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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意见(试行)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用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励竞争机制,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特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编在职的全体教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学校中层可采用校长聘任或竟聘上岗相结合。其他教职工由校长委托校级分管领导聘任。
第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考核、聘用、分配,人员流动中如遇重大问题,需经学校党支部或行政联席会讨论,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成立两个常设机构:全员聘任制工作指导小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二章考核
第五条:考核是聘用、晋升、分配、奖惩、人员流动、职称评审的基础和依据,必须对教职工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全面考核。
第六条: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考核人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原则:
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2.实行分级考核。
3.校长考核学校行政人员、分管领导会同相关处室考核所聘人员。
4.联合考核。
对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教职工的考核由分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
1.各部门自行负责。考核内容按岗位职责等要求进行。
2.考核时间可根据各部门特点,按月、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考核均可,考核结果须有书面资料,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年度考核:
1.成立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2.被考核人进行年终工作小结。
3.参加考核人员按组室进行小结交流、评议,提出优秀人员和不合格人员的意向,报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平衡后,考核结果报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4.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有校长审定后同意被考核人员,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聘用
第九条学校坚持与教职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定编、定岗。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学校聘用合同制职工,并在此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意愿协商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一般为3—5年;受聘人员在本校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学校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聘任合同应由学校与教职工通过双方选择、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岗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岗位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代理人与录用人员签订,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如双方对即将期满的合同履行无异议的,原则上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均按《苏州市中国小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学校岗位聘任合同书》文本见附件。

第四章 分配
第十六条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奖金、福利根据各处室、个人岗位责任、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情况,合理拉开档次,真正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细则另定)。
第十八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教职工的工时制度、法定假制度、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伤残和患病及退离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流动
第十九条 学校对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教职工的配备、组合要逐步合理化、科学

化,以提高学校教职工整体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解聘:
凡符合《苏州市中国小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中第14条、15条、17条和12条规定的人员,采取解聘和终止聘用合同的办法,对符合第15条规定全面解聘的人员,学校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对符合第17条第1、4款规定而解聘的人员,应按第19条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和偿还进修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待岗:
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未被聘用上岗的,为学校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待岗期间学校支付基本工资(不享受30%活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停发奖金和福利(不含养保、医保等国家政策性补贴)。待岗期间学校将创造条件让待岗者参加岗位培训,提供1—2次上岗机会(含试聘、换岗安排)。待岗人员本人也可以自找单位或自谋职业。待岗期满仍未被聘上岗者,学校可以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换岗:
经考核合格,但因在原岗位上工作不胜任者、年老体弱者,或因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而落聘者,可由学校安排换岗。换岗后奖金福利和学校规定的结构工资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内退: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退人员待遇参照退休人员执行,内退期间如遇国家的工资调整,按在职人员对待。
第二十四条缓聘:
1.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教职工;
2.因某种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其他特殊原因,暂不能胜任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对符合上述三款条件者,实行缓聘。
除第一款所指对象外,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缓聘期间符合第1款条件者,按退休工资标准执行;符合第2、第3款条件者学校支付基本工资(不含30%活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所有缓聘人员均不享受奖金、福利(不含医保、养保等国家规定的政策补贴)。
第六章附则
附一: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见附页)
附二:岗位聘任合同书(见附页)
附三:人事争议调节小组工作职责
为了保障教职工在应聘中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管理人员秉公办事,保证聘任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其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接受教职工关于聘任问题的申诉;
2.调解聘用双方的纠纷;
3.协调聘用双方的关系;
4.对聘任中的争端提出调解结论。如协商调解不成,通知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校长,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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