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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经常有人反映,用人单位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少缴了社会保险费。告诉读者,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在上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和企业、个人三者分担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不须支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是以单位工资总额来计算的,个人缴纳的部分是以个人的缴费基数来计算的。所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压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险数就会减少,将来就要少拿退休养老费,公积金也会减少。至于用人单位是否缴纳或少缴了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去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员工在知道了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以后,该怎么办呢?凡是被查实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不管发生在什么时候,都必须补缴,而且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员工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的若干意见》(沪高法〔1999〕547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60天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处理。”

  因此,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怕丢工作,不敢得罪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有顾虑的,也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60天内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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