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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員工獎懲規章制度4篇 "前瞻性與公正性並重:探析2023年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章"

2023年公司員工獎懲規章制度4篇 "前瞻性與公正性並重:探析2023年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規章"

本公司制定了全新的員工獎懲規章制度,旨在促進員工良好行為,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規章制度涉及到員工績效考核、懲罰力度、獎勵方式等諸多方面,將對員工的職業發展和企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2023年公司員工獎懲規章制度4篇

第1篇

公司制定員工獎罰制度,能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這其實也是員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則員工獎罰制度範本,僅供各位參考借鑑。

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1、 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 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式如下:

第六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6、 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 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2、 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6、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10、 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 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 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 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2023年公司員工獎懲規章制度4篇

第2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自律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公司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員工應當自覺接受公司及所屬部門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獎懲以做到以人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規違紀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總經辦和工會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和引導員工學習瞭解、遵照執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大力宣傳員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蹟,同時有力地糾正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 對員工的獎勵和違規違紀的懲處要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公正、寬嚴適度、及時到位。無論獎勵還是懲罰,都要起到對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啟示作用。

第六條 公司員工對他人的獎勵或處罰不當有建議權,對本人的處罰不當有申訴權。

(一)在恪盡職守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生產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進公司基礎管理或專項管理,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經濟效益等方面有突出業績的。

(三)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開拓市場,擴大銷售或專案建設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勞動條件改善等方面有發明、創新、技術改進等行動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實施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在保護公共財產,預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符合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獎勵規定必須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獎勵可以於年終集中進行,也可以平時分散進行。

第九條 第七條中的第(一)(二)(三)項於年終進行,結合年度考核工作的開展,分設如下獎項:

(一)全勤獎: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於275個工作日,獎勵400元。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者沒有全勤獎。

(二)考核獎: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定三個等次,比例為2∶7∶1。對全勤者,按考核結果獎勵,優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對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計算。工作日時間不足6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核。

(1)按部門人員總數的15%比例評選先進工作者,給予張榜表揚,發給獎金400元。

(2)按先進工作者總數的`20%比例(相當於全員的3%)評選明星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嘉獎證書和獎金1000元(不重複享受前項獎金)。

(3)按明星員工總數的1/3比例(相當於全員的1%)評選模範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記功證書和獎金3000元(不重複享受前項獎金)。

(4)其它可設單項工作先進個人,如安全工作先進個人、環保工作先進個人,比例嚴格控制,發給獎狀和4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條 第七條中第(五)(七)項的獎勵於平時進行,其獎勵條件、額度遵照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除制度中有明確流程規定的以外,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審查,確認的立即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第七條中第(四)(六)(八)項的獎勵於平時進行,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組織審查,確認的報公司領導層討論決定、總經理批准後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三條 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程度,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類。

第十四條 對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育與處理分為:公開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五種,並結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容易受客觀因素影響而發生的情節輕微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有初犯性和偶爾性(同一 條款中每月累計不超過一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輕微違規違紀行為:

1.未經請假遲到、早退、或班中短時出廠;會議或培訓中無故遲到、擅自早退等;

2.到崗後洗漱、做個人衛生;上班中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幹私活、玩遊戲、看視訊、看小說、玩手機等;

3.上班中講粗話、髒話、吵鬧喧譁、聚眾閒談、打搞嬉鬧;

4.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應請示、彙報的事項不及時請示、彙報;

5.在非吸菸區吸菸、工作時吃零食、在裝置旁存放食品;亂扔雜物、亂倒剩菜剩飯、亂停車輛、亂擺亂放週轉架、玻璃架等;

6.職員下班時不關電燈、空調、飲水機、影印機、電腦、風扇等用電器;員工非使用狀態下不關水龍頭、電燈、電腦、風扇等;

第十六條 首次出現輕微違紀,一般適用公開批評的教育方式,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在一定週期內重複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相對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2.上下班委託別人打卡、代別人打卡、與考勤人員(含門衛保安)發生爭執、吵鬧、塗改考勤記錄;月內曠工半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一天等;

3.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培訓;碎玻璃不以色分類傾倒;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4.違規使用液壓車、電瓶車;輕度違規使用叉車、行車;違規使用危險品(有毒物品、易燃品等)、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未經批准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不論是否產生損害結果);

6.上、下班次間未按正常規定交接、隱瞞工作失誤,但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下或有一定負面影響;

8.不服從領導分工和工作安排,頂撞領導;不配合同事開展應予合作的工作,刁難同事;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員語言粗魯、謾罵或侮辱下屬。

第十八條 首次出現一般違紀行為適用警告處分,並在當事人寫出認識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多次重複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和重複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1.一月內重複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3起以上或三個月內重複一般違規違紀現象2起;

2.上下班不打卡並強行進出;班中出門無手續或有手續不打卡並強行進出;損毀考勤記錄;不假而別、月內曠工一天或提供虛假的病假條休息滿一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兩天;

3.在廠區禁菸區吸菸但未產生危害結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限額領料或未妥善保管且未產生危害結果;

4.嚴重違規使用叉車、行車,形成安全隱患;違規使用危險品(有毒物品、易燃品等)而拒不糾正、損毀消防設施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部門或管理者要求不嚴、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嚴重受傷或釀成傷害事故;

6.隱瞞安全事故、生產事故、裝置事故或其它事故;對重大隱患知情不報;虛報業績而蓄意獲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或有較大負面影響;

8.在工作場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區域內吵架、打架;因工作中的矛盾糾紛約定在公司外打架鬥毆;

9.為獲取加班補助,採用不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或延長加班時間的;因工作需要延時下班,但未經許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的(不計多少);採用不當手段謀取私利,侵佔、貪汙或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條 首次出現較重違紀行為適用嚴重警告處分,並在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反覆違反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重複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損害)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1.一年內重複出現一般違紀3起以上(含3起)或較重違規違紀現象2起以上(含2起);

2.違反社會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傷社會風化和企業形象,在公司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3.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明知行為會帶來不良後果,仍繼續堅持行動,造成公司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形成惡劣影響;

4.破壞、私拿、浪費公司財物、假公濟私、價值在千元以上的;

5.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制度,洩漏公司祕密;在公司外為同行業企業服務、利用公司出資培訓證件為其他企業服務;

6.私拉私接、私開裝置、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釀成事故,造成較大損失的;

7.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在公司內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限制領導人身自由,不聽勸阻的;

8.利用病、傷、事假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9.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名譽;

10.未經授權或批准,將公司的資金、房產、印章、證照、車輛、設施、裝置、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贈予、轉租、抵押給其他公司、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 首次出現嚴重違紀者,如認錯態度好,有好的教育預期,適用記過處分,並由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處以500元至20__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情況嚴重的可並追加績效考核降等和職務降級。

第二十三條 以上行為適用公司專項制度進行處罰的,按專項制度執行。以上未能列舉的行為,根據情節和影響(損害)程度志所列情形進行比較,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半年內重複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記過”處分或首次出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規違紀行為,給公司或同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或損失,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為體現懲前斃後、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公司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員工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應責令其賠償,但每月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對有侵佔、貪汙、挪用公款和盜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其違規違紀款額並賠償利息損失。

第二十六條 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應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誰用工、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進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輕微違紀和一般違紀,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各部門直接處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結果報總經辦(備案)。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於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總經辦和工會負責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理室批准,由總經理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於公司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部門和部門工會小組負責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辦稽核,由分管副總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於公司職員、員工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所在部門或車間及工會小組負責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辦稽核,擬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報分管副總批准、簽發;擬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公司法律顧問斟酌並徵求總經理和工會的意見,確認後報批准、簽發。

第二十七條 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時,下達處理決定書前,通知被處理者本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轉人事科歸入個人檔案,經濟處罰及時報送財務部門執行;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員工,同時解除其勞動合同,停止五險一金的交納。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被處理員工的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職務(工種)、入職時間、工齡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 受處理的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員工對處理決定提出申訴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對員工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核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處理終結。不得因為員工申訴加重對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或重新處理,該彌補損失的應彌補損失:

4.若被處罰員工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本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以提前結束處罰,但被處分時間不得低於應處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罰款數額不得低於應罰數額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違規違紀,是指員工在公司內出現違反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辦法但尚未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首次經公司中層以上幹部及車間代表討論通過,經總經理批准後開始試行,試行中廣泛聽取意見,適時修訂。

第3篇

一、愛崗敬業,時刻維護集體名譽和利益,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同事團結友愛,經常主動助別人者,經領導評員工宗合議獎勵30元。

二、認真完成本餐廳各項工作,學習任務,品德高尚,業務技術精,服務態度好,經常受到顧客在意見卡上書面表楊者,獎勵30元。

三、拾到顧客遺物主動交還者,經核實每次獎勵20元。

五、經常協助本餐廳總經理、主管、領班等做好管理工作,經評議獎勵30元。

六、不按規定佩戴工號牌,當值不保持儀表的整潔及工作服整齊,每次罰款5元。

七、不講普通話,當班期間聚堆聊天、串崗、打鬧、高聲喧譁或發出不必要之聲,每次罰款510元。

九、當班期間,工作散慢,粗心意,隨地吐痰,每次罰款10元。

十、遲到與早退,10分鐘之內扣5元,30分鐘之內扣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曠工1天扣3天半工資及資金),管理人員加倍處罰。

十一、整理打掃衛生不合格,無故減少服務專案者,每次罰10元。

十二、廚具、吧檯裝置及餐具擺放不規格者,每次罰款50元。

十四、見顧客及上級、同事不主動問好者,每次罰款10元。

十五、帶情緒上崗,對工作敷衍了事,給賓客臉色、服務態度不好、與賓客頂嘴者,每次罰款20元。

十六、浪費餐廳物品,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每次罰款20元,情節嚴重者按情況研究處理。

十七、偷帶本店物品出店、偷食本店或客人食品;酒後上崗帶醉態、散佈虛假幅言論影響本店、客人或其他人員聲譽,每次罰30元。

十八、擅自脫崗,當班亂串包廂睡覺、看報紙、吸菸、打電話,每次罰款20元。

十九、對上級不禮貌,違背不服從管理,或上級合理的工作安排指令者每次罰款30元。

二十、因疏忽搞壞餐廳或客人財物者,按價賠償,並罰款20元。

二十一、對客人要小費或其它報酬,對客人暴或不禮貌,與客人爭辯,私自配製本店鑰匙者,每次罰款50元。

二十二、汙偷盜、索、行、侮辱、漫罵、恐嚇、威脅他人,與客人吵架,每次罰款100元。

二十三、組織參加煽動罷工、鬥毆、聚從鬧事,經常違返餐廳規定,屢教不改,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交部門處理。

二十四、作風不正派,拒不接受領導安排工作者,目無紀律,頂撞領導,無故找理由開脫責任者,一次罰款20元,兩次開除。

二十五、故意損害聖多美西餐廳名譽者,扣發當月工資直接開除。

二十六、不在指定區域待崗,亂竄包廂或搞男女關係者,每次罰款100元。

二十七、客人入座,不主動給客人推送茶水及介紹菜譜消費專案者,罰款10元。

二十八、報錯房號、臺號、在消費清單上多寫、漏寫、字跡不清造成失誤者,每次罰款10元。

二十九、未經上級同意,私自帶外來人員在本店逗留,及在餐廳就餐,員工宿舍留宿者每次罰款100元。

第4篇

第一條、為了嚴肅廠規廠紀,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能順利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罰不是制定本制度的最終目標,通過處罰達到令行禁止,培養員工的服從意識才是主要目標。

第三條、通過對員工獎善罰惡起到引導企業文化發展方向的效果是制定本制度的最高理想。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用工人員。

第六條、行政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等五種;經濟處罰分為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四個等級。

第七條、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50元罰款:

4、在公司內衣冠不整者(具體標準詳見《員工日常行為規範》);

10、上班時間上與業務無關的網站、上網聊天、上班玩遊戲;

第八條、犯有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但是有下列行為者,可以免予處罰:

1、事後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誠懇,積極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的;

第九條、嚴重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罰款:

2、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在禁菸區內吸菸;

3、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接待人員沒有阻止外客在禁菸區吸菸的;

4、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私自在生產現場動用明火;

5、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在公司內喝酒;

6、未經允許,私自移動滅火器材或將滅火器材改作它用;

9、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之一,在處罰通知開出三天之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10、連續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罰款;

11、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同時犯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相互包庇者;

第十條、記過。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50元罰款:

3、傷風敗俗,在公司範圍內從事有傷風化之行為,影響公司形象;

8、犯有第九條、第1、5、6、7項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50元罰款:

9、犯有第九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一條、記大過。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以200元罰款:

4、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配比、配方等資料轉告他人或將記錄相關資料的檔案資料、表單等轉告他人員;

6、未經允許,私自透露客戶資訊及各種材料、產成品價格;

7、犯有第十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二條、辭退。員工有下列行為者,給予辭退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4、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禁菸區內吸菸;

5、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公司內喝酒;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偽造學歷、操作證書及其它證件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工作;

10、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晉級五類。

第十三條、嘉獎。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嘉獎:

1、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堪為楷模;

2、忠於職守、積極負責,主動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6、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獲得高一級學歷或取得某項職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4、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適時實施搶修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第十四條、記大功。員工有下列行為者,予以記大功:

1、維護公司利益,主動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2、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

5、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第十五條、獎金。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獎勵:

1、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經過科技創新小組討論,確能實施,並能取得一定效益;

2、在主辦業務方面有重大拓展或改革,且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8、員工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第十六條、晉級。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3、在業務改進、機械故障預防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4、改善生產裝置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第十七條、有關考勤方面的規定一律按照《考勤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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