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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按照农业部《****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制定《****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省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各市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申报、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本地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防控经费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有关市县开展疫苗临床应用情况专项调查,评价使用环节疫苗免疫效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进行补免。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村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培训。强制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各地要对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对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及免疫等情况有详细记录。认真填写《动物免疫记录薄》中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疫苗监管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五、经费分担

(一)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禽流感疫苗由各市县财政按《黑龙江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办法》(黑财农[20XX]6号)规定的比例承担配套经费,在免疫前足额汇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账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

(三)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逐环节研究,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级兽医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地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屯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进行加强免疫。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督导责任制的要求,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责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强制免疫导致动物发病、死亡的,要立即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集中强制免疫结束后15日内,将免疫副反应确认、处理情况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畜牧兽医局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生大批免疫副反应的要立即报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其协调疫苗生产厂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七、其他

各地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禽霍乱、猪丹毒、狂犬病、炭疽、猪腹泻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2.口蹄疫免疫方案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4.猪瘟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由养殖场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家禽免疫

对从有禽流感变异毒株省份(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引入的且可能受到禽流感变异毒株威胁的种禽,经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Re-4株)对禽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进行免疫。

监测发现变异毒株,省畜牧兽医局将统一组织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H9N2 Re-2株)的使用同禽流感H5N1亚型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株+ Re-4株)。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家禽免疫抗体水平进行及时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具体检测任务按《****年黑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

奶牛、种公牛: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散养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免疫1个月内的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脾淋源)和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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