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是長一點好,還是短一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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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是越長越好,還是籤短一點更方便我轉行和跳槽?
如果合同期滿了,我不想再續簽,公司會給我補償嗎?
公司屆時不想跟我續簽,我怎麼辦呢,有賠償嗎?
第三方合同,是15個月的合同期,能不能去?
公司要跟我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我不願意,我要求最多2年,我這樣合理嗎?
......
大家看下,類似關於勞動合同以及合同期、續簽相關的問題,最近出現比較多,這就是共性知識的盲區了。
我只講百度你搜不到答案的問題,或者搜了也無解的知識。
先看一位羣友的問題,新公司入職時,要跟他籤勞動合同,有5年期限的,也可以籤3年的,但他覺得越短越好,他向HR提出籤2年的合同,HR非常驚訝,還沒人這麼提過”縮短“合同期的要求。
這裏就是共性知識的盲區了,勞動合同時間當然越長越好,新《勞動法》2007年底出來後,更加傾向於勞動者。勞動法主要對公司有約束力,對你個人求職者,約束不多,除非你想走,試用期內3天提出,轉正後提前1個月提出即可。
剛畢業的學生不懂,以為是“賣身契”,楊白勞,或者覺得“我不能在這裏幹這麼久啊!”等等,所以有了以上希望合同期越短越好的荒唐要求。
再看,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單位不續簽,要給你賠償。賠償金數額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以上這是標準賠償金,具體情況你可以多要一點。
上圖大家看下,不續簽合同也是裁員,也有賠償金,光這個知識點,我們這位工作了8年的資深羣友,也不知道。大家記住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的情況下,是沒有賠償金的。
當然,有些公司比較遵守規則,甚至剛入職就跟你簽訂無期限合同,這種最好,直接籤。我們一般先簽3年,接着公司跟你籤5年的合同,第三份合同8年,最後才跟你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你簽得越長越好,對自己越有利。
當然,對於第三方派遣工,其中最大的問題還不是“第三方“,而是合同期。比如,第三方合同,是15個月的合同期,能不能去?
答案是:工資再多要10%,且合同期加長到2年,答應就去,不答應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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