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月日开始实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xx年月日早晨: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至夜晚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xx年月日: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xx日x:xx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日早晨:,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xx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月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月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xx年月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xx年x月x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

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第3篇

法律尽职调查是律师在做非诉法律项目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成果不仅关系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性、全面性、真实性,而且律师对于依据尽职调查工作成果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理应谨慎待之。对于有志于从事非诉法律工作的实习律师来说,积极参与尽职调查并且认真总结工作收获对打好非诉法律工作基础至关重要。今天笔者结合在本所参与的几个非诉项目(主要有公司并购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中的所学所思、总结归纳,给正在奋斗中的实习律师以及有志于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学院学生几点建议,愿共同进步。

在正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之前,律师会根据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尽职调查清单,目标公司会根据这份尽职调查清单准备材料、做出相关安排,同时这份清单也是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推进过程中重要的查缺补漏的依据。作为主办律师的协助者,实习律师在项目开始之前应该努力熟悉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对于不理解的部分及时向律师请教,对于在正式进场时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比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应该提前上网查询最新信息,避免因为要求重新提供而降低工作效率。另外,对于其他信息也可以提前查询,在正式进行尽职调查时可以节省时间做好其他工作。

笔者认为,在正式尽职调查之前应该重点查询以下信息:

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有一个权威性较强的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做过法律工作的人应该都很熟悉,但是这一网站有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曾经在一次并购项目中,我们想了解这家公司的分支机构情况,在公示系统上只能查询到一家分支机构,但实际上通过我们认真核实,该公司还存在另外一家分支机构,主要是通过其他信息查询网站实现的。这里推荐其他几个查询网站,作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补充:(1)启信宝,网址:,功能很强大,不仅能够查询分支机构信息,还可以查询到法院公告、法院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拍卖、经营异常等信息;(2)绿盾全国企业征系统,,推荐重点关注其“媒体评价”、“质量检查”、“行政监管”等功能;(3)信用视界,网址:,推荐重点关注其提供的司法信息和新闻招聘信息。此外,要求目标公司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也极为关键,其中会涉及银行贷款、征信以及涉诉信息,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依据。

对目标公司的涉诉信息提前予以了解,在正式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就有关信息比如法院判决信息、执行标的信息、资产拍卖信息作进一步的询问、了解,避免现场临时搜集时有所遗漏。企业涉诉信息在前述的工商信息查询网站中有所涉及,但主要有以下权威性的.查询渠道: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法院判决信息,网址:,很多法院把没有争议的资产都通过这个方式进行拍卖,涉诉信息很容易得知。

实习律师和主办律师一起参与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学习尽调相关知识和技巧,另一方面实习律师也应尽力做好配合工作,这种配合不仅在于具体事项的协助处理,更在于对于主办律师可能无暇关注的其他方面加以关注。

(1)专业。笔者想起了自己参与某私募项目时要求目标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尴尬经历,还被其提醒了一下:现在已经三证合一了,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对于律师来说类似这种常识性的疏忽尽量还是避免为好,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是一点一滴建立起来的,这种信任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对律师专业性的尊重,同时因为你没有注意的某一个原因这种信任也会稍减。

(2)细致。收集材料的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细活,查缺补漏是必经的过程,有时候因为一件资料没有到位就会影响尽职调查报告的出具。这其中的细节主要体现在:一是查验原件,律师带走的往往都是复印件,查验原件时会重点关注其中的数据、时间、文件或者证书的真实性、与原件的相符性和有效性等,并在此基础上查验有无明显遗漏;二是某些资料比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会经常变更,收集材料时注意查看是否是最新版本;三是资料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如果某两份资料之间有明显矛盾之处则必有一份有问题,这时应该向主办律师提出。

(3)全面。笔者在参与几个私募项目过程中真有这种体会,因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机构的要求较多,律师会要求私募机构提供全面的资料与信息,比如不仅要求私募机构及其大股东提供工商内档信息,也会要求私募机构提供其子公司及其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并对这些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做一个说明,可谓是非常面面俱到;再比如在私募机构组织结构方面,律师不仅要求提供组织机构图还会要求提供各部门的介绍,律师会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分析是否与实际员工数量和构成相符合等等。

在对目标公司作进一步了解方面,主办律师在尽职调查时主要与目标公司高管进行交流,作为实习律师的你也最好不要闲着,有时与公司的其他员工特别是基层员工交流可能会有不一样的收获。比如,通过和基层员工交流工作节奏和感受可以了解公司的工作氛围和人事状况,通过对厂房、车间等实际经营场所的观察可以更为直观地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情况等,这些将和主办律师对于公司高管的调查笔录共同构成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重要参考。但是对于某些重大的并购项目,由于尽职调查阶段还未能确定项目的成功与否,所以拜访客户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保密义务。

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是对一名律师的综合法律素养、书面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思维的严谨性与全面性等各种能力与素养的考验。如果有机会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初稿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是一笔很好的财富,笔者有幸撰写了一个并购及几个私募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分享一下个人经验,供参考。笔者认为,一份合格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该力求做到一下几点:

1、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首先是以事实为依据,对于已经获知的事实应该明确、肯定,避免模糊措辞、模棱两可,更不应该随意修改事实甚至胡编乱造,争取做到有几分事实说几分话,对于无法获知的事实应该在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加以披露,切忌过于武断;其次是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每项结论的论证其实就是一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所得事实进行证明的过程,这其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关系到结论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2、用词精炼、逻辑严密。法律是一门讲究严谨的学科,这种严谨不仅体现在用词的精炼,也体现在词与词、句与句、段与段之间的逻辑严密性。首先,在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中避免使用废话、套语、语气词(如“了”、“吧”、“的话”、等)、口头语(比如“就是说”、“那么”、“不过呢”等),但是诸如前提性或条件性的字句、补强性的字句等则不能省略。其次,词、句、段之间的逻辑严密性也是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避免前后矛盾、相互否定或者前言不搭后语的情况。

3、结论明确、肯定。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主要目的是在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基础上对其法律风险点加以预测从而为交易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因此在对每一段内容做结论时力求明确、肯定,如果依据既有事实不能做结论也应该明确、肯定地表述,避免含糊其辞或者可能性语句。

最后,用一句话简单总结贯穿全过程的感受:认真、负责、敬畏是做好任何工作都应有的态度。首先,尽职调查时应该努力做到穷尽一切途径去了解公司情况,不能在心存质疑的情况下匆忙做出某项法律结论,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次信息查询和资料收集,认真负责地思考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其次,对任何工作都应该抱有敬畏之心,敬畏每一位谈话当事人,敬畏客户的每一条要求,敬畏你在法律意见书中写的每一句话。

第4篇

本周一共实习了三天,周一的事情在上一次的日记中,周二上午帮助龙律师扫描,我是第一次做这活,所以另外一个实习生教会了我扫描和使用公司的打印机,比起打印店的打印机,确实这个方便了更多,傻瓜式的操作。但是这样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个资料扫面到打印机的共享盘里,应该是大家都能看到,造成资料的外泄。但是好在这些资料都是一串数字的命名,所以,一般除了自己在使用的话,一般也不会去看那么多的扫描。扫描还是非常快的,但是因为理解错了龙律师的意思,把应该分开的几个档扫在了一起,所以我又一个人独自地重新扫描,更加熟练地使用了这个打印机。在这个过程中,我真实很不喜欢订书钉这个东西,这个发明很棒,但是在拆卸的时候,就很麻烦,而且会影响再次装订的美观。

然后就是手打一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分享,在梧桐树live平台上的,因为无法下载,复制,所以交给我手打出,大约000字,然后吃午饭和休息。下午开始上班,魏律师就开始催我关于一个招标的审核,说是下班之前交。当时我真的觉得事情好多,他们是不是不知道其他律师也在给我活做,好吧,既然这是紧急而重要的事,那我就先完成这个吧,参考其他招标,结合我国的招投标法,第一做招标的'审查。总体说应该还行的。下午下班的时侯,梁律师开始催,我决定要告诉她,其实我有很多其他事情在忙,于是跟她沟通,协调到第二天。

周三就是我整整打了一天字的一天,完稿一万七千多字,完后小心地检查了一遍,发给了梁律师,她发在了我们的模块群里,大家在表示感谢的同时,彭律师说啊,这不是我要的间。嗯,但是换句话说我还是在这个过程中有所收获的。下午亮点的时候,到了一个资产公司坐班,坐班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打字,目前的这边的工作上午i接触。

第5篇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国小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国小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原因有二: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该成为怎样的人?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第6篇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代理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代理人,是辩护人。”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举个例子吧, 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这样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发生过,自不过我们觉得这太普通了而没有去注意而已。

为什么对别人的讲话会反感会义愤会讨厌?而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点也不会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马基亚维里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来解释这一现象。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获的教育的权利。权利相对应的英语单词是“right”,“right”的另一个意思是正确的,对的。权利也有正确的,对的,正当的意思。

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你的义务,这是自然法对你的要求,或着说是神法对你的要求,是人类出于本能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处于暴君的统治之下。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你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和发展,还有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个相对人性的,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是历史赋予你们的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价值:有用性,你对别人有没有用,或着别人对你有没有用或着一个物体对人来说有每有用?我想这样说有些人很难接受,这也太直接了吧,没有必要说的这么直接.

有价值的人生,我要怎样活着才会有价值呢?这个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还是对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你对别人而言是有价值的,同时你也是可以通过你的贡献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我想人活着就是为了得到别人的认可吗?

想想觉得挺可悲的,觉得活一辈子还是为了别人而活着,贡献为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敬,为了对别人而言你有价值.而自己呢?

不过,能够帮助别人也是一种快乐吧,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你会感到快乐,因为你觉得你还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为别人解决问题.你是有用的.写到这儿,我不得不想到一种理论,就是,人性自私论,人性是恶的吗?是那种为了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而不折手段的吗?自私得到的东西,对别人有价值吗?自私的反面是不是也是一种美德?这些东西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第7篇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xx律师事务所。

在xx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xx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xx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

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

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主任的严格要求给我很大的影响和震撼,让我清楚的认识到,做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个“格”,有原则,有些事不能作。要先做人,再做事。律所除了在为人方面给我树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则,为以后我为人处事的理念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让我看到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严谨和专业,一丝不苟,真诚敬业,以及坦荡宽容的人格魅力。

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则是根本。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最佳的职业发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则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应该说,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责任心,都应该有勤勉的态度,但律师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未雨绸缪、排忧解难,当事人是基于完全信任来委托律师工作的,律师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时律师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声誉。所以,虽然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做律师必须将责任心和勤勉训练成为下意识地工作习惯,这样才能算做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到位的法律服务并开拓自己的业务,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好的工作方法不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获得客户认可的有效途径。

律师工作常常有很繁杂的业务、长达几年的项目,在律师服务客户又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将所有的事务都安排妥当、与客户进行最及时有效的勾通,将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历史记录并对未来工作制定计划,记入计划日志,则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工作日志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体体现,定期、不定期地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志则能很好地促进自己在业务能力上进步。

所里对各项业务工作都有相关制度,其中各类工作报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对自己处理的各项业务、在所里与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际关系,与客户进行交流等诸项事情对自己做定期的总结与回顾。这既是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

律师工作是一份条理性很强、要求很细致的工作,在我们面对非单一客户的种类各异的多项事务时,一方面要对业务有宏观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时整理、分项归类,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以前三年来专科学习的知识,同时也为自己以步入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累了经验,打开了一扇门。实习只要有收获,就是成功的。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8篇

宋朝诗人陆游有诗曰: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论知识必须要投入到实践之中才能有更深刻的体会。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抱着期盼与激动的心情,走进了广东xx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从七月份至今,我已进行了为期四个多月的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xx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在此,我整理实习记录,总结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并写下此份实习报告。

在xx所实习所做的工作可以简单地分为业务工作和所务工作两大类,其中,业务工作即具体的案件承办工作是主要的部分。由于我加入的是金融部,所以我主要从事的是金融法、公司法以及涉外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但偶尔也会接受其他部门同事所交办的工作任务。具体完成的工作简要归纳如下: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加入xx这个大家庭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通过整理卷宗,我初步了解熟悉了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

xx所与许多大中型企业集团和政府机构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开发合作、股票证券、银行业务、法律顾问、商事谈判等非诉讼服务。而我所在的金融部就主要是处理非诉方面的工作。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律师办理了广州某旅游集团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广州某铝业集团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山东某公司股权收购、北京某汽车软件公司重组等具体项目。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顾问单位的合同审查以及法律咨询等工作。

由于胜伦所在劳动法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在实习期间也协助律师办理了一些劳动仲裁和诉讼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我也协助律师处理了一些商事合同纠纷,包括准备证据材料、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律师讨论诉讼策略等。

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金融部资产证券化和新三板两大产品的研发工作。具体包括查询资料、整理法规、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修改建议等。

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1、实习使我认识到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xx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的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一是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二是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三是切忌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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