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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許多人進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時,都會經歷一段試用期。試用期原為用人單位與新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來相互瞭解彼此的期限。但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故意在員工處於試用期的時候損害員工權益,最常見的就是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那麼,在試用期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合法嗎?員工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在試用期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合法嗎?

需要明確的是,試用期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因此,員工一旦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在試用期間就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法》中更是做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員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如果員工遇到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不要驚慌,我國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一旦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應與用人單位溝通,溝通無果,該員工就可以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要求該用人單位賠付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並補繳試用期的社保。如果仍舊得不到解決,該員工可以選擇向當地社保經辦單位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該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能賠付多少錢呢?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會有相關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將會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試用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合法嗎?這是一定不合法的,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與《社會保險法》都明確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員工一旦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件、社保記錄等,然後前往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人社局諮詢投訴或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相信能夠保護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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