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租賃協議4篇 財產出租,協議安心:個人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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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租賃協議”是指租賃雙方達成的一份協議,約定出租方將個人財產出租給承租方使用,以達到雙方互惠互利的結果。本協議在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規範了租賃行為,提高了交易的可靠性。
第1篇
為了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___________
租賃期共____年零____月,出租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____(租賃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根據國家規定的_______________(租賃財產)的租金標準(無統一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____元,交納租金的時間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雙方商定其他時間一次或幾次交付)。
租賃期間,____(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____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
1.在____(租賃財產)出租期間,出租方如將__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承租方__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____(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後,____(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協議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將____(租賃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擔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____(租賃財產)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協議的當然承租主,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第七條遇不可抗力而造成____(租賃財產)的損環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實,承租方及時向出租方說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第八條在本協議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____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協議。
租賃期間,協議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協議。本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協議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
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後,出租財產所有權以得方即成
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
第九條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合同
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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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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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從__年__月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能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__個月的。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__的規定執行(如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此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每隔__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援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__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4篇
出 租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方)
承 租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將 (租賃財產)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根據國家規定的 (租賃財產)的租金標準(無統一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承租方每月(年)應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元,交納租金的時間為每月(年)的最末一日(或雙方商定其他時間一次或幾次交付)。
租賃期間, (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 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 方承擔。
1.在 (租賃財產)出租期間,出租方如將 (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告知承租方 (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 (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後, (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上的需要,將 (租賃財產)轉讓給第三方承擔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取得 (租賃財產)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承租主,享有原承租方的權利,承擔原承租方的義務。
第七條 遇不可抗力而造成 (租賃財產)的損壞或滅失,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實,承租方及時向出租方說明情況,不負修復或賠償的責任。
第八條 在本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租賃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隨意廢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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