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正規借條格式範文3篇 規範民間借貸:借條格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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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間經濟活動,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一份正規的借條則顯得至關重要。本文提供了一份民間借貸正規借條格式範文,旨在幫助讀者瞭解正規借條應該包含的要素和格式。
第1篇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專案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係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專案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於c與a名下的新村園專案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xx年5月24日,b向郭國傑轉款270萬元,郭國傑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傑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於債務轉讓於郭國傑,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
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於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於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於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於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2篇
原告:倪楠,男,漢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2,住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
被告:李林,男,漢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9,住杭州市西湖區袁浦鎮。
1、請求貴院判今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幣;並支付自x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暫計算至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為2281元人民幣;
xx年2月25日被告從原告處借得人民幣100000元整,承諾於xx年7月31日歸還50000元,xx年1月31日前還清,並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還款期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還款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第3篇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因 事由借給乙方 借款合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為 )。每日利息為本金的 %。
二、借款期限 月,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乙方必須於 年 月 日付清給甲方。
三、乙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直至還清為止。
四、乙方同意用 的土地使用權做該筆借款的抵押,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使用權人為: 。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登記費用由乙方承擔。抵押期限應當長於借款期限半年以上。
五、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如有政府徵用等情況,甲方有權對補償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償還全部價款。
六、出現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約歸還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乙方擔保抵押財產。
甲方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另行向乙方追索。
七、乙方未返還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前,該抵押具有不可撤銷性。乙方自願放棄抗辯權、訴訟權、仲裁權,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強制執行,這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承諾。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無權變賣、轉移、轉贈、轉賣、抵押財產。
九、在抵押合同期限內,乙方抵押財產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損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十、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借款,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十一、乙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甲方賠償,並賠償甲方主合同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
十二、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甲方給付乙方,不另立據。
十三、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絡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絡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四、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五、乙方借款到期未還的,除了向甲方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的,還應當承擔甲方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十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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