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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入管理規定6篇 車輛進出有條有理,規定須知!

車輛出入管理規定6篇 車輛進出有條有理,規定須知!

本次釋出的“車輛出入管理規定”旨在加強對單位內部車輛出入管理的規範與管理,保障單位內部交通秩序安全有序,同時也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省管理成本。規定涉及車輛出入的許可權、管理程式、違規處理等方面,將有力維護單位內部交通秩序,需要各部門認真執行。

車輛出入管理規定6篇 車輛進出有條有理,規定須知!

第1篇

為維護企業安全,保證車輛、物品出入廠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規定:

車輛出入廠大門應遵循本規定,由保安人員負責管理。

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的車輛、公司辦公車輛為免檢車輛,隨時放行。

1、供應商送貨車輛經門衛查對貨物後允許放行入廠,車輛出門時經門衛檢查後空車放行。如果有其它物品裝載於同一車內者,須由貨物驗收部門負責人在入庫單簽字證明,安保部稽核簽發出門證,經門衛查對登記後放行。

2、裝運本公司各種貨物的車輛及公司內部各車間物資出廠,憑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明檔案,安保部稽核簽發出門證,經門衛查對登記後放行。

3、運輸本公司產品出廠的車輛憑出門證經門衛核對後放行。

4、進廠施工單位自帶備用工具或物品(含施工單位、樣品及其進廠裝運成品的裝置容器等)入廠,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具、物品進廠申請單,一式兩聯,入廠時安保部儲存,出廠時由安保部稽核,經門衛查對放行。

5、外出修繕、修造、加工物品,需要攜帶返回廠的樣品(含採購、修造樣品)送外校正儀器,自備裝運物品的容器或其它應用攜返的物品,應由主管部門填具“工具物品進廠清單”,一式兩聯(入廠時間抽存第一聯、第二聯由經辦人自存為返廠的憑證)。安保部稽核簽發出門證,經門衛查對登記放行。

1、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級別人員陪訪的參觀車輛免檢放行。

2、其它車輛由總經辦通知安保部,經門衛查對登記後放行。

1、公司員工私家車輛及客商來公司的非運輸車輛禁止進入廠區。

2、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減速慢性,廠內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3、車輛進入廠區必須遵循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禁止亂停亂放。

4、門衛對存在問題的車輛禁止放行,依照本規定索取相關證件,並報告安保部。

5、車輛出入廠區的各類證明檔案除繳有關部門外,由安保部專人管理,存檔備查。

1、禁止自行車、摩托車攜帶任何私用物品進入廠區。

1、公司員工車輛違反本規定視情況由其個人及主管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2、供應商、外協單位車輛違反本規定,視情況由車輛駕駛員、供應商、外協單位、業務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3、車輛運輸本公司物品出廠的,按價值10倍以上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送交司法機關。

4、車輛在廠區內造成的破壞,視情況由駕駛員或主管業務部門承擔全部經濟賠償。

5、禁入廠區車輛進入廠區的,視情況給予50——1000元的罰款。

6、門衛違反本規定隨意放行車輛出入的,每人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由門衛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司法部門。

本規定由安保部負責落實執行,及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車輛出入管理規定6篇 車輛進出有條有理,規定須知! 第2張

第2篇

為加強外來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降低外部因素帶來的衛生控制風險,消除潛在的生產安全隱患,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檢查工作、參觀交流、商業合作、應聘面試、進廠施工、拉送貨物等所有外來人員和車輛的進出管理。

2、門衛負責外來人員和車輛的登記、檢查,並通知所訪部門或個人。

1、外來人員憑有效證件到門衛室辦理入廠登記,登記資訊包括來訪人員本人資訊、事由、所帶物品報備等,進廠攜帶物品接受檢查後,由門衛通知所訪部門或個人,在接洽人員的帶領下方准入廠。

6、禁止外來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廠區;進入廠區後行駛速度不能超過10km/小時;車輛必須在指定區域停放,禁止亂停亂放佔用通道。

7、施工人員進廠施工過程中,必須簽署《施工人員須知》,施工過程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

8、進廠檢查工作、合作商、參觀人員必須由相關人員帶領,做好消毒工作方可進入車間,參觀流程按照《來訪賓客參觀管理規定》執行。

9、進入廠區後,未經允許禁止攝像拍照。 10、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廠區。

11、外來人員出廠時隨行車輛和所帶物品必須接受門衛檢查,超出進廠報備的'物品,除非具有接洽部門開具的物品放行條,否則一律不得帶出廠區。

12、必要時進出公司的人員及車輛將進行簡單消毒程式。

第3篇

為了加強對出入、停放本小區車輛的管理,維護小區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確保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對出入、停放本小區的車輛作如下規定:

1、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進入小區。2噸以上的卡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

2、本小區有車輛的住戶,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通行ic卡(原小區配發的門卡),憑ic卡通行大門,及在小區停放,按規定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3、本小區住戶車輛進入小區後,有車庫的.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車庫內,無車庫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嚴禁亂停亂放。

4、非本小區住戶的車輛,進入大門時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證件,講明進入原因,符合進入條件的領取臨時通行ic卡,並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嚴禁衝闖大門。出小區時收回ic卡,並按停車時間收取停車費。遺失、損壞ic卡,照價賠償(每卡30元)。

5、進入本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後應及時離開小區,因故不能離開的,應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

6、進出、停放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駛入小區的車輛應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得鳴號。如車輛損壞路面或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罰款。

7、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與車主拉關係,收受賄賂,放鬆管理,違者從嚴處理。

8、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9、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10、原則上非業主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過夜,若確須停放應該停在指定位置。

11、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12、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嚴禁超車。

13、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14、不準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洗車。

15、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

第4篇

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對《保安管理制度》中有關“人員與車輛出入管理”作出詳細的管理規定,以確保園區員工人身、財物安全,車輛、物品及人員等管理有序。本管理規定適用於所有進出園區的人員、車輛。保安部門衛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按本制度做好監督、檢查和管理。

a員工上下班,應佩帶工作證胸卡(卡上有工作單位、照片、編號)。門衛應要求陌生的員工出動出示工作證。

b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的,應攜帶該部門主管領導簽發的出門證,交給門衛才可放行。

專案承包商及其僱用人員:由公司專案主管人員與工程承包管理人員到保安部辦理施工人員的“臨時出入證”、憑臨時胸卡出入公司。施工人員離職或工程專案結束時由公司專案主管人員將胸卡交回保安部。

3、一般來訪人員:憑有效證件在門衛登記,經被訪部門人員同意後,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或《訪客登記單》,必要時被訪者到門衛引領。被訪者要在《訪客登記單》上簽字,訪客離去時要將《訪客登記單》交還門衛。門衛應嚴格監督檢查,履行職責

4、國家機關等人員:警務人員、消防人員、急救人員、搶險人員等進入公司,門衛簡要問詢後放行,並根據需要引領路線,報告上級領導聽取指示;建設局、質監局等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來訪或執行公務時,上級提前打過招呼的門衛問詢後或憑其出示的有效證件與被訪者聯絡後即可;媒體記者來訪,須出示證件,同時報告上級領導。

公司領導用車、公司班車、公司公務車免辦手續直接出入大門。

員工私用車輛(含轎車、麵包車、商務車)應到門衛登記備案,取得《車輛通行證》,並按規定位置停放。

施工人員車輛及工程用車(卡車等),由主管施工的管理人員到門衛辦理車輛出入手續,憑《臨時車輛通行證》出入施工現場。

施工用材料和裝置運出,須憑《貨物進出單》等相關手續需施工方負責人簽字才可以放行。

特種車輛如警務、消防、急救、搶險車輛等緊急時可直接進入園區。

前來公司執行公務、商談業務、郵遞等辦事的.臨時車輛,憑有效證件在門衛登記《車輛進出登記表》,經相關部門同意後允許出入公司,並在規定位置停放車輛。

固定業務單位往來頻繁的,憑證件可以辦理《臨時車輛通行證》。

提貨車輛及貨運人員在門衛登記後,經發貨方人員同意後進入園區。出門時,憑《貨物進出單》經門衛檢查符合要求才允許出門。

其它載貨車輛包括小型車輛,須憑貨物使用部門上級分管領導簽字的出門憑證才允許放行。

拉廢舊物資的車輛,出門時憑出門證明,需要時電話確認後,並經門衛檢查無誤才允許離開。

1、外來人員檢查:憑被訪者簽字的《訪客登記單》放行。

進入園區內的上級領導車輛以及政府行政機關、急救、警務等特種車輛出廠時可直接放行。進入園區裝卸貨物、運送工具材料、工程作業車輛及一般業務車輛,外出時可以檢查後備箱、車廂等。公司員工小型載人車輛、摩托車可直接放行。

3、門衛人員接待訪客或查驗證件時,必須文明禮貌,說話和氣,無論對方態度怎樣,不得與訪客發生正面衝突。如遇故意刁難、無理取鬧、惡意違規者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協助解決。

不服從檢查車輛,當班門衛應對其解釋、勸導;對解釋、勸導不服從者及時報告主管領導處理、對強制衝門者登記其車號,必要時報警。

第5篇

為了加強夜間值班管理保證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值班工作的執行情況、每月值班表的.制定及值班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值班人員負責配合保安對廠區範圍內的檢查及反饋。

1、夜間值班人員由中層領導及一般管理人員組成(不含女性、銷售員及退休返聘)。

4、值班時間為晚6:00----次日早8:00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到廠區內及各車間進行巡查。在夜間10:00後至少進行一次夜查。夜查內容包括生產車間裝置狀況、消防安全情況、各科室人員在崗情況等。

5、值班人員應對值班期間發生的特殊事件如實記載,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重大事件或相關部門不能處理的應及時請示上級領導或上報公司經理。

6、因出差、病假、事假不能值班,需要授權他人值班的提前24小時告知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7、綜合管理辦公室每月28日前在大共享中釋出下一個月夜間值班表,值班人員請自覺檢視。

8、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以便隨時取得聯絡。

9、值班人員必須遵守值班時間,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無故授權或曠勤,一年內累計達到3次的將報送公司經理從嚴處罰。

2、情節嚴重者將報請公司經理實施處罰並對責任人給予不低於200元罰款。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夜間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依據本制度給予責任人考核並在公司範圍內進行通報。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6篇

為了使進出**x小區的車輛安全、有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規定,請自覺遵守。

1、小區內停車場採取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方式,對進入小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實行全封閉式統一管理(禮賓24小時值班),請各業主(住戶)先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好車位租用手續,領取“ic卡”後,方可使用停車場。

2、車輛進出停車場時,禮賓人員認“卡”對車,“車位卡”與車輛牌號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出入,所以請車主(司機)認真保管好“車位卡”並隨身攜帶,如“卡”一旦丟失或損壞,車主應在第一時間書面報請服務中心進行處理,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任何後果將由車主負責。

3、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區的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離車時要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8、不準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9、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服務中心指定位置),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管部門拖車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10、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1、停車場停放車輛為高度不超過1、8m的小汽車和小型貨車。

2、停車場的停車位只供機動車輛停車用,禁止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從事除停車以外的其

4、車輛進出車庫停車場憑車輛入場證,按規定所提示方向減速慢行,有秩序地進出,車輛在停放、行駛中應注意安全。

5、車輛必須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嚴禁跨越車位或在車道上停放。

6、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必須服從場內管理人員的指揮排程,嚴禁車輛在出、入口處逆向行駛。

7、嚴禁在地下停車場內加油,維修保養車輛。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場內管理人員同意。

8、嚴禁裝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及裝有貨物的貨車進入停放。

9、車輛停放後,貴重物品不能留滯在車內,人員離開時應該關好門窗、車門,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一切由車主自負。

11、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服務中心審批,並做好有效防範措施,方可動工。

12、嚴禁在停車場記憶體放汽油、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及焚燒廢棄物;不準在車庫私拉電線。

13、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車場內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車輛在停車場內練習、修理車輛及車輛加油、過油、洗車等。

16、車輛進場、離場時,車場管理人員有權對車況進行管理,檢查。車主須配合履行相應的驗車手續後方可離開,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6、任何人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管理人員,必要時可利用地下停車場內現有的消防設施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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