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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和解协议书

公司欠款和解协议书

甲方(诉讼被告方):厦门A公司、厦门B公司、C

公司欠款和解协议书


签约代表:C

乙方(诉讼原告方):厦门D公司

乙方诉甲方拖欠装修工程款一案,已经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甲乙双方从合作的初衷出发,经过友好的庭外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过双方签署,并经由受诉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立即生效。

一、厦门A公司和厦门B在代扣代付原告因承包厦门市东方国际酒店所应付的全部税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八百万元整。被告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原告50万,剩余750万元,被告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每个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从2010年4月起每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二、以上欠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在本金支付完毕后两个月内还清。

三、C对厦门A公司、厦门B公司的以上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其它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原告应于被告支付50万元后,立即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

六、如果被告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金,则原告同意放弃第二条的全部利息及第三条的连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结;如果被告没有严格按照第一条约定的期限付款,则被告的全部付款义务自动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债权。

厦门A公司厦门市D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厦门B公司C公司

代表人:

标签: 欠款 协议书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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