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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

市机关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及人民团体机关基层党组织。各级党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参照执行。

市机关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细则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设置形式。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委”,有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的可设立“直属机关或直属单位党委”。

第二条 设置调整。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组织。党员流动性较大的单位,以项目组、课题组或临时工作地为单位建立临时党组织或流动党组织。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每年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指导规范设置。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职数及任期。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或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委,设专职副书记1人。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3—5年,机关党委届期可与所辖党总支部、党支部届期相同,期满按时换届,落实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条 成员建设。机关单位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党务人事工作的党员副职兼任。机关基层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单位后备干部中的党员或主要科室的党员科(室)长(主任)兼任。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及时补配,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机关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初任培训,任期内至少参加1次党务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集中培训原则上由市、县(区)各党工委负责,党支部书记较多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单独组织培训。

第三章 党员队伍管理

第五条 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年度计划发展党员。按照个人申请、两名正式党员介绍、支部大会表决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的程序吸收预备党员,实行发展党员“双推双评三全程”,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发展对象党的知识统一测试、发展党员支部票决和责任全程追究等制度,注重从高知识群体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六条 教育培训。实行日常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党员教育,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注重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党建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党员教育,建立党支部党员微信群,鼓励党组织办好用好党建微信公众号。

第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每年初党支部按上年度党员收入情况,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利用每月“主题党日”时间收取当月党费,填写《党费交纳手册》《××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特殊情况经党员本人申请、支部批准可每季度交纳1次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按规定定期足额上缴党费,规范使用管理党费。每年初向党员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八条 组织关系管理。使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日常管理,开展组织关系网上接转,转出党员由所在支部申请,填写电子介绍信,相关党委组织部门网上审批,转入单位党组织核对党员信息,将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

第四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九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月或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2次,每季度至少上1次党课。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扎实推进党员“双量双评”,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分类量化管理,结合党员公开承诺量化考核。每年底,党支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格次认定,实行党员星级评定。参照XX市《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按程序慎重研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指导做好会前谈心和征求意见、会上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问题整改落实等工作。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总支委、支委)委员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等情况和党组织内的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会议召开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市管、县(区)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主题党日制度。全市统一每月第一个周五为机关党支部“主题党日”,按照“三统四定六步骤”工作方法,组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党性教育、专题讨论、民主议事、志愿服务等活动,规范活动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党员定期汇报制度。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个人对党支部及其他党员的批评和建议。

第十六条 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基层党支部每半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先锋作用发挥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围绕政治引领、服务中心、推动发展、改进作风开展党建工作。结合单位职责任务创设机关单位特色的党建工作载体,打造特色党建品牌。

第十八条 创先争优。加强机关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区”“党员先进集体”等争创活动。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支部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亮身份、亮承诺、亮工作标准,比技能、比作风、比工作业绩,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活动。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上级党组织定期检查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情况,按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纠正违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邀请基层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列席。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六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双报到双服务机制。机关党组织到社区报道,每年至少联系1个村(社区)、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指导帮扶。组织机关党员到社区报到,主动参与政治性、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服务工作,机关党员干部每人至少联系一名基层党员群众,开展结对帮扶。

第二十一条 区域化党建工作机制。落实机关党组织与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融合共建、互联互动的党建工作机制。机关党组织参与辖区街道或社区的党建工作联席会议,与共建单位党组织“资源共享、党建互促”。机关党组织参与辖区共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制定议事规则,健全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结合每月“主题党日”,认真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责任落实机制。机关单位党组(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和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每年初专题研究部署基层党建工作,列出重点党建项目,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记实管理。市、县(区)直机关工委每年开展1—2次机关党建工作观摩讲评。每年底下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工)委述职抓基层党建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二十四条 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制度,及时帮扶困难党员。党员去世,党组织一般要派人吊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退休时必谈。选树、表彰、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员保障。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第二十六条 场所建设。机关单位建设统一的党员教育活动阵地,努力达到有固定场所、有醒目标识、有党旗誓词、有电教设备、有图书资料、有制度版面、有党建氛围的“七有”标准。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党员室内活动阵地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鼓励单位建设党建工作展厅展馆、党建文化廊道场所。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机关单位保障必需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按规定用好留成党费和上级党组织拨付党费。

第二十八条 规范档案。党支部建立“三册四簿”档案,规范党员基本信息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名册,老党员、流动党员、困难党员等特殊群体党员名册,支部学习工作记录簿、支部组织生活记实簿、联系服务群众记录簿、党费收缴使用账簿。注重党建工作痕迹管理,用好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实本,相关资料文件逐项建档,逐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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