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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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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做好和规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尽可能减轻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2.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2.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2.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2.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2.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2.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宜黄县汛期防汛责任运行制度》、《宜黄县抗旱预案》、宜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

1.4 现状与趋势

宜黄县位于江西省东部,辖区内共有8镇、4乡、2场,23.23万人口。境内水系发达,主要有宜黄水,宜黄水除有宜水、黄水二大支流外,尚有梨溪水、曹水、兰水三条一级支流。境内有2座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36座小(二)型水库,保护千亩以上耕地的圩堤5座,有较多的中小企业和交通设施。多年平均降雨量1791.9mm。由于受到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的影响,频繁的洪涝干旱灾害,成为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心腹之患。由于防洪标准总体不高,防洪非工程措施薄弱,造成我县防洪减灾形势严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全县水旱灾害的应急组织机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指挥。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级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指挥。有关工程单位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县、乡(镇)和工程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指挥体系,统一协调、互相配合、密切协同,共同实施对水旱灾害的应急处置。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宜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7865603,传真电话:7865605)。

2.1.1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城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局常务副县长任政委,分管水利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政府办农业农村局,教体局,扶贫办,消防大队,公路分局,文旅局,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供销社、公安局、商务局、供电公司、林业局、粮食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药材公司、石油经营部、凤冈镇、水文站等37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或成员。

县防指政委负责领导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协助政委开展工作。

2.1.2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山洪灾害预案和全县抗旱预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防洪工作(包括组建防洪抢险专业队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洪抢险总调度,负责本级防汛物资的准备,向县财政局提出防汛抗洪经费分配、使用方案;负责对汛期在建水工程和全县水电站安全生产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调度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审批并督促落实尾砂、尾矿坝(库)度汛方案及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区灾民救济和救灾物资的筹措、发放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县防总日常工作和防汛抗洪等水利行业管理,负责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工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水库蓄水和洪旱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与县生态综合执法大队一道加强河道执法与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洪资金和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的补助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抗洪经费,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县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申报防洪工程、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争取上级基建投资及各项申报审批工作负责机构改革前粮食局系统的粮食储备的防洪安全和灾区救济粮的安排、调度及抢险麻袋的储备,并与农业局共同做好灾区所需农作物种子的调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工信委系统的防汛及支援防汛抗洪的其它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预防和预案制定工作,并及时向防汛部门提供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已发地区的情报信息;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民政局: 协助县防总掌握灾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农口系统防汛抗洪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实行生产自救的规划安排及所辖场、所的抗洪抢险工作,协助县防总掌握灾情。负责安排防汛抗旱的农机服务、农机配件供应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及灾民疾病的医疗、抢救受伤抢险人员和灾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运输船只和县乡公路、桥梁的防洪安全以及抢险组织指挥;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交通运输,调度安排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负责协调并妥善解决在建交通涉河项目,确保行洪畅通;与县水利局、公安局一道做好汛期采沙船只的停靠安全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紧急抢险所需木材、毛竹供应,做好竹、木存放和管理,组织落实林业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供水设施安全度汛和饮水安全卫生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县主城区排水系统的畅通和重要市政设施的防汛安全,并落实应急排涝措施。负责水北公园、百鹭洲公园、亲水湾公园、卓望塔公园、百花洲公园及其路堤、涵闸,浮桥、音乐喷泉等各类建筑物的防汛安全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防洪抢险抗洪和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供应,并确保商业系统仓库储备物资的安全。负责防汛救灾,水毁工程需要的水泥、钢材、机电设备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台加强防汛的宣传,及时报道灾情及抗洪抢险事迹。

县文旅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的山洪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开展游客防洪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水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山洪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教体局:督促学校做好山洪灾害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山洪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做好损毁校舍的修复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参加抗洪抢险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洪水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县供销社:负责安排救灾所需化肥、农药等物资的供应,做好供销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防洪抢险照明用电和排涝、抗洪的用电供应,负责水电站安全度汛,协调有关部门对县境内上网送电的小水电站防汛安全进行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发布雨情信息和中短期天气预报。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省道的防洪安全及抢险处置,妥善解决在建交通涉河项目,确保行洪畅通

县财产保险公司:负责防汛抗洪、水利水电工程及财产物资保险方面工作

县人寿保险公司:负责防汛抗洪、水利水电等人险方面的保险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通讯顺畅,保证水情、汛情信息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

县移动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移动电话信号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通讯顺畅,保证水情、汛情信息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发生重大洪涝灾情时,负责为抢险现场增配信号增强机,及时恢复移动通讯。

县联通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联通电话信号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信号畅通,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

县药材公司:负责防汛救灾急需的药品物质供应。

县石油经营部: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急需的油料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汛期社会治安,加强灾区的安全保卫,打击违法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转移,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顺利进行,与县水利局、交通局一道做好汛期采沙船只的停靠安全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按县防总的通知,负责做好有关地段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水文站: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信息,负责水情、雨情、水文形势分析和洪水预报工作。

凤冈镇党委、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本镇防汛抗洪工作,完成县防汛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县城区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县城区内驻县单位的防汛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县直及省、市驻宜单位参与县城防洪堤、余家渡堤的防汛抢险工作。

2.1.4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全县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制定山洪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水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乡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直有关部门办公室。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水电、涉河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县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全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体系如下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河流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河流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至县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乡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乡镇应派员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县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乡镇应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乡镇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迅速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预防行动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水库防洪预案和城市防洪预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水库调度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针对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水库、圩堤、重点险工险段(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县城城区等)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充分利用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公网,对防汛通信专网、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防汛通信畅通。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各水库和在建工程必须保证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查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汛期河道管理工作。对在沿河流域、宜黄河流域、黄水流域、宜水河流域、曹水流域、梨水流域等人为设障影响河道行洪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大坝、河道防洪堤等水利工程建筑物修建建筑物等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国土局、司法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强行拆除。对工程建设弃渣、弃土堵塞河道影响行洪的问题,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9)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河、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洪水、水库和在建水电工程预警

1)当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县气象局、桃陂水文站应做好预测、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将出现的最高水位、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在建水电工程、重点流域出现险情时进行预警,水库由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在建水电工程由项目业主预警,沿河流域的洪水由沿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台应尽早给县、乡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各乡镇做好防范工作。各乡镇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县自来水公司向社会发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防御洪水方案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1)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晌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75100mm,3日降雨量超过150mm,过程降雨量将超过200mm,或已出现日降雨75mm,且仍在继续;

2.宜黄河桃陂水文站达到警戒水位69.5m(黄海高程),且呈上涨趋势;

3.千亩圩堤发生险情;

4.小(2)型水库发生险情;

5.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或城区发生中等干旱;县城区或3个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轻度干旱;

6.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7.按照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县防指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炮人工增雨作业。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总,并通报县防总成员单位。

4)县防指办公室加强值守,县桃陂水文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5)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民政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6)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100150mm3日降雨量将超过200mm,过程降雨量将超过250mm,或已出现日降雨量100mm,且仍在继续;

2.宜黄河桃陂水文站水位已达到超警戒水位70.5m(黄海高程),且呈上涨趋势;

3.千亩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小(1)型水库或影响高速公路、省道及县城的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已发生较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7.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1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县城区或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8.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县;

9.按照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桃陂水文站、县防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总、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求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县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县防指工作组,在12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县卫计委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炮、高炮工人增雨作业,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总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县防指加强值守,县桃陂水文站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国土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县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7)县防指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专家技术组、和综合协调组等4个工作组。

8)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县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民政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防指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总请求支援。

10)各乡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宜黄桃陂水文站水位达71.0m(黄海高程),且呈上涨趋势;

2.千亩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中型水库或影响高速公路、省道及县城的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已发生重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6.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2个乡(镇)或县城区发生特大干旱;县城区或3个及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7.超台风登陆并将影响我县;

8.按照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4.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防指政委或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县长。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总、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消防队和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险情灾情统计组、工程调度组、综合协调组、专家指导组、督查组等7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总、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宜黄桃陂水文站水位达71.62m(2010年水位,黄海高程),且呈上涨趋势;

2.千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

3.县城防洪工程发生险情;

4.中型水库、或影响高速公路、省道及县城的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5.已发生特大级山洪地质灾害;

6.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县城区或3个以上乡(镇)或县城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按照市防总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宜黄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防指政委或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县长。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总、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防指领导带队,县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县电力公司要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供销社为灾区紧急供应防汛抗旱物资,县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县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县卫健委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火箭炮、高炮人工增雨作业。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消防队、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政委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天14时前向县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县防指成立宣传报道组、水雨情信息组、险情灾情统计组、工程调度组、综合协调组、专家指导组、督查组等7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总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县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装部、消防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乡镇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人武部门、民兵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d.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县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计委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

g.武装部和消防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宜黄水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河流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7 信息共享和处理

4.7.1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上报,资源共享的原则。

4.7.2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及时报告的基本信息和情况,在抓紧了解情况后,迅速补报。

4.7.3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报市防总。

4.7.4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毗邻县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县外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市防总报告。

4.8指挥和协调

水旱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以当地为主,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指挥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共同参与抗灾救灾。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为确保指挥协调科学快速、有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以下制度:

信息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对水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结论,以供科学决策。

专家咨询:由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随时研究磋商,从天气形势、洪水趋势、抢险救灾措施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以作指挥调度的主要依据。

定期会商:由领导、专家、主要防汛值班人员共同参加的会商会,定期召开,情况紧急随时召开,集中、明确、简短地研究抗洪救灾措施,做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请示报告:按照指挥体系,自下而上层层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急事急报、综合报告和重要情况专报等。Ⅳ级响应以定期报告为主;Ⅲ级、Ⅱ级响应定期和不定期报告相结合,急事急报;I级响应实施24小时跟踪报告。

损失评估:由当地政府组织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及时调查和评估,并报上级政府。

4.9 紧急处置

4.9.1 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抗洪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弃守小,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9.1.1 河流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当上游发生特大暴雨,预报水位将超过二十年一遇洪水(即超标准洪水),各圩堤都将面临溃堤或漫堤进水时,各级领导都必须坐阵指挥,统一调度,除组织坚持在防汛一线的常备防汛人员参加抢险外,还要组织发动防汛预备人员参加抢险,全力以赴,日夜监控巡查,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同时利用各种报警信号发出警报,组织动员群众按预定方案,迅速向预定山岗、楼房及其它高位建筑物处转移。

宜黄县各圩堤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泡泉、顶冲、渗漏、涵闸过短等险工险段隐患,加之天气和洪水形势、抢救无效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溃堤失事。因此,各堤防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两手准备:

(1)在圩堤险工险段处,备足防汛卵石、块石、草袋、编织袋、土工布、土工膜、木材等抢救物质;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险情,事先研究出最行之有效的抢救方法和措施,组织好抢险队伍;指派专人对险工险段进行日夜24小时巡堤查险,发现险情,立即以鸣哨、鸣锣、鸣枪等方式报警,并组织队伍全力抢险,力争不溃堤。

(2)对存在险工险段的堤段,应事先分析计算可能造成溃堤的洪峰流量、流程流量、水位等,制定应急措施,如监视警报、群众安全转移路线及安置地点、生活安排、卫生防疫等,一旦发生突发性溃堤洪水,能有计划地迅速组织人员安全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洪灾损失。

宜黄县城区

(1)标准内洪水防御

根据洪水预报,桃陂水文站水位将接近警戒水位69.5m时,应对加强巡逻,做好病险堤段的值守。做好正在施工堤段的安全度汛工作。并做好河东、西马路、六里铺等排洪闸下水口封堵准备。

根据洪水预报,桃陂水文站水位已达警戒水位,应对丰乐市场及汽车站低洼地带进行防洪预警,进行安全转移。对病险圩堤进行临时加高加固,以保证洪水不漫堤。

当预报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河段中的采砂船应一律停止作业靠岸抛锚固牢;其它船只一律停止航行,靠岸抛锚固牢。特别是宜黄大桥、通济桥、老附东桥要加强巡查,甚至进行交通管制,防止因行洪能力不足而造成垮桥事件发生。

当洪水频率在二十年一遇以上洪水时,全县大部份堤防都将漫堤,应组织低洼地带人员做好安全撤离。

(2)超标准洪水防御

根据桃陂水文站提供的洪水预报,如可能发生五十年一遇的洪水时,多处圩堤不能抗御,将溃堤或漫堤进水,抢已失去了作用,此时县城主城区的防洪措施重点在于人员转移,保障生命安全。并对县城所有桥梁实行交通管制。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4.9.2抗旱应急处置。若发生干旱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轻度、中度、严重、特大四个干旱等级,启动关抗旱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10 抢险救灾

4.10.1发生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进行监控、追踪,弄清情况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根据险情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策。

4.10.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既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按照各地成员单位具体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

4.11.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防暑消毒药品,以备急需。

一线抗洪、溃口抢堵、涵闸抢险、潜水排险等高危应急抢险人员进入抗洪抢险现场实施作业时,必须配备防护设施和救生设施,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应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决定。

4.11.2 群众安全防护

发生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广场、空旷地搭帐蓬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假期学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发生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及时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或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发生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4.13新闻报道

4.13.1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3.2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英勇无畏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3.3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旱情缓解后,视情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结束应急。预警解除程序一般由高向低,逐级宣布预警解除发布机构同预警发布机构。

4.14.2 依照紧急防汛期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协调,进一步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等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5.1 救灾

5.1.1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视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各级相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5.1.2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特别是洪涝灾区的灾民生活救助。负责调配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屋重建,保证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必需。

5.1.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灾区伤病人员救治和指导环境消毒,对重大疫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5.2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清耗情况,做好后续补充工作。

5.4 水毁工程修复

5.4.1 对影响当前防洪、抗旱和城乡供水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5.4.2 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恢复功能。

5.5 调查和总结

5.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应急委员会。

5.5.2 防汛抗旱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6.1.2 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6.1.3 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

6.1.4 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6.1.5 利用通信公网及广播电视等媒体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发布。

6.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6.1.7 各种通信平台和采集传输系统加强管理,确保故障排除有措施,应急通信有备份。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重点堤的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预案,建立由防汛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抢险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组织。一旦出现险情,速赴现场实施抢险。

堤、水库等重点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现场所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救灾的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队伍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队伍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专业抢险队。为防汛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由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组成,熟悉工程情况,有一定防汛抢险技术,汛期上岗到位,分段包干,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

(2)机动抢险队。在一些主要河堤段和重要工程建立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技术要求高的险情抢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现已组建起机动抢险队,配备有必要的车辆和机具。

3.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4.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乡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申请,县人武部提出具体要求,县人武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抗旱队伍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抗旱机具和物资,做好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影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6.2.3 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防汛抗旱期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6.2.5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建灾区医疗卫生队,负责灾区巡回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县防指防汛物资仓库和1个防汛石料储备点,按计划储备编织袋,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

1.林业交通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船舶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2.乡(镇)级储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本地抗洪抗旱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3.群众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乡(镇),普遍实行群众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分配各家各户储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4.级储备一定数量的旱地龙和油料等抗旱物资。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

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要地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防总请求物资支援。

3.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补助的特大防汛经费、特大抗旱经费和应急度汛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防汛经费、省级抗旱经费;市、县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一部分用于防洪和抗旱。

此外,各级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当发生水旱灾害,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参加防汛抗旱,搞好这项艰巨庞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汛期和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编发《防汛抗旱简报》和《情况反映》,定期和不定期在防汛信息网和各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关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和灾后重建工作。

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发挥突出的作用,领导要靠前指挥,坚持在第一线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 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2 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3 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4 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3.2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宜黄水及其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6.4.2 培训

按分级负责开展培训原则。负责乡(镇)和中型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防汛负责人、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培训。

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6.4.3 演练

1)县、乡、有关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桥连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3年举行一次。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 24 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 250

 

7.1.2 水位:河流、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 以下,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 30%5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0%8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80% 以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 60%以上。

7.1.5 紧急防汛期:河流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政府办公备案。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人民政府办公备案。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汛期过后,乡(镇)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市防总、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防汛纪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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