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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行政综合管理制度

学院社团行政综合管理制度


学院社团行政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作为社团日常运行的后勤保障,良好的行政体系有利于社团的长久发展,促使社团不断壮大。本制度作为社团行政管理的体系规范,维护社团的日常运作。

第二条 规范的范围主要包括:管理体制,机构部门职责,会议管理,支教管理,奖励惩罚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社团实行社长责任制,社长直接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质询,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管辖机构部门:长期义务支教委员会、行政管理部、组织事务部、宣传事务部、财务事务部、团支部、网络资源管理部。

第四条 理事会直接管辖监督审查委员会,对各机构部门进行监督审查,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机构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行政级别分为:基层事务管理级别、中层事务管理级别、高层事务管理级别。基层事务管理级别包括普通会员、各部门干事;中层事务管理级别包括正副部长、委员会副主席;高层事务管理级别包括:理事、正副社长、委员会主席。

第六条 委员会是由特定活动项目成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策划和执行活动的权力,不具有财务独立管理的权力。

第七条 团支部负责与共青团相关的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工作,社团文化培养和宣传,矛盾纠纷调解,团日活动,会员沟通文娱活动组织等。

第八条 长期义务支教委员主要负责支教的全面工作,包括志愿者的组织招聘、选拔、培训,支教学校的沟通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志愿者考核,志愿者和学生评优,支教安全,支教资金申报等。

第九条 监督审查委员会为社团制度执行、监督、处罚部门,包括人员考核,选举管理,资产监管,内部审计,人员处罚,预算监管,费用监管,目标管理等。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为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例会筹备,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

第十一条 组织事务部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包括活动受理,组织人员策划,活动申报,调配资源组织实施活动,资金筹备,对外联络沟通等。

第十二条 宣传事务部负责活动宣传方案及宣传实施,包括宣传受理,组织人员策划宣传方案,宣传方案申报和实施,社团形象宣传等以传统媒介为基础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三条 财务事务部为社团财务主管部门,包括预算执行、控制、审核,会计核算,货币资产管理,实体资产监管,对外财务公布,费用控制、审核,财务执行办法拟定等。

第十四条 网络资源管理部负责社团网络整体宣传和营销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包括网络宣传方案的策划和执行,社团网站的管理,网络宣传公共平台的管理,电子资料收集、整理、制作,网络平台推广等以网络为媒介宣传和营销。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十五条 例会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筹备,会议主要处理社团日常工作,活动安排,理事会决议公布,各部门的工作汇报等,例会作为各部门工作沟通的桥梁。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筹备,召开前各机构部门应上报需要审议的议题,由理事长整理后下发到各理事,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理事会不接受临时议题。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由会议筹备部门发布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出席人员、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其他与会议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出席人员应准时到会签到,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因事请假应通知会议筹备部门,同时,以书面形式获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将假条交到行政管理部。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听从会议主持的安排,不喧哗打闹;散会后,按秩序离开,会场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支教管理

第二十条 义务支教相关工作,由长期义务支教委员会独立执行,社团其他机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根据支教的需要统筹安排,在全院公开招聘,采取公开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通过考核的志愿者统一建立志愿者档案,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志愿者进行必要的支教培训,在条件的允许情况下,组织适当的教育能力提升培训,为志愿者提供教学能力提高的平台,提升教育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支教质量,对志愿者进行严格考勤,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能力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进行沟通辅导或取消支教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期期末对志愿者进行评优,根据实际确定评优人数,获得通过的志愿者由社团和支教所在学校共同颁发荣誉证书,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二十五条 学期期末对支教学校学生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方式根据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社团和当地学校授予“优秀学生”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学金。

第六章 奖励惩罚

第二十六条 评比称号:优秀干部、优秀会员、爱心使者(一级称谓),奉献使者(二级称谓),特殊荣誉使者(三级称谓)。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称号评比由监督审查委员会根据对社团的贡献大小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评比考核期内受过处分和附加处分的会员无论贡献大小,一票否决,不得给予任何称号评比。

第二十八条 错误轻微,对社团运行、日常管理、活动执行等不起实质性影响作用的行为,不适用处分和附加处分,一律缴纳一元公益支持资金;中、高层事务管理级别加倍缴纳公益支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处分类别: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撤职、开除会籍;附加处分类别:罚款。

第三十条 拖拉推诿是指对待职责内的工作,接受指令而不立即行动,办事拖拉;遇事缺乏担当,寻找各种借口,推脱任务、推卸责任。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拒不执行是指不接受社团的决定、安排、管理、制度等,接到指令拒不执行。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并开除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挪用资产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把社团公共财产短时间内作为私人财产使用,没有导致社团损失,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给予撤职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同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给予10到50元罚款,作为资产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占有资产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把社团公共财产据为已有,导致社团财产损失,损害社团公共利益。一经发现开除会籍,返还社团财产或按原值赔偿。同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给予20到100元罚款,作为资产使用费。必要时上报学院介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公谋私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从第三方要求或接受个人利益,损害社团公共利益。一经发现开除会籍,返还要求或接受的个人利益。必要时上报学院介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拉帮结派是指个人在社团内部拉拢其他人成员结成小团体,无视社团整体利益,党同伐异、嫉贤妒能、抵制打压同事,破坏组织团结等不利于社团团结,损害社团利益的事。一经发现,对领头人员给予开除会籍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社团网站公示一年;其他成员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传播负面情绪或言论是指由于自身利益或情绪受到影响、或者受外界不良信息刺激,在组织内部、会员之间散布片面的、偏激的、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言论,扩散阴暗的、猜忌的、不和谐的情绪,破坏组织和谐氛围。一经发现开除会籍,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社团网站公示一年。

第三十七条 错误执行是指社团制度、办法、通知或其他文件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因监督管理人员主观有意或失误,导致避开社团有效监督管理的失实行为或真实行为。情况轻微的失实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况比较严重的失实行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况严重的失实行为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对于避开社团有效监管的真实行为,首次出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出现给予降职处分,多次出现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社团制度、办法等其他适用处分和附加处分的行为,监督审查委员会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3次及以上或严重警告2次及以上的人员,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可以同时处以5到50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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