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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協議書5篇 "精細化的業務協議書:建立可信賴的合作關係"

業務協議書5篇 "精細化的業務協議書:建立可信賴的合作關係"

業務協議書是商務合作中常見的一種合約形式,規定了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方式、交付標準、支付方式等重要內容。對於企業來說,簽訂業務協議書可保障雙方利益,明確合作目標,降低風險,推動雙方合作順利進行。

業務協議書5篇

第1篇

立合約書人:____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同意為甲方報告訂立保險契約之機會,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居間合約如下:

第一條 合意事項 雙方依本合約之約定成立居間關係,不適用其它勞務關係相關約定或規定,乙方同意為甲方尋覓及指示可與其簽訂保險契約之相對人,而提供簽約之機會。

第二條 居間報酬 保險契約因乙方之居間而成立生效,並逾契約撤銷期限確定生效後,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關報酬標準支領報酬。

第三條 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甲方完成相關程式並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無異議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為準。本合約以個_______月為一期,每期屆滿後一個月內如乙方無異議則視同續約。

第四條 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倘有違反本合約及其它相關辦法之約定,或為本合約約定範圍外之行為,致損及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發生訴訟時,以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其它約定 本合約之條款及甲方所訂其它相關辦法均為本居間合約之構成部份。 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業務居間人)身份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戶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業務協議書5篇

第2篇

第二條乙方申請訊框傳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協議條款辦理。

第三條本規章所稱之(訊框傳送業務),係指甲方所提供高速資料交換網路,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資料通訊、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資訊應用之業務。

第四條本業務系利用資料電路連線網路,提供訊框傳送方式之固定通訊(pvc)服務。

第五條每一固定通訊可依乙方兩端之實際需求設定發信及收信之約定資訊速率(cir)。

第六條每一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cir)最小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過通訊埠之速率,以每秒16k為增加之累計單位。每一通訊埠之發信或收信約定資訊速率總和不得大於通訊埠速率之二倍。

第七條每一路固定通訊每秒傳送資訊量不超過約定資訊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送收資訊量總和不大於其通訊埠速率時,資訊均可傳送至收信端,如每秒傳送資訊量超過約定資訊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時間每秒收信資訊量總和大於通訊埠速率時,則部分資訊將因溢流而無法傳送至收信端,乙方須重送該無法傳送完成之資訊。

第八條本業務通訊埠之速率分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

第九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二個月,未滿二個月者,以二個月計。

第十一條申請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載之相關資料及所檢附或出示之檔案、資料或證明等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裝設於乙方端之資料通訊裝置,其裝設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認為指定之位置或環境易致裝置障礙或未具備接地電阻一百奧姆以下接地線者,得請乙方另行指定適宜位置或改善指定處所之環境條件後方予接裝使用。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甲方申請:

四、自然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印件;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商號應檢附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等之影印件。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十四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應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乙方申請辦理移機、更名、變更通訊埠速率、變更通訊物件、變更約定資訊速率、變更裝置、無線暫拆及終止租用等異動事項時,應填具(訊框傳送業務異動申請書),加蓋印章,並依下列約定向甲方申請:

(一)移設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為限。

(二)經甲方確認可以移機者,應將預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於預定日期起二個月內配合施工。

(三)乙方於預定施工日期前遷離原址者,應於遷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將資料通訊裝置拆回。

(四)乙方申請遷移之新址缺乏機線裝置時,致無法移設者,得申請暫拆。

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檔案。

三、變更通訊物件或變更約定資訊速率每一固定通訊兩端之乙方可分別向甲方申請,並檢附(訊框傳送業務固定通訊需求表)。

四、變更裝置:乙方應檢附(客戶端裝置(cpe)介面效能調查表)。

五、終止租用: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應於預定拆機日十日前申請,以便按時拆除機線裝置。

一、接線費及移設費:租用本業務,應繳付接線費;申請移設者,應繳付移設費。裝設或移設地點在甲方於當地之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以外者,其區外部分應比照市內電話之規定另加收工料費。

二、客戶端裝置保證金:租用本客戶端裝置者,應預繳保證金。

三、更名費:乙方申請更名應繳納更名費,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個fr訊框傳送號碼每次計數。

四、系統設定費:固定通訊及約定資訊速率之建檔案及變更均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訊埠每次設定計收。

(一)乙方終端裝置(訊框傳送接取裝置或路由器)月租費_________;

專案之資費由甲方擬定,並呈請電信總局備查。前項詳細收費標準,應依電信相關法規規定,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八條甲方之收費標準,得因經營成本及其它相關因素之變動調整之。調整後之詳細收費資料,應於調整生效十四日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如因甲方訊框傳送網路系統各項裝置發生障礙、阻斷致不能通訊時,自甲方發現或接獲乙方通知並經甲方查證屬實之時起算滿一日以上者,每日扣除障礙部分全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一日者,不予扣除。但最多以該障礙部分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但不能通訊之原因系可歸責於乙方者,不予扣除。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生阻斷不能通訊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者,自裝置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如僅裝妥部分固定通訊,旦乙方同意先行使用者,則通訊埠月租費應予計收,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者計收。乙方申請停止租用時,以申請書指定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而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應一次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乙方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本業務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繳納各項費用。乙方申請移設者,於待移期間各項費用仍應照繳,但因甲方缺乏機線裝置辦理暫拆者,免收暫拆施工費及待移期間月租費。

第二十三條乙方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二十四條若乙方採按年繳費之方式,於租期屆滿時欲終止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承諾續用。

第二十五條乙方若享有簽約年限折扣,在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者,除依本協議約定方式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外,需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額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或移設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業務之服務。

第二十七條甲方若已備妥機線裝置並通知乙方預定裝設或移設日期時,乙方因故申請登出,其已繳之接線費、移設費或工料費概不退還。乙方如說明原因要求延後辦理者,可自通知之日起保留二個月,逾期即予登出,所繳建設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乙方每月應繳之各項費用,應於甲方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甲方得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甲方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裝置,其月租費結算至拆機日止。乙方同意各項通聯記錄及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計算機記錄資料為準。

第二十九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制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是否繳費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之紀錄為準。

第三十條乙方所繳納各項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無息退還之:

二、已繳納之接線費、移設費、工料費、預繳保證金,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者。

第三十一條本業務所需乙方端裝置及資料終端裝置可由甲方供租或由乙方自備與維護。

第三十二條甲方應維持乙方租用之訊框傳送網路系統裝置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在限期內儘速修復。甲方若預先計劃更動其裝置或停機,須於一周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使用時遇有障礙,應即通知甲方查修處理。但乙方自備裝置部分應由乙方先自行檢驗,確認無障礙後,儘速通知甲方查修處理其它部分。

第三十三條乙方對租用甲方之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乙方申請拆除、移設所租裝置者,在甲方未拆除、移設前亦同。

第三十四條甲方機線裝置發生障礙、阻斷或錯誤而不能通訊時,甲方除按本協議之約定扣減租費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甲方基於維持訊框傳送網路系統裝置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派員查驗乙方使用之情形,乙方不得拒絕。

第三十六條乙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期間內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乙方通訊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二、乙方使用本業務,有竊取、破壞他人資訊或危害通訊者。

三、乙方未經審查認可,利用其資料通訊裝置傳遞他人之資料或供他人作資料交換者。

五、乙方擅自變更租用之裝置或改變其效能、業務用途或裝設地點者。

第三十七條甲方對因提供本業務所知悉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有下列符合計算機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前開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八條甲方為緊急應變之需要,得徑行縮短本業務之使用時間或暫停其租用,並將其原因通知乙方,但甲方應按縮短或暫停之時間而減少或停收其租費。

第三十九條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

第四十條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甲方訂定賠償價格時,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四十一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公告,並請乙方於二個月內至甲方處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第四十二條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其它因素,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業務之經營,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公告或通知乙方,請乙方至甲方處辦理終止租用手續,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惟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外,甲方不負其它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第四十四條乙方如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客服中心請求處理,甲方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服務專線: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因本協議條款涉訟時,係爭金額如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遵守電信相關法令及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每一位顧客,紮紮實實地做好每一項工作,為便於有效開展業務,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特簽定以下協議書:

一、雙方商定,乙方委託甲方的業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如果乙方是為公司或商標起名,甲方將協助乙方通過工商局名稱查詢或商標局名稱檢索這一關,如有重名現象,甲方將為乙方在三天後提供新的名稱方案。

2、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8個名稱方案,標識每次2.5個方案。取名設計師定出方案後,乙方如有其他考慮、要求及希望,可雙方商議,另取新的名稱方案。

3、如乙方自行提出新的名稱方案,則不限個數與次數,由取名設計師負責判斷或推薦理想的名稱。

4、個別客戶如有其它特殊目的,經五次反覆後仍舉棋不定,建議客戶另請高明,費用不退。

5、如乙方收到名稱方案後一週內無反饋,甲方即視為已經滿意且已通過名稱查詢或名稱標識檢索,甲方對乙方業務承諾履行完畢。

6、如果乙方業務為個人起名或改名,則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5個名稱方案,如果乙方不滿意,c類還可以給付一套方案,b類和a類直至乙方滿意為止。

1、乙方經過對甲方公司業務整體瞭解後,填寫相應登記表格,辦理交費手續。取名設計師開始正式工作後,中途不退費。

2、為達到最佳效果,建議具有決定權人能夠親自前來,並清楚表達希望和要求,以便雙方有效溝通。

3、如時間允許,建議乙方留出足夠時間,以便甲方能夠更好地構思與創作。領取方案時,請帶來全額交費收據證明。

4、乙方收到方案後如有問題,應於一周內及時反饋資訊,過期甲方則按新業務對待。

5、凡老客戶,如再與本公司有業務接觸時,本公司將優先予以安排。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待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

第一條 申請租用高速資料交換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照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訊框傳送等高速資料交換網路,供客戶作資料通訊、視訊會議及多媒體等資訊應用之業務。

第三條 申請租用、異動或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固定通訊(permanent virtual connections, pvc)需求表及身分證明檔案提出申請。

前項異動,變更通訊物件或約定資訊速率者,需另附pvc需求表;變更裝置者需另附cpe介面效能調查表。

第四條 客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第五條 本業務所需數字調變解調器限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

第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所需屋內配線管道及裝設傳輸裝置之場所與電力等設施,由客戶自備。

第七條 客戶自備裝置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系因客戶自備裝置障礙所致者,得收取檢查費。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它電路之使用,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之需要,必要時得更換本公司指配之客戶號碼,但應於_________個月前通知客戶,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它要求。

第九條 客戶租用本公司之電信裝置,應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本公司所定價格賠償。

前項定價,本公司應考慮該裝置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十條 申請租用本業務應繳付電路、調變解調器接線費及系統設定費或客戶端接取裝置接線費或isdn備援接線費或wlan客戶端ap裝置接線費。

第十一條 客戶於本公司未施工前,因故登出申請,已繳之接線費,本公司無息退還;但施工後登出申請者,其己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二條 本公司為配合客戶需要,加裝其它有關資料傳輸等特殊裝置時,得按成本向客戶收費。為便於本公司測試需要,得免費加裝測試開關等裝置。

第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如需專案建設,本公司得請客戶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保證書或按建設成本酌量預收建設保證金,並訂定最短租用期間。客戶已繳之建設保證金,於客戶租用滿最短租用期間後無息退還。專案建設,在同一裝機地點租用不滿最短租期申請移設或終止租用者,應一次補足市內電路部份未滿期間之月租費。客戶申請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外施工者,應繳付非辦公時間施工費。

二、申請變更本業務之傳輸速率者,依本公司國內資料電路業務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裝設或變更wlan之客戶端ap裝置者,應繳各費依wlan業務收費標準計收。

四、申請設定或變更固定通訊及約定資訊速率及特別業務應繳付系統設定費,按每一通訊埠每次計收。

五、申請設定或變更客戶端接取裝置應繳付接線費或系統設定費,按每部每次計收。

一、資料電路、調變解調器月租費:按本公司國內資料電路價目計收。

三、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以16kbps為單位,按其通訊距離及通訊量計收。

四、每一通訊埠所設定之固定通訊超過十六路時,每增一路加收_________元。

六、加租wlan客戶端ap裝置者,按wlan業務相關收費標準計費。

第十六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以本公司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電路租費按實際租用日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_________。

如僅部份固定通訊裝妥,則裝妥之資料電路、調變解調器及通訊埠等月租費按上述標準計收,固定通訊之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則按實際竣工日計收。

客戶加租wlan業務者,除前項之規定外,wlan部份以該業務裝妥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端ap裝置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第十七條 本公司提供瞬間超額訊務(excessburst,簡稱be)功能,提供客戶在網路系統負載低時,於單位時間內傳送高於約定資訊訊務(committedburst,簡稱bc)之訊務量,惟此高額可能因網路擁塞而漏失致無法傳送至收信端,該部份無法傳送完成之資訊,客戶須自行負責重送。請客戶依實際資訊傳輸需求,申請約定資訊速率(cir),並依照每一固定通訊連線(pvc)之be值上限為同一pvc之bc值規定辦理。(注:約定資訊速率《cir》為單位時間內可傳送之bc,即cir=bc/t)

第十八條 介接本業務之電路其傳輸速率為128kbps以上時,可設定兩個通訊埠;其資料電路月租費仍按其租用傳輸速率計算,惟通訊埠月租費及通訊埠約定資訊速率月租費按其實際租用埠數及約定資訊速率分別計算。

第十九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按新費率計收。

第二十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倘因本公司通訊網路或系統裝置發生故障而全部阻斷不通,本公司未於_________小時內修復,其租費之扣減國內電路連續阻斷滿_________小時者,每_________小時扣減全月_________之租費,但不滿_________小時部分,不予扣減。部分時間使用之電路連續阻斷滿規定之每日使用時間者亦同。傳輸速率一、五四四、000比次之國內電路連續阻斷滿_________小時以上者每滿_________小時扣減一日應付租費之_________,未滿_________小時者,不予扣減。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租費為限。除本項前段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_________日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_________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第二十三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登出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本公司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裝置並追繳各項欠費,並得暫停客戶所租其它電信裝置之通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本申請書所載內容資料。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_________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代表簽約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約人(簽字):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_________

第5篇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彩鈴服務相關事宜特簽定本協議,供雙方信守。

1.“彩鈴(個性化回鈴音)業務”是一項由被叫客戶定製,為主叫客戶提供一段音樂歌曲、其它特別的聲音或其他錄音來替代普通回鈴音的業務。當客戶申請開通彩鈴業務之後,可以自行設定個性化回鈴音,在其做被叫時,為主叫客戶播放定製的個人鈴音,來代替普通的回鈴音。

2.彩鈴有效期:每首彩鈴的有效期為內容提供商自相關版權人處所獲得的該個人鈴音作品的有效許可使用期限。在當前試用階段,我們不對鈴音的有效期做承諾。

當前為試用期,試用期甲方免收乙方相關資訊費,試用使用者總規模為_________戶,每天開戶限制為__________戶,暫定試用期截止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24時。請及時關注本網站的公佈資訊。

1.月租費:乙方申請開通彩鈴業務後,甲方按月收取乙方彩鈴業務月功能費(待定_________元/月),使用不足一個月的按整月收取該月月租費。

2.資訊費:乙方下載個人鈴音時按次交納資訊費,每條個人鈴音資訊費由內容提供商定價,由甲方受託代其向乙方收齲

3.乙方撥打特服號碼(_________),甲方按各品牌現行網內通話費標準收取通話費。

4.乙方應於甲方規定的每月交費期內向甲方交納上述通訊費,試用期間免收月租費和鈴音下載等資訊費。試用期結束開始正式商用時,將收取相關資訊費。

1.甲方對訂製彩鈴業務的行動電話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並向該行動電話機主收取相關費用。

2.乙方位於甲方_________網路覆蓋範圍且不處於關機、不在服務區、客戶忙、來電轉駁、呼叫等待、以及其它無法接通的狀態時,呼叫乙方的主叫方滿足下述條件之一,主叫方可聽到乙方定製的個人鈴音:

(1)撥打乙方行動電話時處在甲方行動網路覆蓋範圍內的甲方行動電話客戶;

(2)位於_________行政區域範圍,使用_________其他電信運營商號碼撥打乙方行動電話的主叫方。

3.每首彩鈴標註的有效期為內容提供商自相關版權人處所獲得的該個人鈴音作品的有效許可使用期限。甲方向乙方提供該彩鈴的期限以該彩鈴有效期為限。彩鈴下載入乙方“個人鈴音庫”後,只要乙方不刪除,且未到達該彩鈴版權有效期,即可使用;若該彩鈴版權有效期限屆滿,則版權有效期過期的彩鈴將被刪除且被系統預設彩鈴代替,但在乙方向甲方申請取消“彩鈴(個性化回鈴音)業務”並經甲方確認前,甲方繼續按照約定標準收取月租費。

在當前試用階段,我們不對鈴音的有效期做承諾。試用期結束,使用視內容提供商與甲方之間的續約情況,以及與相關版權人之間的續約情況而定。如續約後乙方擬繼續使用已訂製的個人鈴音,是否重新收取資訊費以內容提供商規定為準,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乙方月租費。

4.在特定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網路資源不足、音源故障等)甲方系統可能不播放個人鈴音,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已充分知悉並自願接受。

5.如因甲方難以避免、難以排除的技術或網路故障造成甲方無法提供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乙方同意不視為違約。但甲方將盡最大努力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

6.乙方承諾於甲方規定的每月交費期內向甲方足額交納本協議約定的各項費用。

7.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乙方申請停機或因發生欠費被停機滿一個自然月時,免收乙方當月的彩鈴業務月租費;乙方停機、開機當月,按整月收取彩鈴業務月租費。停機期間甲方中止向乙方提供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

8.本協議如有變更,甲方將在甲方網站以業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對新協議有異議,須在業務公告發出後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將視為乙方已知悉並同意本協議的變更。

9.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等)及政府行為而使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為確認業務使用者的真實身份,彩鈴業務在網站受理時採用相關認證鑑權,甲方已採取現行有效的技術手段保障乙方資料的保密和安全,但甲方並未承諾網路的絕對安全。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密碼洩漏、他人盜用所產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客戶使用_________客服熱線、_________自動服務系統辦理彩鈴業務,甲方有權且有合理充分理由相信使用手機辦理該業務者為該手機機主,且甲方只為撥叫上述系統時所用的手機號碼辦理彩鈴相關業務;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手機丟失、他人盜用所產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協議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彩鈴服務限於通訊服務,彩鈴業務中所有個人鈴音內容及音源的合法使用授權由相應的個人鈴音內容提供商提供,內容提供商負責其提供的個人鈴音內容合法性、音源使用的合法性和鈴音的質量。因個人鈴音提供商提供的鈴音內容不合法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權利或存在質量瑕疵而影響本協議履行的,甲方不對乙方承擔任何責任。

1.如甲方彩鈴業務服務內容有擴充或其他變動,以甲方網站所發相關業務公告為準。

2.在提前30日於甲方網站以業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協議約定之彩鈴業務的前提下,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3.此協議試用於彩鈴業務試用期,對彩鈴業務正式商用僅有參考價值。

4.中國_________公司對本協議保留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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